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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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和住院医疗保险;

(二)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三)柳州市城镇职工重病医疗补助保险(以下简称重病医疗补助保险)。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市为统筹单位,纳入财政专户。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专户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医疗保险费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重病医疗补助保险。

第六条 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

(一)基本医疗保险

1、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单位为其缴费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执行。

(2)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含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职的人员及以个人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次年起其缴费按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3)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原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下岗职工,其缴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退役军人在待分配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市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按7.5%的比例缴费、个人按2%的比例缴费。

(6)以个人方式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者),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9.5%的比例缴费。

2、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特困企业按其职工上年度年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为缴费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再缴费,不设个人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含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职的人员及以个人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次年起其缴费按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3、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或退休金总额为全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以60%为缴费基数。

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时间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每月3日前核定单位缴费人数、金额。单位缴费人数以上月末总人数为准。

个人参保者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初次参保时即缴纳第一年度保险费。

(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保险费每人每年60元,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三)重病医疗补助保险

保险费每人每年12元,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在单位终结前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缴费方式

(一)根据市医保中心核准的缴费金额,按下列方式之一缴纳保险费:

1、由市医保中心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统一扣收:用人单位必须在工行的一个办事处开设“医疗保险费用缴费专户”,在每月15日前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缴费专户,以款到为准,由工行按月扣收;个人参保者必须在每年7月10日之前将应缴保险费存入其牡丹社保IC卡(以下简称IC卡)中,由银行在IC卡中按年扣收;

2、银行根据市医保中心统一开具的“医疗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者账户中划缴保险费,免签收缴合同,见单即付;

3、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者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向市医保中心缴纳。

(二)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当月15日前(国家法定节日顺延,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足额纳入市医保中心指定的“柳州市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以款到为准。

(三)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者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重病医疗补助保险费按年度(每年7月10日前)足额分别纳入市医保中心指定的“柳州市补充医疗保险费收入户”,以款到为准。

第九条 职工缴费基数暂按一年一定。每年7月至次年6月,按本人上年度年工资或退休金总额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每位职工工资或退休金总额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同时报送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便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第三章 个人账户及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4%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金,用于调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风险。在当年统筹基金不出现赤字的前提下,可提取当年风险储备金的50%作为医疗保险互助金,用于补助医疗费用支出过高的参保人员。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额和单位缴费的30%划入其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4.3%计入,用于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用于统筹医疗费用支出;

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度个人帐户按本人上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4.3%划入。

第十二条 以个人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其缴纳的保险费中,44.7%划入个人账户,按4%提取风险储备金,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不得提取现金或挪用。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军人,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转入市医保中心,再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做到日清月结,参保人员可随时到市医保中心查询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和重病医疗补助保险费,按4%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金,按2%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余额为统筹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保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核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的原则,严格界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和责任,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

第十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

(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国家批准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特定行业,其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支企业“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费用。



第四章 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



第二十条 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按《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市医保中心与定点药店的费用结算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费用结算

(一)结算范围: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列入结算范围。

(二)结算标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支付标准及比例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自费项目范围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参加大额、重病补助保险的参保人员,支付标准及比例分别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暂行办法》、《柳州市城镇职工重病医疗补助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4、年最高支付限额

综合医疗保险,限额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4倍;住院医疗保险,限额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2倍;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综合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金额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2倍,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金额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1倍。

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5万元;

重病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0万元。

(三)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证)、IC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使用IC卡记账,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起付标准、个人自付、个人支付比例、个人先支付和自费费用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定点药店与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医保中心报销的有关医疗费用

(一)参保人员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支,凭医疗保险证、IC卡、疾病证明、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费用单据到市医保中心按相应人群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二)异地就诊医疗费用结算与报销

1、探亲、出差、转诊到市外就诊的参保人员,在公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支付,凭异地就诊证明、单位证明、医疗转诊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效发票到市医保中心,经审核后按以下规定报销:

门诊费用: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个人先支付10%的费用,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个人先支付20%的费用,再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如个人账户已无资金,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人员,再按统筹支付相关标准报销。

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

2、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三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并按以下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1)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定额门诊费用实行报销管理。

45岁以下:普通人群门诊定额标准为当年个人账户全部金额;

45岁以上职工、退休人员和重病人群: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参照本办法本条本款第一项执行。

(2)住院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内:在自治区内就诊,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在自治区外就诊,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

(三)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者因欠缴保险费而引起账户冻结,在冻结期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在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后,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四)当年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当年报销。



