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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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农办机[2006]2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根据《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有关精神和要求,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制定了《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



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

本纲要总结了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五”发展成就,分析了发展现状及趋势,提出了“十一五”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十五”发展回顾

“十五”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期。随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了依法促进、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兴机富民”不断取得新成效,农机社会化服务取得了显著进展。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涌现,全国初步形成了以农机作业服务为中心,以农机化技术推广、培训和农机维修、配件供应、信息服务、投诉监督等为支撑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力地支持、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农机服务组织形式多样化

适应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形势,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形式不断创新,涌现出了农机大户、农机作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协会、股份(合作)制农机公司、农机经纪人等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县、乡(镇)、村农机站队积极进行经营机制转换和股份制、合作制改造,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格局。2005年,全国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含农机户)的总数达到3386.3万个,从业人员达到4075.2万人,分别比“九五”期末增加了23.4%和24.4%。其中,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农机组织18.8万个,农机作业服务专业户381.4万户,分别比“九五”期末增加了43.3%和21.6%,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集中度明显增强,为农机社会化服务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奠定了基础。

(二)农机社会化服务方式市场化

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市场为导向,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开展订单服务、租赁服务、承包服务、跨区作业等,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机社会化服务由单项服务向综合服务及农业生产全过程服务发展,服务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半径趋向合理。跨区作业领域正由机收小麦向机收水稻、玉米和机耕、机播、机插秧等项目快速拓展。“十五”期间,全国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累计达到110多万台,完成作业面积9.8亿亩,为农民增收节支累计达到800多亿元。2005年,全国农机经营总收入2606亿元,比“九五”期末增长了增长31.5%。农机服务组织通过参与跨区作业,以市场为导向,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形成了以跨区作业为品牌和以关键农时季节为主战场的农机服务产业,推动了农机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

(三)农机社会化服务内容专业化

随着农机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拓宽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维修服务等服务内容越来越专业化,不仅插秧公司、植保公司、机耕队等专业作业公司大量涌现,农机经纪人、农机协会等专门从事中介、信息服务的组织也在蓬勃发展。专业化的分工,扩大了农机经营规模,提高了经营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了农机服务产业化。2005年,农机作业服务总收入2273亿元,农机作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所得达到5578元。

(四)农机社会化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

农机服务产业化的发展和国家、地方一系列扶持农机化发展的优惠政策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投资发展农机化的热情,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的注入,许多军队农场、农垦农场、工商企业和城市下岗职工纷纷投资组建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2005年,国家财政投入资金40亿元,农民个人投资283亿元,社会各类资金投入达15亿元,国家投入与个人投入比例达到1:7,逐步形成了以国家资金为引导,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入机制,给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增强了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后劲。

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提升了我国农机化水平,推进了农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各地在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因地制宜,不断创新,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一是市场引导,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提高机具利用率为手段,满足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的需求。二是政策扶持,调动广大农民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国家出台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送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各地积极争取财政、工商、税务、民政、银行等部门支持,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增强了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能力。三是典型带动,积极引导培育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及时发现、扶持、宣传、推广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典型,并由点带面,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四是发展中介,搭建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桥梁与纽带。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机专业协会、合作社和农机经纪人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搭建农机社会化服务沟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了农机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五是依法管理,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各地依据有关法规,在促进中管理,在管理中规范,并因地制宜,制定有关的配套规范、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

总的看来,“十五”期间,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迅速成长和壮大,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态势,为“十一五”时期农机社会化服务更快更好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还不够,政策法规有待完善等。需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又快又好发展!

