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16:37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结合实行课题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理论创新。
第3条 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当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目标,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以及新时期的检察政策和执法理念,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兼顾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学的丰富和发展。
第4条 课题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5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6条 每年根据需要和可能,设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理论所”)具体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课题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课题选题方向;
(三)办理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协调解决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8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查理论所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选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结题的审查等。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9条 理论所每年1-2月提出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3月通知各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检察官协会,由其向下级检察机关转发,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同时,通过《检察日报》等传媒、检察机关局域网、检察理论研究所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10条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申请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具有如下条件者,审批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相关科研成果;
课题组是由教学科研人员、检察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
全国检察机关“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
第11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12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理论所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10日。
第13条 课题申请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
第14条 理论所组织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于6月底以前书面通知课题的承担人。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15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16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理论所派员参加;
(二)理论所邀请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来京汇报和座谈,商讨课题研究提纲或结题报告的初稿;
(三)课题组向理论所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17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10-11月,12月底前须结束中期检查工作。
第18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19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研究报告的初稿,并派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20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理论所提交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21条 理论所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22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23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理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
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权威报刊上发表;
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4条 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25条 理论所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年结题情况,呈报课题研究报告摘要,并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理论所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26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课题经费的来源,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从业务经费中拨款;二是接受个人、企业、团体和机关的资助、捐献等。捐款10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设立特定名称的基金项目。
第27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重大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6万元;
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2万元;
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万元。
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科研资金。
第28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40%;
重大课题的专著正式出版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提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第29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30条 本办法由理论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1号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
  (一)申请者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
  (一)临时登记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地区)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还应提交在其他国家(地区)登记使用情况,产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学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1)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③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①或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3)产品执行标准号。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5)净含量。
  (6)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生产日期。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
  (10)限用范围。
  (11)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
  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签内容可仅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1)至(9)项是必需的,(10)和(11)项根据申请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范。
  4.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
  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
  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试验报告。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主持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供试肥料的生产者名称、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含量及来源。
  ——供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时期、次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和对照。
  微生物肥料产品,试验处理要有经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的产品作基质对照。
  ——土壤条件和气候条件。
  ——试验数据生物统计分析结果:1)对产量的影响;2)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3)对生态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影响;4)对肥料效益评价,并推荐最佳施肥量范围、最佳施用生长期和使用方法。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
  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报告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姓名(签名)。
  ——受试肥料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性状、含量、处理及来源。
  ——受试动物的来源、品系、数目、性别、体重范围。
  ——染毒途径、剂量分组、空腹时间及灌胃量。
  ——观察期限、中毒症状、死亡时间。
  ——半数致死量(LD50)及其95%可信限、结论。
  特殊产品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是否提交或进行产品的其它类型毒性试验。
  6.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微生物肥料或含特定微生物起作用的产品,应提交菌种安全鉴定报告。菌种安全鉴定统一送指定单位(见附件3)进行。
  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售的菌种,如提供有售出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可免于进行菌种安全鉴定。
  经安全鉴定的菌种,其微生物菌剂类产品可以免提交毒性报告。
  根据安全鉴定的不同要求,菌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第二级为应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第三级为应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对新出现不在菌种分级目录范围内的菌种,菌种安全鉴定分级要求由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农业部确定。菌种分级目录具体见附件4。
  7.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和提交有关资料。
  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包括:
  (1)残留试验报告。
  产品残留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在2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以田间小区规范试验方式连续进行2年。
  报告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试验肥料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性状、含量及来源。
  ——应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浓度)、时期、次数、器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或株数)和取样时间。
  ——分析的项目(可食用部分、土壤和/或水,特殊肥料增加检测气体排放量)。
  ——试验地土壤的pH值、质地、有机质和各种养分含量,以及水的pH值,及气候条件、耕作制度。
  ——所用残留分析方法来源及回收率、变异系数、方法灵敏度(最低检出量或最低检出浓度)。
  ——试验结果:作物、土壤、水(含地下水)中残留量和时间的关系(即消解动态);常规使用量和高于常用量1.5—2.0倍条件下,作物、土壤耕作层、水中的实际残留量。
  (2)残留分析方法资料。
  包括测定作物、土壤、水中肥料组成及其转化物的分析方法。内容含原理、仪器、试剂、制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以及方法来源。
  (3)在作物中的代谢资料。
  包括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及其毒性。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资料。
  包括在作物、土壤、水和农畜初级产品中的残留量。
  8.肥料样品
  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
  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不少于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5倍。
  9.初审意见
  境内生产者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资料的综合初审意见,包括肥料效应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并附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肥料登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察评分表”。初审的内容见附件6的附表6—4、6—5样式。
  (二)正式登记
  申请正式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补充提交下列中文资料(临时登记已提供了详细资料的,在正式登记时重复资料可不再要求提交)及肥料样品:
  1.生产者基本资料
  (1)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见“临时登记”的“生产者基本资料”部分)。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2.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应补充提交的新的标签资料。
  4.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见附件2)最近4年内在2个以上(含)不同省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每种作物的示范试验面积:经济作物面积5亩以上、大田作物20亩以上,对照1-2亩。具体方案由承担试验的农业部认定单位与生产企业参照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协商制定。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经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认定的产品或同一生产企业的相同有效成份、改变剂型且至少有1个产品已获正式登记的产品,免提交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示范试验报告。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经临时登记作物的田间示范试验结果。
  示范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参考“临时登记”的“肥料效应小区试验”部分要求。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必须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新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的其他毒性试验资料。
  6.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残留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部分相同。
  7.肥料样品
  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其他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三)续展登记
  1.《临时登记证》续展
  在《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两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者原登记证复印件。
  (2)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内容包括: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3)质量复核样品。此项仅是对有不良反映或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要求。
  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2.《正式登记证》续展
  在《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两六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厂商原登记证复印件。
  (2)产品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材料。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
  (4)质量复核样品。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正式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5)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变更登记
  要求进行下述变更登记的,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3),并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
  应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2)肥料效应小区试验报告。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作物在我国1年2种以上(含)不同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田间肥效试验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登记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2.变更产品名称的
  应提交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
  应提交以下资料:
  生产者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其他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
  1.转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通过转让获取已登记产品(正式登记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开始只能申请临时登记。登记资料可免提供“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但应提交:
  (1)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2)按申请临时登记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申请者应按产品分类提交登记资料:
  (1)对属同一类型有效养分含量不同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和“毒性报告”只需各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2)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附件1:免于登记产品目录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附件2: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单位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
  农业部确认的其他申请单位

