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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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6〕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户籍劳动力实施创业计划,解决他们创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资金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市财政局委托贷款银行运用“创业东莞”专项资金中的专款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劳动力的免息贷款。

第三条 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组成小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小额贷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小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本市户籍人员小额贷款发放以及支付贷款管理手续费用、抵押登记费用。

第五条 协调小组各组成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二章 小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小额贷款的对象是指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就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向贷款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并能提供相应担保的本市户籍劳动力。

第七条 申请小额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购房入户的需满五年并且长期在东莞居住),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

(二)有具体经营项目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三)贷款资金应用于从事非国家限制发展的农业生产、工业和服务业;

(四)有良好的信誉,诚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并能提供保证担保或房地产抵押担保;

(五)除贷款项目外,目前无从事其他工作或经营活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经创业培训合格者优先。

第三章 小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贷款额度范围为三至八万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担保提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数额。

借款人应提供下列任一方式的担保:

(一)提供一个或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保证人(贷款额度超过四万元的须提供二个保证人);

(二)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抵押物。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可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展期申请。经市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免息贷款可展期一年。

第四章 小额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需要申请小额贷款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当事人申请、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推荐、劳动分局审查、劳动局以及财政局复核、贷款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创业资金小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4.贷款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五份,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劳动分局、劳动局以及财政局、贷款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申请人贷款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提交申请表,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加具意见,并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所在镇(街)劳动分局审查后,由镇(街)劳动分局报市劳动局。

2.市劳动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做进一步审查,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以及借款用途,并确认小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市财政局作进一步复查。市财政局对经市劳动部门审查通过的申请资料作出复查,并将复查通过的申请资料直接送贷款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申请资料退还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查工作。

(三)银行贷款发放程序:贷款银行对市财政局送来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并联系申请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

1.由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交保证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有物业租金等其他收入的,由物业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以及详细的联系方式,市财政局抽查复核。

2.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当事人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银行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审核放贷。

第五章 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研究和解决小额贷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小额贷款借款程序和贷款额度,审核不良贷款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应建立规范、高效的贷款评审体系,建立严格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借款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贷款银行应于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将小额贷款有关情况上报协调小组。

借款人将贷款用于不符合贷款目的和用途的,贷款银行应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贷款银行应对逾期未偿还或应提前收回的小额贷款项目,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的跟踪工作每季度向镇(街)劳动分局汇报借款人经营变动情况,负责协助银行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的小额贷款工作纳入年度就业工作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对贷款银行已履行法定追偿程序仍未能收回的贷款,经协调小组审核交市就业工作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恶意逃避贷款债务的,经协调小组确认后,以市就业工作委员会名义在《东莞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项目的名称等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03〕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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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废止12项石化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31号

 

公布废止12项石化行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对已实施5年以上的部分石化行业标准进行了复审,决定废止润滑脂和固体烃滴点测定法等12项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石化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废止的石化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 准 名 称

1
SH/T 0115-92 润滑脂和固体烃滴点测定法
2
SH/T 0320-92 润滑脂水分定性实验法
3
SH/T 0321-92 润滑脂漏斗分油测定法
4
SH/T 0328-92 润滑脂腐蚀实验法(常温法)
5
SH/T 0332-92 防蚀润滑脂、凡士林及提纯地蜡反应测定法
6
SH/T 0333-92 润滑脂防护性能测定法
7
SH/T 0334-92 润滑脂保持能力测定法
8
SH/T 0254-92 液态石油烃中痕量氮测定法(电量法)
9
SH/T 0271-92 电气用油在电场作用下析气性能测定法
10
SH/T 0292-92 冷冻机油氟氯烷浊点测定法
11
SH/T 0310-92 置换型防锈油人汗防止性能试验方法
12
SH/T 0312-92 置换型防锈油人汗洗净性能试验方法

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一)补贴基数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
1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2.28。
2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71。
4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系数为其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1)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
(2)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异或丧偶的;
(3)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
(4)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离休干部,另一方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
(5)未婚且有住房的。
6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系数为已故离休干部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离休干部遗孀有工作单位且属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双方单位同时给予补贴。(具体补贴系数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职工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级别不同的,其中较高的一方(职务或职称级别相同的,其中任一方)按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另一方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大于1的,按系数1计算采暖费补贴,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小于1的,按实际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三、有暖气住房的职工,各单位根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以及热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确定采暖费补贴基数和补贴系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额。
四、无住房以及居住无暖气房的职工,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乘以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五、失业并轨人员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原企业承担,同经济补偿金一并一次性发给个人。
六、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按《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鞍政办发〔2003〕31号)执行。
七、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破产企业离休干部遗孀的采暖费原则上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对确实无力支付采暖费补贴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后,由市、区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八、干部、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待遇发生变化,或职工的住房情况、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上述有关条款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
九、实际住房面积已超出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限额标准的,超标部分的住房面积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采暖费由个人支付。
十、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