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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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连续几年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但是,期间发生的大案和药害事件特别是郑筱萸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着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四)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
  (五)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药品,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全面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快实施药品安全科技行动计划。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的要求,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扭转药品生产和流通等领域监督和管理不力的局面,最大限度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七)认真清理药品批准文号,重点清理1999-2002年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同时,加快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科学制订药品标准,规范新药品、仿制药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坚决纠正药品注册申报秩序混乱、研制资料弄虚作假等问题。
  (八)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同时,采取措施支持诚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生产经营。
  (九)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鼓励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支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
  (十)结合实施《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加强药品检验、药品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相关标准和认证体系。
  (十一)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地区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的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监管资源综合利用,使药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十二)增加对药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药品监管部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五、完善制度保障
  (十三)加快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查找监管漏洞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重点抓好药品审评审批、药品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监督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十四)深化药品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监督审批权力的机制。实行审评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审评审批责任追究制,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建立健全审评审批权力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十五)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研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防止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现象发生。
  六、加强队伍建设
  (十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和干部队伍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七)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岗位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实行定期交流,并形成制度;对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培养、使用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透明。要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加强部门协作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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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2002]9号

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
地方商委(行业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
实。
二OO二年一月十日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过程
中产生的能够回收利用的各种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贯彻
落实“十五”计划纲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一、 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规模。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一系列鼓励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优惠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再生资源
回收加工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5,000多家,回
收网点16万个,回收加工厂3,000多个,从业人员140多万人;据不完全统计,200
0年我国再生资源回收量已突破5,000万吨,年回收总值450亿元;废旧物资回收企
业主要品种年加工预处理量达2,000多万吨,废旧车船和机械设备拆解能力近千
万吨,有色金属和贵金属回收、加工能力和加工质量大大提高。目前,一个遍布
全国、网络纵横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体系已初步形成。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九五”期间,我国
累计回收利用废钢铁1.6亿吨,废有色金属600多万吨,废塑料1000多万吨,废纸
4,000多万吨。据测算,每利用一吨废钢铁,可炼钢850千克,相对于用铁矿石炼
钢可节约成品铁矿石2吨,节能0.4吨标准煤;每利用一吨废纸可生产纸浆800千克,
相对于木浆造纸可节约木材3立方米,节约标准煤1.2吨,节电600千瓦,节水100
立方米。“九五”时期,仅回收利用的废钢铁和废纸两项,相当于节约成品铁矿
石3.2亿吨,节约标准煤6400万吨,节约木材1.2亿立方米,节电240万千瓦,节
水40亿立方米。目前我国钢、有色金属、纸浆等产品三分之一以上的原料来自再
生资源。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我国废旧物资回收企
业基本摒弃了“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采取了清洗、除油、去污、
干燥、拆解、剪切、打包、破碎、分选、除杂等加工预处理手段,加工生产各类
再生原料,并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在铂族金属回收利用工艺研究上,我国已
充分运用现代分离提取技术,实现了高效回收和提纯。某些废旧物资,如含贵金
属废料的回收利用技术,废橡胶制取超细胶粉,废塑料生产化工涂料等回收利用
技术已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
  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资源回收率低,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据测算,目前我国
可以回收而没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300-350亿元。每年约有500万吨左右
的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1400万吨的废纸及大量的废塑料、废玻璃等没
有回收利用。由于我国废旧物资零星分散,其回收、加工、运输费用高,销售价
格低,致使部分品种回收量减少,与实际生成量相差较大,资源流失严重,再生
资源回收利用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如我国每年丢弃的镉镍电池(二
次电池)2亿多支;废旧家用电器、电脑及其它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还未能提上
日程。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尽管国家出台了一
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但目前绝大多数废旧物资回
收加工企业仍是微利或无利,基本没有条件和能力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从而阻碍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
程。另一方面,国有回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人员、债务包袱重,市场竞争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经济效益差,相当一部分回收企业亏损严重,某些回收公
司经营难以为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呈低水平徘徊。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由于资金投入少,技术开发能力
弱,导致废旧物资加工处理工艺落后,技术及装备水平极低,一些与再生资源加
工处理相伴的环境污染物未能妥善处理。即使是先进适用的技术,也由于缺少资
金而难以推广应用。大部分再生资源的加工处理技术还十分落后,与资源综合利
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差距甚远。
  二、“十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时期,要大力推
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加快废弃物处理的产业
化,促进废弃物转化为可用资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
挑战。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
利用,将大量社会生产和消费后废弃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可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
开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既节约了大量的资源,又推动了经济增长方式由
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因此,大力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是促进资源永续
利用的重要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垃圾累计
堆放量已达60多亿吨,占用土地5亿平方米,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现实和
潜在的污染相当严重。因此,积极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的重要措
施。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城市环境质量的要
求会越来越高,国家将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力度,这将为再生资源回
收利用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严峻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拥
