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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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6 号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6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诚信水平,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实现政府管理资源互认共享,为社会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掌握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真实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信用太原”建设领导组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信用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建立“信用太原”网站,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承担太原市“信用太原”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投资情况等;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影响企业信用的其他信息;
(三)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资信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资质等级记录、定期检验审核记录、责任追究记录等;
(四)金融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五)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六)以约定方式向企业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七)依法征集的企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信用办提供有关信息,并指定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
(一)发改委、经委、建管委提供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投资行为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包括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稽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行政许可、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原产地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环保部门提供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放情况和依法缴纳排污费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五)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七)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信得过单位、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八)卫生部门提供企业卫生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九)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企业消防安全许可、特种行业许可、消防安全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统计部门提供企业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供企业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企业采矿许可、土地登记证号、违法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三)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注册、商标、广告、合同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园林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年检情况、违章施工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五)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旅游企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质量保证金缴纳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处罚记录等信息;
(十七)海关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八)人民银行提供企业金融资信等级、逃废金融债务和金融违法记录等信息。
信用办可根据实际需要有权指定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办可通过各种途径征集司法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通过政府专网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行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未具备条件的可按约定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提供信用信息单位应当对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建立信用信息原始资料档案。
第十条 各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更新。提交时应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 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向社会发布:
(一)企业基本信息
可以公开的登记注册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认证记录、定期检审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其他基本记录;
(二)企业诚信记录
合同履约率、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名牌产品记录、产品免检记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失信记录
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认定的企业纳税、信贷、合同、质量、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等违法事实记录;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掌握的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记录;投诉人对企业有效投诉的记录;
(四)企业资质信息
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的记录;
(五)企业自愿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查询企业的非公开信用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当事企业书面委托的,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行政机关依法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司法机关因涉案,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组织持有效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查询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可以按约定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设定如下: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诚信信息,期限为有效期内;
(三)失信信息,期限为履行法定义务后1年;
(四)企业自愿发布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发布止;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发布期限界满后,查询系统解除记录,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企业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信用办提出书面更正申请,信用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经核对与原提供信用信息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更正、发布;与原提供信用信息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但企业仍认为有误的,信用办应当通知原提供信息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结果报信用办,信用办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信用太原”建设领导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提供企业虚假信用信息的;
(二)拒绝、拖延或越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四)拒绝或拖延办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或其它机构违反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各种形式举报企业失信行为,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漏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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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转制若干规定(1999年)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66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转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转制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赤峰市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转制若干规定

 

为加快市直中小企业改革进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企业改革现状,现对企业改革转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 一、转制方案

 (一)凡实行转制的企业必须制定转制方案,转制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二)转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经贸委批准实施。

 二、人员安置

 (一)凡实行转制的企业必须妥善安置职工,安置职工按离退休职工、在职职工的顺序进行。

 (二)实行转制的企业,可以划出部分净资产对本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国有固定职工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合同制职工,置换标准实行基数加工龄参数的办法,根据企业实际,每人基数3000元至6000元,每年工龄200元至600元。

 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合同制职工,置换标准分别为:合同期已满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年工龄置换身份用资产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合同期未满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工龄置换身份用资产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 集体职工的置换标准参照合同制职工的置换标准执行。

 (三)置换身份后的职工,不再具有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到劳动仲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 (四)不愿置换身份的职工,可自行联系单位调离或进入由市人事、劳动部门举办的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保留档案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 (五)转制后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离退休人员由转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

 三、资产处置

 (一)处置资产要在审计评估、产权认证后进行。

 (二)处置企业可支配的净资产时,首先要划出一部分国有净资产,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以保证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统筹。

 (三)用于置换身份的资产全部投入到新企业中,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 (四)转制过程中,要处理好银行和企业关系。转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制后企业承接。转制企业原有的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为股权。

 (五)企业职工实行置换身份后,所剩余的企业净资产,可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购买。一次性付款者可优惠20%。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优惠比例不得超过50%。出售后变现所得原则上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须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六)转制企业如有剩余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作为国有股股权,或由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

 (七)对非经营性资产,在明确与改制企业产权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剥离。未剥离的由企业无偿使用,并负责保值。

 (八)转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企业委托一家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方式转制的企业占用的土地,

可以入股,也可暂不入股由企业有偿使用。

 (九)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股红利,可留在企业使用,

并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息。在企业增扩股本时,经政府批准可留在企业作为国有股扩股准备金。

 四、费用收取

 (一)凡企业转制中产生的产权交易行为,免收交易费和新企业注册登记费用,经办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 企业在产权出让、以资抵债(贷)过程中发生的债权转移,免收产权登记费和房产交易费;土地租金免交五年。

 (二)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予以减免。资产评估收费按现行规定的第五档差额计算率的50%收费。对验资、审计、信用评估、公证等项收费全部按国家、自治区现行规定的最低档次或最低资产额度计算。

 (三)进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给予优惠。

 五、附则

 (一)企业无净资产或净资产剔除安置离退休职工安置费后无净资产,职工同意置换身份,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议,一企一策,一企一定,给予适当政策。

 (二)本规定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31日废止。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等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从今年8月开始对地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一)各地在落实财库[2008]31号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方面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建立了什么工作机制。

  (二)各地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自查自纠阶段的情况。自查自纠的基本情况,存在哪些问题,是否按时、按要求完成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和报告是否按时上报,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的。

  (三)各地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阶段情况。重点检查的组织形式、检查重点和范围;重点检查中查出哪些问题,针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政府采购执行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执行中法律不协调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纪问题等准备如何处理,是否存在难点问题需要督导组协调解决。下一步的打算是什么。

  (四)是否已经转入整改提高或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或验收总结准备如何开展。针对整改提高不到位的单位如何处理,如何保证所有单位都能按预期达到整改提高的目的并转入验收总结阶段。对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二、督导时间、地点和人员

  督导工作时间从2008年8月初开始,安排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全国地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地点分为华北区、东北区、华东区、中南区、西南区和西北区。

  全国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6个督导组,每组负责1个大区的督导工作。每个督导组共4人,由1位司级领导任组长。各督导组具体督导地区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督导方法

  督导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由督导组召集大区所属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听取汇报并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导。同时,选择一些地(市、县)深入了解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实地听取当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被查单位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点面结合。

  四、督导要求

  (一)各地区要重视督导工作,根据财库[2008]31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市)、县和部分采购单位作为督导对象,认真组织好督导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全面反映本地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工作成效要实事求是,问题和原因分析要准确深刻,政策建议要符合实际,切实通过督导促进本地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三)督导工作结束后,各督导小组要根据所到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督导内容,向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提交督导报告,报告应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