附件3:农业部指定菌种鉴定及菌种安全鉴定单位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国家级菌种保贮中心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农业部确定的其他单位

附件4:菌种安全鉴定分级目录

第一级: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

1)根瘤菌类

Mesorhizobium huakuii
华癸根瘤菌(紫云英)

M. loti
百脉根根瘤菌

Rhizobium etli
埃特里根瘤菌(菜豆)

R. leguminosarum biovar viceae
豌豆根瘤菌(蚕豆生物型)

R. leguminosarum biovar phaseoli
豌豆根瘤菌(菜豆生物型)

R. leguminosarum biovar trifolii
豌豆根瘤菌(三叶草生物型)

Sinorhizobium

S. fredii
费氏中华根瘤菌(快生大豆根瘤菌)

S. meliloti
苜蓿中华根瘤菌

Bradyrhizobium

B. elkanii
埃氏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B. japonicum
日本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B. liaoningense
辽宁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Azorhizobium

A. caulinodans
茎瘤固氮根瘤菌(田菁茎瘤菌)

还包括尚未确定种名的,从一些豆科植物根瘤内分离、纯化、鉴定、回接、筛选后在原宿主植物结瘤、固氮良好的根瘤菌,如花生、绿豆、沙打旺根瘤菌等。

2)自生及联合固氮微生物类

Azotobacter

A. chroococcum
褐球(圆褐)固氮菌

A. vinelandii
棕色固氮菌

A. paspali
雀稗固氮菌

Beijerinckia indica
印度贝氏固氮菌

Azospirillum

A. lipoferum
生脂固氮螺菌

A. brasilense
巴西固氮螺菌

3)光合细菌类

Rhodopseudomonas

Rps. Globiformis
球形红假单胞菌

Rps. Rutila
血色红假单胞菌(沼泽红假单胞菌)

Rps. Sulfidophila
嗜硫红假单胞菌

Rps. Viridis
绿色红假单胞菌

Rhodospirillum

Rp. Fulvum
黄褐红螺菌

Rp. Rubrum
深红红螺菌

Rp. Salinarium
盐场红螺菌

Rhodobacter capsulatus
荚膜红细菌

Rubrivivax gelatinosus
胶状红长命菌(胶状红环菌)

4)分解磷钾化合物细菌类

Bacillus megaterium
巨大芽胞杆菌

B. mucilaginosus
胶质芽胞杆菌

Thiobacillus thiooxidans
氧化硫硫杆菌

5)促生细菌类

Paenibacillus azotofixans
固氮类芽胞杆菌

P. polymyxa
多粘类芽胞杆菌

6)酵母类

Candida tropicalis
热带假丝酵母

C. utilis
产朊假丝酵母

Geotrichum candidum
白地霉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酿酒酵母

Sporotrichum thermophile
嗜热侧孢霉

7)放线菌类

Streptomyces jingyangesis
泾阳链霉菌(细黄链霉菌5406)

Frankia sp
固氮放线菌(弗兰氏克菌)

