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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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安全环境根本好转,按照全市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寸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汲取“5·22”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现“减少一般火灾,控制重大火灾,遏止特大火灾”的工作目标,为创建“平安哈尔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

  1.居民住宅小区、城镇棚户区、高层住宅楼等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

  2.小歌厅、小舞厅、小餐厅、小网吧、小商店和小游艺厅等“六小单位”。

  3.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

  4.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各区、县(市)政府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5.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精神病院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活动场所。

  (二)排查内容

  1.居民社区消防硬件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消防设施建设是否完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是否到位;平面布局、防火分隔是否合理有效;消防水源是否充足;电气线路及设施是否老化,是否存在隐患。

  2.居民楼道及共用空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居民楼道及共用空间内是否存放易燃、可燃堆积物;疏散通道日常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社区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是否健全。

  3.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运行情况。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运行情况;疏散预案和初期火灾扑救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

  4.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情况。各区、县(市)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书的签订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制订、整改火灾隐患责任人、投入资金、整改时限落实情况。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中心、电气焊工等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岗位消防安全状况掌握情况;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引导群众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社区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执行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10日完成)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加强自检自查自改工作,明确整治底数,逐单位逐项整改火灾隐患。同时,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挂牌督办火灾隐患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对自查整改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25日)

  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照本方案规定的排查范围和内容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工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整治阶段工作进行联合大检查和督查。同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整治范围内单位逐一进行排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1.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住宅楼内出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器材丢失或损坏、堵塞疏散通道和疏散设施损毁等消防违法行为的;

  2.社区消防组织未建立或不健全,未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的;

  3.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未落实整改资金,无法保证在年底之前销案的;

  4.纳入治理范围内的单位(场所)不具备使用或者开业条件,或虽经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目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5.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火灾施救的;

  6.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7.在重新排查过程中,发现前一阶段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中排查过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反弹现象,没有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时限,无法保证安全的。

  (三)督查验收阶段(6月26日至30日)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督查验收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集中整治工作。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采取区域检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督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贝才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挂率,亲自组织、部署和督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立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桂华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卢国惠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文东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李世阳同志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具体工作。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行业特点,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奖惩措施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分管战线具体负责;各行业、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情况实施监督,依照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坚决消除工作死角和盲区。

  要明确奖惩和责任追究,对没有及时发现所辖区域内非法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或消防安全不合格单位的,要承担失职责任;对消防安全不合格单位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失职、渎职责任。对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划拨专门资金予以奖励;对发生问题和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O04]4号)和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利用“经济杠杆"来制约消防安全管理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机制,使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个人不能在消防安全无保障的环境中获取经济利益。要建立奖惩机制和考核制度,将消防安全质量实行定期考核和抽查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与各单位、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钩,对表现好的人员实行奖励。在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新的火灾隐患的产生,引导全社会向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使消防安全管理与社会群众利益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加大整改力度,消除火灾隐患

  各区、县(市)政府要立即行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本地区开展针对性强、措施得力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到6个结合,即检查与贯彻上级部署相结合、检查与整改处罚相结合、检查与落实整改措施相结合、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分区域检查与交叉互查相结合、政府推动与行业部门自查相结合。

  各地区要对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居民区、单位的办公区、人员密集区、特别是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宿舍,以及实行住宿管理的中小学校和企业的职工住宅等确定的整治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彻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后患。特别要坚持开展不间断的夜间防火检查,将夜间值班、值宿、重点部位看护、火源电源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等夜间防火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堵塞漏洞,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对违规场所该责令当场改正的要责令当场改正,该责令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期复查,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该查封的要坚决立即查封。特别是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建筑工程存在的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不管什么部门批准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只要消防安全存在重大问题,就要坚决停业整改;对已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规定期限内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照)。

  (四)加强宣教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各新闻媒体应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开辟固定的消防宣传专栏,普及消防知识、曝光火灾隐患、反思火灾事故、开展消防安全讨论、无偿播(刊)发消防公益广告,教育广大群众讨刻注意消防安全。

  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提高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丰富消防安全知识,使之能够随时发现身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关心身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社区管理水平。要组织向辖区居民印发《居民防火守则》,在社区内广泛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公益广告牌,开展火场逃生训练等消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各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在村屯的醒目位置粉刷消防宣传标语,向村民印发《村民防火公约》。

  各地区要进一步深化“小手拉大手·消防进学校"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开展《中、小学生消防常识必读》的学习和学生自救逃生演练,提高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同时,督促各商业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特别是对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与岗位特点相结合的防灭火技能。通过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培训手段,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的能力。

  (五)认真总结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认真总结各阶段主要工作,将自查整改、集中整治、督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1O日、6月25日、6月3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情况于7月5日前上报。同时,要将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及一些针对本地区特色采取的好经验和好做法随时上报市安全委员会和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市政府掌握消防排查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提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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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2年9月1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2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上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通过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燃气系统等向大气蒸发或者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和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科学、系统、长效的机动车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发布全市或者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

第七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第八条 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环保型机动车。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排放车辆淘汰经济补偿机制,鼓励提前淘汰高排放车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在新购机动车时,应当优先选用电力车、天然气车、混合动力车等污染物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机动车。

第九条 鼓励使用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第十条 机动车在本市注册、变更、转移登记时,应当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制度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制度。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有效期限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限相同;检测不合格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超过治理期限或者复检后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未参加排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予核发检测报告。

机动车辆绿色环保标志应当随车放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机动车辆绿色环保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机动车辆绿色环保标志。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抽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测。

经抽测合格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检,超过治理期限或者复检后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地排气污染抽测,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当场出示检测结果。抽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计量体系认证,检测设备符合规定标准,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

(二)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及时传送检测数据等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经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维修,确保机动车排气系统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限行制度。市、县(市)、吉利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辖区环保限行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公告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限行区域的道路入口处设置醒目限行标志,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进入该区域。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用机动车排气抽测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未维修、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个人拒绝抽测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拒绝抽测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收缴其标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限行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卓长江烈士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卓长江烈士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卓长江烈士家属应如何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及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请示》(沪民优〔95〕第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颁发,由卓长江烈士的生父、母、继父、配偶、子女协商,协商不通,根据此案具体情况,可发给烈士的生母;
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由烈士的生父、母、继父与烈士配偶协商,协商不通,烈士的配偶得一半,其余部分由烈士的生父、母、继父协商分配,协商不通,各得三分之一。



19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