第五章 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不按规定申报和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医保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稽核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以确定其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查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保中心应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其在15天内缴纳。逾期不缴的,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向市劳动监察机构通报,市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拒不缴纳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之日起,市医保中心暂停其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不含个人已缴纳部分),其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各项缴费及结算标准可随国家有关规定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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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科技年有关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科技年有关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科[2003]27号



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全国农业科技年工作的意见》(农科教发[2003]7号)精神,部科技教育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别制定了《全国农业科技年农民科技知识大奖赛工作方案》、《全国农业科技年农民科技书屋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国农业科技年致富早班车“科技年快车”工作方案》,现将三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科技年有关活动方案.doc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30521363847188487.doc

  附件:1.全国农业科技年农民科技知识大奖赛工作方案

     2.全国农业科技年农民科技书屋建设工作方案

     3.全国农业科技年致富早班车“科技年快车”工作方案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和建党90周年。今夏,北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偏紧,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全市电力保障工作要及早谋划应对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平稳,为保证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2011年电力供需形势特点
  (一)供电缺口明显扩大。据预测,今夏华北电网最大负荷1.7亿千瓦,供电缺口约972万千瓦。北京地区电网最大负荷预计为1910万千瓦,同比增长14.6%。在冀北、天津负荷零增长的情况下,华北电网仅满足北京地区1770万千瓦的电力需求,电力供需总体偏紧,遇有极端高温高湿天气,预测负荷缺口约为140万千瓦,为2005年以来的最大值。
  (二)区域供电矛盾更加突出。门头沟、昌平500千伏变电站组成的第五供电分区矛盾突出,通州、安定和兴都500千伏变电站组成的第三供电分区内主变容量不足,部分变压器超负荷运行;配网建设仍然滞后,局部供电瓶颈进一步显现,用电高峰期间,将会有4站4台220千伏变压器、2站2台110千伏变压器过载或重载,不满足N-1条件运行的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将达到74座。长时间过载运行可能引起设备损坏,造成区域停电。
  (三)空调负荷增长迅速。全市今夏空调负荷可能突破800万千瓦,较2010年增长150万千瓦。大量的空调负荷容易形成短
期、局部的负荷集中,每日早上11时、下午17时左右出现两个尖峰时点,尤其是在居民小区的聚集区域,容易造成设备过载,影响居民用电。同时,现行尖峰电价政策11时至13时和20时至21时的尖峰时段不完全匹配,也一定程度影响实施峰谷电价的效果。
  (四)涉电资源供应不确定因素增加。2011年以来,国内的煤炭电力需求不断攀升。自然灾害和地缘政治,以及全球经济复苏引发了全球能源价格较快上涨,煤炭价格突破历史新高。电厂发电积极性受到影响,同时由于结构性矛盾突出,季节性枯水范围较大等因素,部分省份出现淡季缺电的情况,煤炭等资源供应形势更不容乐观。
  综上,今夏电力供需形势极为复杂,外部电力供给形势非常紧张,煤炭等涉电资源紧缺,异常天气、枯水干旱引发的连锁反应不确定性强,内部供应有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二、总体思路及保障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城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核心,以保庆典、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为目标,抓好供应保障和需求调控两条主线,加强调度、落实资源、突出重点、强化技改、调控需求、做好应急,确保度夏期间电力运行的平稳有序。
  (二)工作原则。


  1、把保全面与保重点结合起来。度夏期间的电力工作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做好重要用户的电力保障,做好居民及公共服务用电保障;以全网的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的用电安全。
  2、把保城市电力运行与保庆典活动结合起来。在做好城市电力运行保障的过程中,着力做好建党90周年庆典活动的电力保障,确保重点区域、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电力保障安全。
  3、把保供应与调节需求结合起来。一手抓落实资源提高供应能力,一手抓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应用经济手段、技术措施、行政措施,有保有限,限制部分高耗能行业用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4、把日常运行机制与应急能力提高结合起来。着重完善电网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网的日常安全稳定运行,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提高整体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电力运行工作方案
  着重从度夏准备、度夏保障和应急处置三个层面安排有关保障工作。
  (一)度夏准备。
  1、做好资源供应及储备计划,提高供应能力。
  落实资源保障计划。华北电网公司落实输送北京电网资源总量的保障计划,争取2011年上半年投产的60万千瓦新增京津唐发电资源主送北京电网;属地电厂要安排好设备检修,确保其度夏