8)AM真菌类

Glomus mosseae
摩西球囊霉

9)其它

Lactobacillus sp.
乳杆菌

Streptococcus lactis acidi
乳酸链球菌

第二级: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

Bacillus

B. licheniformis
地衣芽胞杆菌

B. pumilus
短小芽胞杆菌

B. brevis
短芽胞杆菌

B. coagulans
凝结芽胞杆菌

B. circulans
环状芽胞杆菌

B. subtilis
枯草芽胞杆菌

B. sphaericus
球形芽胞杆菌

Alcaligenes faecalis
粪产碱菌

Pseudomonas fluorescens
荧光假单胞菌

Aspergillus niger
黑曲霉

Aspergillus oryzae
米曲霉


第三级: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
B. cereus
蜡状芽胞杆菌

Klebsiella pneumoniae
肺炎克鲁伯氏菌

K. oxytoca
产酸克鲁伯氏菌

Enterobacter cloacae
阴沟肠杆菌

E. agglomerans
成团肠杆菌

E. gergoviae
日勾维肠杆菌

Pseudomonas aeruginosa
铜绿假单胞菌

Acinetobacter calcoaceticus
乙酸钙不动杆菌

A. baumannii
鲍氏不动杆菌

Alcaligenes xylosoxydans
木糖氧化产碱菌

Proteus
变形菌属

Proteus vulgaris
普通变形菌

Proteus mirabilis
奇异变形菌

Erwinia sp.
欧文氏菌


  对假单胞菌属,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具体分析确定。

 

附件5: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

  1.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1.1本规程适用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肥料产品肥效试验。
  1.2供试肥料的企业(或代理商,委托方,下统称企业)必须提供产品对环境和人、畜无害的证明。
  1.3 企业必须向试验组织单位提供肥料主要组成成分,试验组织单位有责任为其保密。
  1.4试验组织单位为农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
  2、试验方案的设计
  包括试验处理、试验小区、试验重复等的设计。
  2.1试验处理
  根据试验目的、产品的组成成分、养分含量、作用机理、使用方法等设计试验处理。设计试验处理时,应充分与企业交换意见。
  2.1.1微生物肥料(菌剂)
  根据菌剂活性和肥料形态,设计试验处理。
  液态类:主要用于喷施、浸种、灌根、蘸根的微生物肥料,至少设四个处理,即处理1(施用活性微生物肥料)、处理2[灭活后的微生物肥料(基质)]、处理3(喷施等量的清水对照)和处理4(常规对照)。
  固态类:主要用于拌种的微生物肥料,至少设四个处理,即处理1(施用活性微生物肥料)、处理2[灭活后的微生物肥料(基质)]、处理3(掺混等量的细沙对照)和处理4(常规对照)。
  灭活基质的方法(2.1.1的处理2的制备方法):取有代表性的微生物肥料试验样品,一分为二,其中一份留作处理1,另一份经灭活处理,作为处理2。灭活处理采用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经灭菌后的样品要进行灭活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重新灭活,直至检验合格。
  2.1.2特殊功能肥料
  针对产品的特性设置试验处理,试验设计采取单因素差异检验。例如冠以XX长效肥料,试验设计时针对其特殊功能"长效"设计试验处理,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长效肥料),处理2(与处理1等养分的普通肥料),处理3(空白对照)。
  2.1.3其他肥料
  根据肥料的形态(即液态和固态)来设计试验处理。
  液态类:主要用于喷施、浸种、灌根、蘸根用的肥料,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试验肥料)、处理2(等量清水对照)和处理3(常规对照);
  固态类:主要用于拌种的肥料,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肥料加少量细土混拌)、处理2(与处理1等量的细土混拌对照)和处理3(常规对照)。
  2.1.4 样品检验
  所有肥料必须提供肥料样品,供保存备查和检验。样品保存期为提供报告后三个月,三个月后如无异议可以销毁。所有成分清单中所列项目必须检测,特殊功能肥料根据其特性选定其它检测项目。
  2.2试验小区
  试验误差的大小与小区形状和小区面积密切相关。沿着土壤肥力变异较大的方向增加小区面积能降低试验误差。适当扩大小区面积能概括土壤复杂性,减少小区间土壤肥力差异,降低试验误差。
  2.2.1小区形状
  小区理想的形状为长方形。但不是长宽比越大越好,小区过长,边际效应增加,误差增大。小区长宽比一般为2-5:1,具体如下:
  ——小区面积较大时,长宽比3-5:1;
  ——小区面积较小时,多用2-3:1;
  ——对于玉米,棉花等中耕作物确定小区形状时,要保证小区宽度能留下足够的计产行数或计产面积。
  2.2.2小区面积
  小区的面积一般在20-50平方米。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11〕 53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请示》(黑政发〔2005〕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哈尔滨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哈尔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08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为周边农村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58平方公里以内。根据哈尔滨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划定城市水系的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太阳岛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中央大街、花园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索菲亚教堂、石公祠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松花江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水体、生态岸线和景观风貌,突出北国江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的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哈尔滨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哈尔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哈尔滨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