有量的增加,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将面临更加繁重的任
务。一是公众对过去未能很好回收和处理的废干电池、废润滑油等污染严重,危
害较大的废弃物更为重视,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二是未来几年
电脑、复印机、手机等电子废弃物以及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等废旧家
用电器的数量将大幅度增加,如何有效地回收和处置这些现代垃圾,使之变废为
宝,将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与重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和保护环境为目的,
加快法规建设,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回收利用水平,减少环境污
染。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回收网络建设,加快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的市场化、规模化进程,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05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值达到550亿元以上。主要品种年回收量为:
废钢铁3600-3700万吨,废有色金属200 万吨,废塑料500-600万吨,废纸17
00万吨;回收拆解报废汽车80 万辆,拆解废船100万轻吨,轮胎翻新总量79
0万条,废家用电器和废电脑回收量达到废弃总量的80%以上。
  (三)发展重点与示范工程。
  加强再生资源加工设施建设,提高加工质量,加快产业化进程。建设具有一
定规模和水平的再生资源加工基地,并以此为中心,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
利用的产业链条;研究开发一批急需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和再生资源加工利
用技术,如:废旧镉镍电池(二次电池)、废润滑油、废油漆及电子废弃物的无
害化处理技术,废家用电器、电脑及报废汽车等的再制造工程及资源综合利用技
术。
  建设若干个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基地和规范
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规模经营和一体化进
程,提高社会综合效益。
  重点建设几个规模适度、管理先进、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家用电器、电脑,报
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减轻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
  集中力量支持一批示范工程,包括:以钢铁企业为龙头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一体化示范工程,废旧铬镍电池(二次电池)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废润滑油回
收处理示范工程,废纸回收分选造纸示范工程,废家用电器、电脑再制造及加工
处理示范工程等。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
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形式,培育一批有竞
争力的大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集团,以此带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
展。
  四、主要对策与措施
  (一)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依法管理。
  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及相配套的办法和标准,包括:《
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电脑
等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纸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回
收利用管理办法》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国内废纸分类标准》
等,提出一些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
轨道。
  (二)加大经济政策的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政策,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
征增值税的政策,翻新轮胎免征消费税政策,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等。
  研究提出有效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在财政体制和投资体制改
革的过程中,研究加大公共财政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支持力度,并在信贷等方
面给予必要支持,对经济效益差、但社会效益显著的不易回收的再生资源,国家
在政策上鼓励企业回收和利用,包括支持一些经营好、符合上市条件的物资回收
企业上市,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中心、再生资源
信息网络等方面的示范项目,优先安排技改投资并给予财政贴息。
  (三)推进技术进步,增加科技投入。
  国家将通过各种渠道,增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科技开发的投入,支持有影
响、有带动作用的关键项目,尤其是那些不能一次性处理且生产成本高,经济效
益低,但社会效益显著、量大面广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拟通过科技攻关重
点突破。对再生资源科技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纳入科技三项费用的
支持范围。同时,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的再生技术、设备,
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引进国外的人才和资金,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管理水
平的提高,以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环境。
  (四)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引导各地建立以社区回收网点为基础的点多面广和服务功能齐全的回收网络,
形成回收和集中加工预处理为主体、为工业生产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再生资源回
收体系。同时推动建立设施先进、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科学先
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中心等组成的系统工程,促进再生资源回收 加
工预处理 利用良性循环。
  (五)加强信息和统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强化信息服务,抓好统计基础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信息,引导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上水平、上台阶。积极推动中介组
织和协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管
理水平。
  (六)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民资源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通过宣传,使公众了解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
保护的严峻现实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意义,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
念。尤其是要建立自觉利用再生品,愿意承担一部分废旧物资加工利用成本的意
识。将有关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知识列入中、小学教材,提高全社会对废弃物资源
化重要性的认识,使全民都来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
完)

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97号



《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市、镇(街)两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培训全市行政应诉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市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承办。

以市政府名义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引发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具体办理登记发证工作的行政机关共同应诉。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列为被告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和该行政机关共同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二)组织安排参加出庭应诉的人员,组织撰写和审查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三)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案件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行政机关应就提供的证据进行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或清单,并就每份证据注明要证明的事实或说明提供证据的意图。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事实和理由,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答辩。

行政机关对诉讼事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应就起诉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第十条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遵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及时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鼓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审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群体性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应诉案件情况。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应当主动、及时与委托机关负责人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

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八条 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者裁定后,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的机构、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行政机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善后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及结案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每半年度应将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报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汇总全市年度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情况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诉人员因怠于应诉、玩忽职守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通,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市监察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