期间满负荷发电;争取属地燃煤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同比增加200小时;梳理京津唐电网备用电源,做好快速启动的准备。
  协调涉电资源供应。各发电企业落实好煤炭、天然气和水资源计划,主动衔接铁路运力,全力做好电煤调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沟通,争取国家电网和铁路运输部门的支持;市市政市容委做好天然气资源的运行保障,协调有关企业确保7月、8两个月度夏期间发电用气需求;市水务局确保十三陵抽水蓄能电厂度夏前的水库补水,做好火电机组发电所需生产用水保障。
  加快清洁能源利用。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快新能源并网上网项目进度,对本市5个燃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共计0.9万千瓦)中的成熟项目加快并网,缓解地区的电力和制冷需求,实现燃气和电力的能源互补。继续推进金太阳光伏屋顶发电等项目,满足局部电力需求。
  2、加快度夏工程实施,缓解供电瓶颈。
  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电力企业要加快度夏工程的实施,6月底之前完成4座220千伏变电站改造工程,10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11项10千伏线路切改工程,确保在度夏期间发挥作用。同时结合全市重点项目,做好产业项目的供电配套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加快老旧小区配电网改造。北京市电力公司要加快局部用电矛盾突出地区的老旧电力设施改造,对计划改造的254个老旧小


区配电网进行梳理,按照2011年改造计划,度夏前完成供电矛盾突出的18个小区电网的改造任务;对于其它正在施工的34个小区,要确保施工不对居民夏季用电产生影响。
  双向跟进着力化解重载居民小区用电矛盾。居民小区集中区域要考虑空调负荷集中的情况,提前疏导部分负荷到邻近变电站,避免过载运行。对重载和供电严重不足的小区,由区县电力管理部门和区县供电公司逐一排查跟进,共同制定负荷调控措施,在晚高峰期间利用需求侧调控手段降低非居民用电负荷,同时做好应急抢修准备和发电车部署,全力保障民生供电。
  做好隐患整治和供电设备运维。根据2011年电力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治安排,电力企业要做好电网风险源整改和重点线路防护工作,针对度夏期间不满足N-1运行的设备进行大负荷测试,确保度夏期间设备运行稳定;做好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应急预演工作,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强化事故恢复能力;电力企业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重点线路的安全隐患整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电力设施防汛准备工作。
  3、加大节电移峰力度,缓解区域性用电矛盾。
  疏导分区用电负荷。电力企业要做好第五分区及其他供电紧张地区的用电负荷疏导工作,第五分区500千伏变压器的负载率要控制在90%以下。一是将部分负荷向临近分区进行疏导,在度夏之前完成66万负荷的倒带;二是利用尖峰电价增收资金实施预调可中断负荷补偿,积极推进第五分区有序用电用户的节电移峰


改造,力争转移高峰负荷5万千瓦;三是其余负荷调控量通过安排应急可中断负荷,在极端用电高峰期间实施应急可中断负荷补偿,控制高峰负荷。
  加强考核开展节电和移峰技术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对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进行双0.3%的考核(即节约电力电量不低于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负荷的0.3%)。北京市电力公司针对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积极开展电网节能技术改造,实现度夏期间降低高峰负荷5万千瓦的目标。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预测的供电缺口,结合各区县最大负荷等因素向各区县下达需求调控指标,并将需求调控考核工作纳入各区县年终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完成1200万只节能灯更换工作;继续推进节能改造项目,完成372项高效电机、481台节能变压器改造。
  实施倒逼机制调整用电结构。对企业用电实施分级保障,优先保障战略新兴产业、服务业的用电需求,以产值能耗排列序位,优先保障单位产值能耗较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用电;继续利用“倒逼”机制,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用电,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用电高峰期间消减路灯及景观照明用电。加快路灯照明的节能化改造;制定度夏期间的景观照明削减方案;在夜间用电高峰时段,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关闭景观照明。
  4、开展“五个一”活动,深化节电移峰宣传。

  紧紧围绕“节约用电你我他,保障电力靠大家”的主题,开展“五个一”宣传活动,即:召开一次形势通气会,发布一封节电倡议书,举办一期专题培训活动,制作一组节电访谈节目,刊登一系列节电典型案例。
  召开形势通气会———发布2011年电力供需形势和全面的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发布相关领域的节电移峰措施。
  发布节电倡议书———倡导全市公共机构、工商业企业、大型公建从空调、照明、办公、供配电及电机系统、信息机房等方面开展节电工作;严格执行空调26摄氏度的温控措施,非工作时间关闭空调;倡导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节约用电习惯。
  举办专题宣传培训———在北京市电力展示厅,邀请企业管理人员、居民、中小学生等社会代表参与节电移峰专题宣传培训活动,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电移峰的重要性,展示节电移峰的成熟技术,提高社会各界对技术节电、管理节电、行为节电的综合认识,提高各界节电参与的积极性。
  制作专题访谈节目———在北京电视台制作系列宣传访谈节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市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同志,电力专家、用电企业代表共同讨论节电移峰的重要性和有效的节电移峰手段,以及如何利用峰谷电价降低企业成本,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开办案例专栏———分期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媒体固定