二、“十一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发展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机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认真分析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面临的环境和条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以培植新型服务组织、改革和加强基层推广机构、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重点,以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为动力,开展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建立以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为主体,农机经营户为基础,基层农机推广、培训、维修、信息服务和投诉监督等服务组织为支撑,政府的支持服务为保障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品牌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益,支撑、保障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贯彻好上述指导思想,要牢牢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农民是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引导。要充分相信农民的智慧,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自主权。服务组织的建立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方针,由农民自愿组建,共同拥有,自主决策,自我约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各级农机部门在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中要切实履行好指导、扶持、规范、服务的职责,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把工作重心放在为农机社会化服务创造和谐发展环境上来,从服务组织最迫切的需求入手,充分调动广大机手的积极性,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不搞拔苗助长,引导农机服务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持续发展。要打破地域和行政界限,促进市场开放和有序竞争,维护好市场秩序,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支持、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第二,坚持效益为中心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导市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市场求发展,在自愿、互利、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方式,创新有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给农民和机手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持续发展。

第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阶段性,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机手意愿,选择适合的发展形式,不搞一刀切,不套一种模式。切忌强求一个模式,更不能搞“拉郎配”。坚决防止形式主义、盲目攀比,不搞达标升级和把资源过分集中在少数点上“垒大户”。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1.大力培育新型农机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扶持农机合作经济组织、农机作业公司、农机大户和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提高其组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及从业人员素质,推进订单作业、承包服务、系列化作业、产加销一条龙服务等服务方式,培植服务品牌,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高效和系列服务。

2.构建新型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一个以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机服务组织为基础,农业机械化科研、教育等单位和农机生产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促进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普及和应用,为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不断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3.规范和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发展。依法对农机维修网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维修网点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技能,加快农机维修技术进步,提升农机维修网点的服务能力,提高维修质量,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

4.健全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为主要手段,功能齐全、服务优良、高效共享的农机化信息网络,开发信息资源,经济、有效、及时地提供高质量信息和服务,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信息化程度,以信息化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扶持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快速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加大各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投入力度。落实好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送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的政策,协调争取各地减免农机养路费、营业税和农机服务组织登记及审检费等政策。积极争取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机保险、事故救助、报废更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及农村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积极争取农机场库棚合理用地政策,为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良好条件。

(二)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法规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尽快健全完善各级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配套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中介、仲裁、质量监督、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制修订农机报废、作业质量等标准,完善农机服务标准化体系。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完善配套管理规范,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促进农机维修市场发展。提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自律守则,拟定农机服务协议、合同等规范化文本,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和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职能的要求,深化改革,推进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性质和职能,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的供给,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强化公益性技术示范、推广、培训功能。推行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职能的分离,积极稳妥地将可交由市场的一般性技术推广、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服务实体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服务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农机服务组织、科研推广机构及有条件的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身农机化技术推广,特别是发挥好农机服务组织在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为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农机化信息工作

整合信息资源,构建以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为龙头,各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站为骨干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支持发展设立农机服务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等信息服务方式,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预测,及时向农机服务组织及广大农民发布信息,加强信息引导,提高农机化信息服务水平。加强信息人才培养,大力培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和经纪人队伍。

(五)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

围绕兴机富民,转变思想观念,更新工作方法,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为农机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建立完善农机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投诉,维护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权益。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创建平安农机。做好农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舆论环境。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提出扶持发展的措施,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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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技术在公安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庞 建 兵(f_accounting@163.com)


司法会计是一门新兴的技术。它是指运用有关的司法会计原理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财物进行勘验、检查,收集会计证据,或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技术手段。目前,司法会计技术被检察机关广泛应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之中。实际上,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中,司法会计技术也有广泛的应用。
第一,司法会计技术可以用来查实、审核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为确定立案侦查提供依据。公安机关担负着繁重的侦查任务,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大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来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与普通的(或传统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明显的不同,它在受理立案时,往往无明显的犯罪现场可供勘查、检验。因此,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往往难以确定。而经济犯罪行为,大多会涉及到财务会计业务,财务会计业务和财务会计行为一般均会被记录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受理的线索和举报材料,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工作,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或帐目进行检查,便可查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如在偷税案件的立案审查中,可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检验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和相关的帐目,核实经营情况、利润情况,便可查明是否存在偷税行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第二、司法会计技术可以为公安机关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刑事侦查原理说明,任何犯罪都必留痕迹。由于会计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犯罪痕迹中蕴含着大量的犯罪信息,因此,侦查人员通过查帐、查物,便可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有关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并可提取记录着犯罪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以证实和揭露犯罪行为。如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或挪用资金的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验证,便可证明嫌疑资金的运动轨迹和真实运用情况,以便查明犯罪行为人侵占和挪用的犯罪事实。
第三、司法会计技术可以为公安机关鉴别、固定证据,为诉讼提供科学的结论。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对于案件中的有关事实,公安机关必须收集、审查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在通过查帐所收集到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中,有些财务会计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有关的案件事实,如收付款的单据可以直观地反映货币的收付情况。而有一些财务会计资料却往往不能直观地反映出案件事实,如对财务会计行为和财务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则往往涉及到技术性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鉴别和确认,以揭示其具体的财务会计含义,以便证实有关案件事实。如对单位走私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对走私物品的金额和走私牟利收入进行鉴别确认,从而为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
第四,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帮助。司法会计技术因其科学性、专业性而常被作为审查其他证据的技术手段。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会遇到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经济合同以及有关的票据、卡证等,对这些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或财务会计行为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可以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其进行审查,以查明这些资料是否科学、客观、真实,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便给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提供帮助。
由于司法会计技术是随着我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开展而发展起来的,虽然已运用到案件的侦查、审判之中,但由于多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未引起公安机关和法院应有的、足够的重视,其在诉讼中其他技术手段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公安机关应充分重视司法会计技术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逐步地培养和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以适应侦查实践和公安工作发展的需要。

