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
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
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
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
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
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
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
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
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
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
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
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
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
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
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
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
筑面积。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
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
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
生洁具;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
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
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
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
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
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
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
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
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
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
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
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
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
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
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
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
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
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
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
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为物业
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
接验收。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
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
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
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
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30
日废止。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30日《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
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95号)
同时废止。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5〕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要,理顺政府对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曲政发〔2005〕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包干原则:
(一)经费包干不与文化事业单位人员挂钩,与单位职能挂钩;
(二)随着事业的发展,政府要求的公共服务将逐渐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购买服务。
第三条 经费包干的内容:
(一)市级财政2005年预算内安排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工资(含工资性支出,下同);
(二)市级财政2005年预算内安排给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
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不纳入包干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对文化事业单位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固定包干、递减包干和取消财政拨款三种方式:
(一)对公益性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实行经费总额固定包干,政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适当增加投入。其范围包括:曲靖电视台、广播电台、东山发射台、曲靖日报社、艺术研究所、文化馆(艺校合并到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电影管理站、广电局麒麟分局(公益性事业部分)、珠江网站等;
(二)对过渡为经营性的文化单位,实行递减包干,即增人不增加经费,减人按人均经费同比例扣减,政府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增加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购买服务。其范围包括图片社、版画院、体育馆、花灯团、滇剧团;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单位取消财政拨款,并实行授权经营。其范围包括国风剧院、电影公司、艺术剧院、报社印刷厂、广电局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
(四)曲靖市花灯团、滇剧团的包干经费合并计算;艺校包干经费并入市文化馆计算;
(五)对实行固定包干和递减包干文化事业单位,若中央和省有增资政策,政府可适当增加包干经费。
第六条 预算外收入管理
(一)对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政府统筹30%,政府统筹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专项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支出;
(二)对实行递减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政府不再统筹;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单位的收入不再缴入财政专户,由单位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四)对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用于基础设施投入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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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改革前的退休人员的供养渠道不变,改革后退休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保障:
(一)实行固定包干和递减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原在职在编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新聘用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新进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前的在职在编人员,在改革后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未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改革后按规定进入企业社会保险后,相关待遇按事业单位待遇执行,其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所执行的相关待遇差额部分由单位补助,国风剧院由财政全额补差。新进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单位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每年单位应和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单位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应包括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成果等财务指标;
(二)严格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9号公告《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政府可视文化事业的发展要求,全额返还用于文化事业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每年11月份各二级核算单位要与主管部门签订次年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责任书,抄送市财政局作为制定下年度预算和拨付款项的依据。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包干办法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计算包干经费按月拨给主管部门,并取消工资统发。各主管部门根据目标责任书按工作进度拨给二级核算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计算核减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可用于主管部门或核减单位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的项目经费,用核减单位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项目的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图片社、版画院的包干经费中的职工人数可按2005年初的编制数计算,其包干经费与实有职工工资差额部分,由主管部门按本条上述规定安排使用,并抄送文产办备案。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立项批准的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区分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对待:
(一)市级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市级财政投入;
(二)政府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文化事业发展的投入;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文化事业单位政府视具体情况酌情补助;
(四)对过渡为经营性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政府原则上不再负责基础设施投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