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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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7]29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及我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和《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等文件的情况;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形势分析和相关工作部署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在建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四)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地要通过随机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地应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贯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五)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自查基础上,我部将适时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为了做好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联络员,并将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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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加以贯彻落实,以求把内刊工作搞得更好。



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月下旬,团中央研究室在安徽召开了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二十三个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研究室(办公室)的负责人和办刊人员。会上,认真学习了赵紫阳同志关于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了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办好团内刊物的几点意见,北京、上海、辽宁、山东、合肥等省、市作了典型发言。会议以赵紫阳同志的重要讲话为指针,认真讨论研究了团的内部刊物工作,较为广泛地交流了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质量的意见和措施。

  一、团十一大以来全团内部刊物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会议认为,自团十一大以来:在各级团委的重视和广大办刊人员的努力下,团的内部刊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具体体现在:(一)发展快,门类全。据统计,目前各省级团委创办的《团内通讯》、《团的情况》、《信息交流》等内部刊物,已达八十种;(二)紧密联系了团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探讨、总结新时期青年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经验,在宣传、反映、指导、服务团的现实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方向把得稳,动向抓得快,为团的上级机关和党政领导机关及时、正确制定对策,妥善地解决问题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依据;(四)初步形成了一支学习勤奋、工作扎实、熟悉团务并具有一定文字基础的办刊队伍和通讯队伍。

  但是,就全团情况来看,团内刊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团内刊物在内容上存在“浅、旧、虚、窄”的现象;在形式上,栏目少,编排粗,比较死板、单调;在工作保障上,一些团省、自治区、市委的领导对团内刊物还缺乏足够的重视,等等。这些,已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团内刊物质量的提高和效能的发挥,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认真加以克服。

  二、坚持正确方向,突出内刊特点,提高办刊水平

  会议认为,团内刊物不仅是团的领导机关对上反映情况、对下指导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同社会有关方面沟通联系的重要渠道。努力提高团内刊物质量,对于加快信息传递,强化思想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为此,会议着重从五个方面强调了提高团内刊物质量的问题。

  (一)进一步端正办刊方向,明确不同类型刊物的职能。团内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坚定地当好党、团组织的“喉舌”和“耳目”,紧密联系青年工作的实际开展舆论宣传,进行问题讨论,自觉地为团的现实工作服务。在这个总要求下,《团内通讯》主要应宣传政策,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指导工作;《团的情况》则应以反映青年中带有倾向性、动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反映青年呼声、要求两个方面的内容为主,辅之以反映一些在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适当反映一些尚未公开报道的重大典型和重要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团内信息交流》主要是对下传达上级精神,编发综合动态,提供参阅材料。总之,不同类型的团内刊物都要在坚持正确办刊方向的前提下,明确自己的业务方针,体现自己的特定职能。

  (二)团内刊物要突出“内部”特点。主要表现在机密性、参阅性、研究性三个方面。要求团内刊物所反映的内容是对于帮助领导机关客观地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有重要价值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动向性的问题,应该是一些能帮助基层团干部扩展视野、启发思考、提高水平的内部文件、领导指示、学习资料、文章以及一些来自基层的新尝试、新创造和新方法,应该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团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探讨。这是团内刊物有别于团的公开刊物的主要标志。

  (三)团内刊物要突出地方特色。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版面安排上,转载、介绍外地的东西不可过多,不能因此淹没本地材料;二是一定要抓住本地的“龙头”项目,提出本地团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交流本地团组织可供学习、借鉴的成功经验,切实对现实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四)严格把握编刊环节,力求做到精心、细致、艺术。办刊工作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在编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每一个环节,努力做到精心选稿,精心编辑,精心设计,精心排版,精心校对。在内容上,要按照“实、准、深、新”的要求来开辟稿源,组织稿件。在形式上,要注意避免过于艰涩、呆板、花哨。要努力做到既不刻板、单调,又不是简单的花样翻新;既生动活泼、丰富多采,又不失庄重、大方。

  (五)提倡清新、朴实、活泼、精练的文风。目前,团内刊物在文风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相对较多,因此,必须在全团大力倡导短而精、短而实的文章,真正做到清新而不浮漂,朴实而不平淡,活泼而不花哨,短小而不失份量。即使象调查报告、工作研究一类的长文章,也必须有内容,有新意,有血有肉,能深入人脑。对于那些冗长空洞、虚玄艰涩的东西,一定要坚决摒弃。

  三、加强对团的内部刊物工作的领导,尽力为提高团内刊物质量创造条件。

  会议认为,随着决策科学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团内刊物在团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团的内刊工作的领导,努力为提高团内刊物的质量创造条件。首先,要提高对办刊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领导,要经常过问团内刊物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帮助办刊人员把好方向,切实发挥团内刊物在宣传、反映、指导、服务团的现实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其次,要配齐配强办刊人员,保证办刊力量。根据办刊工作连续性和专业性的特点,要努力保证办刊人员的数量和相对稳定,实行专人专用。要把那些政治素质比较好、文字能力比较强的同志配备到办刊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办刊人员的素质,使办刊人员真正成为办好团内刊物的行家里手。第三,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如编前会制度、责任编辑制度、稿件送审制度等。进一步疏通刊物编辑工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刊物内部运转正常化。第四,要建立一支热情高、干劲足、业务熟、作用大的通讯员队伍。团内刊物的通讯员不宜过多,人员要力求精干。要注意建立通讯员单位,加强通讯员工作的连续性。对通讯员要加强培训,定期评比表彰。要多为他们传信息,创条件,办实事,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会议要求,各级团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办刊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团内刊物工作、提高团内刊物质量的重要意义,以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不足,制定改进的措施,努力把团内刊物工作抓紧抓好,力争尽快把团内刊物的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市政府令42号 1996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究土地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土地监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和及时、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监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㈡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
㈢ 对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可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发出后,对实施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
㈣ 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其他处理;
㈤ 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监察中应当建立经常性巡回检查制度、案件举报制度和土地执法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和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管理,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给予办理用地或确权发证手续。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拨给土地管理部门专项执法办案经费,保证正常办案需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查处案件的有功人员。
第九条 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土地案件:
㈠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
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
㈢ 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㈣ 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案件;
㈤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案件;
㈥ 违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案件;
㈦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
㈧ 其他有权处理的案件。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㈠ 厦门岛内(含鼓浪屿)各类土地违法案件;
㈡ 涉外土地违法案件;
㈢ 认为应当直接处理的案件;
㈣ 市人民政府、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十一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办理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门办理的土地违法案件,委托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可以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应设专职监察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负责,各村、居委会应有兼职土地监察人员,负责办理土地监察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无权批准或者超权限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有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可处以非法占用款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未经合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改正,属于永久性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的土地用途追缴地价款,属于临时性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土地用途综合配套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追缴地价款;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报市、县(区)政府批准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拆除或没收其在
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非法扩建(占)或者未批先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㈠ 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㈡ 责令其按市政府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和增容费,并在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予以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对增加建筑容积率而不缴纳增容费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㈠ 责令当事人按新增加的容积率缴纳地价款,并按应缴纳地价款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
㈡ 责令自行拆除擅自增加容积率的建筑或者没收擅自增加容积率的建筑。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时缴纳或拒不缴纳地价款或者有关土地费用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根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一)责令限期缴纳,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市、区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没收或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干扰土地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土地监察活动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
十七、《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不按时缴纳或拒不缴纳地价款或者有关土地费用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根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一)责令限期缴纳,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市、区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