(发表于公安部《刑事技术》杂志2000年第8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 100040)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2月2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逐步解决城
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人
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资助其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
补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
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
管局)是本市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租房补贴
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租房补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天
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筹集、使用
和管理租房补贴资金,指导、推动和管理区县实施租房补贴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为各区县租房
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本区县民
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租房
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租房补贴
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第六条 租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每年
年初根据年度租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全市租房补贴资金年
度预算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租房补贴资金预算,
视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当年未使用的租房补贴资金可结转下一年
使用。
        第三章  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拟定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城市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
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
  (三)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租房补贴的相关标准:
  (一)租房补贴保障标准和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国
土房管局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本市城镇居民住房
水平、家庭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
  租房补贴保障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
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武清区、宝坻
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
  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二)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
补贴保障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保障
面积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应
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240元,环城四区
和滨海新区210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80
元。
  第十条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
房租房补贴认定方法执行,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
体户口、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内。申
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其自有住房或
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并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二)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
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三)拥有私产住房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私产住房为共有产权的,
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共有比例或共有人数平均分摊住
房面积。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
1.4;高层楼房1.6。
  (四)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记载的住房面积计算。
  (五)现住房认定程序及方法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
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
知》(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
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
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
认定,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房
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后,由区县房管局向符合条
件的申请家庭开具有效期限为12个月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
补贴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
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
房管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申请人租赁住房情况和房屋出
租人是否他处另有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租赁同户籍家庭成
员的住房或已认定的现住房的,不在发放补贴范围之内。
  持有《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在12
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可在期满后重新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
管局为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并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家庭租房信息上传市住保
办。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
申请人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
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直接将租房补贴划转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
单位或产权单位,不足部分由承租家庭负担。
  申请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
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
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在各自的政务网
站上将新增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产权产籍、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管
理等网络系统,也可通过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
庭现住房和收入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租赁与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
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房
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家庭
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
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
况。
  第二十一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时,
须提前30日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
房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申报。
  对按规定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
管局审核其享受租房补贴的资格和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享受
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不符合条件当月起第4个月停发租房补
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庭,自申报的次月起调整。
  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
局自其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的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
贴的家庭补报本年度家庭变化情况,并经区县房管局审核,符合
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房补贴,
但停发期间租房补贴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
情况每季度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
发现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
庭,自核查的次月起调整。对违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
管局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租房补贴。
  区县房管局、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
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进行抽查或定期
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
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局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
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定期对租房补贴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区县房管局、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应加大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的监管力度,
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区县房管局和民政局应当建立享受租房补贴家
庭住房、收入档案。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补贴情
况及年度复核、调整等有关材料。根据享受租房补贴家庭变动情
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
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租房补
贴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取得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
局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房补贴的,区县房
管局应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对于在权利期内既不主张
权利也不退缴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情节恶劣的,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租房补贴相关
操作规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
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租房补贴的相关操作规程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
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
008年4月22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41号)中租房补贴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