版面开办节电典型案例专栏,刊登公共机构、工商业企业、大型公建、居民生活节电移峰的正面典型案例。
  (二)度夏保障。
  5、突出供电保障重点,提高保障成效。
  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稳定。华北电网公司加强区域资源平衡调度,优化北京外部送电通道运行,增加技防能力,增加巡护的频次;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分区供电原则,优化调度,合理调配负荷,采用智能化监控手段和人员值班制度相结合的运行管理体制,加强电网重载线路设备和供电结构薄弱环节的监控,严格执行度夏期间变电站专人值班和门卫警戒制度;十三陵电厂合理安排抽水和发电,保证电网在最大负荷和出现事故时(黑启动)随时调用。
  确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供电万无一失。各区县政府、电力企业切实发挥企业主体和属地保障作用,高标准落实重点区域、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电力保障措施;企业与属地政府协调联动,加强设施保护,完善群众护线队伍,做好群众护线和专业巡线队伍的衔接,严盯死守,确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的平稳安全。
  6、采用经济手段,强化预控转移高峰负荷。
  调整尖峰电价时段。在现有尖峰电价政策的条件上,按照与近年实际电网负荷曲线相一致和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调整尖峰电价时段。尖峰时段由原来的每日11时至13时和20时至21时,调整为每日11时至13时和16时至17时,并将尖峰电

价的执行时间由7月至9月缩短为7月至8月,通过电价引导用户转移高峰负荷需求。
  强化可中断负荷补偿。一是对第五供电分区的重点非居民用电单位,实施预调可中断负荷补偿,在7月、8月的工作日,按照每天3小时、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补偿电量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认定,由北京市电力公司从本市2005年以来的尖峰电价增收资金中支付。二是对局部电网型缺电状况,实施应急可中断负荷补偿。即参与此措施的企业在中断负荷前24小时内,接到中断负荷通知,通过停限用电设备和调整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在指定时间里中断负荷,享受资金补偿。补偿电量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认定,补偿标准为1.5元/千瓦时。
  7、落实需求侧行政手段,削减高峰负荷。
  加强空调用电超标单位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耗能产品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全市12家水泥和2家陶瓷生产企业;同时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相关单位要加大对全市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严控26摄氏度以上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企事业单位节电意识的提高。
  充分发挥在线监测平台作用。利用全市用能在线监测系统,充分发挥北京市工业重点用能企业用电在线监测平台、政府机构用能在线监测平台用电监测功能,建立监测信息预警报送机制,


每周向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报送主要监测用户电力电量消费变化情况,为需求调控、节能监察等度夏保障措施提供支撑;建立用电情况通报机制,定期通过快讯通报政府机构的电力消费情况,督促政府机关的行为节能。
  服务与检查并重,组建节能专家服务队。各区县政府和电力企业组织百名节能专家建立用电服务队,开展“五进两促”活动,即:服务队“进厂矿、进公建、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开展用电检查和节能服务,“促节电、促移峰”。在“五进两促”活动中,注重对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的检查,提出节能管理的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节电错峰,提高居民的节电意识。
  (三)应急处置。
  8、启动度夏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反应速度。
  针对迎峰度夏期间临时性电力供需不平衡和灾害性天气、事故等突发事件,完善《北京地区度夏期间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电力负荷预警,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在迎峰度夏期间联合建立“电力运行预警每周会商机制”,共同开展预警、分析和应对工作;各区县政府和电力企业实行供电情况每日通报制度;政府、企业加强工作联动,电力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重大事故。
  9、分区落实四级调控目标。
  在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情况下,根据华北电网的缺电情况,以30万千瓦、60万千瓦、100万千瓦和140万千瓦四级调控方案,按照区县的负荷比例进行分解,安排3141家工业和商业企业做好有


序用电准备,分级投入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北京市电力公司制定工业、大型商场、大型宾馆饭店负荷四级调控方案,各区县政府配合北京市电力公司落实调控方案。
  10、预备应急拉路限电措施,保障电网安全。
  当以上所有措施全部投入使用后,仍存在超出供电能力的不可控负荷,或发电机组、外送电力出现重大故障时,为保证电网整体安全,由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批准的拉路序位对局部地区拉路限电,减少停电带来的损失。同时按照《北京市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应相应级别启动相应程序,维护社会稳定,为恢复供电创造良好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