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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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包括安排值班人员、协调代换班、协助值班人员处理紧急信息、编辑《值班摘报》。
二、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检查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协调处置值 班紧急事件。带班领导要保持与值班人员联系通讯畅通,因出差等原因确实不能履行职责,要将情况通知总值班室,总值班室再报告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安排其他县级领导带班。
三、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接收、传达和处理值班电话、紧急公文;及时报送、传达紧急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传报群体来访信息;编辑《值班专报》。
四、值班信息的处理程序
1、非工作时间的值班信息处理程序。
(1)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及其它设区市的重要电话,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如有必要,由带班领导征求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意见后,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2)对本市各县区或部门反映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紧急信息,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如有必要,在征求带班领导意见后,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请示是否上报省政府;如需上报省政府,交信息科办理。
(3)对机要局转来的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内部传真电报,必须及时将主要内容报告带班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如属特提电报,还应向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汇报。必要时,应将特提电报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4)对来电来信反映在本市内务工经商、创办企业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停水、停电、停气等群众生活、生产中需解决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凡能立即办理或急需办理的,应及时直接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其做好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电人;若遇重大情况或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带班领导;对需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问题,由值班人员编辑《值班专报》,工作日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签,提出拟办意见,再交对应专业科室办理。
(5)对非工作时间来市委、市政府两办大楼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通知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
2、工作时间值班信息处理程序。
(1)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及其它设区市的重要电话,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值班分管领导处理。
(2)对本市各县区或部门反映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紧急信息,必须在做好电话记录后,交信息科按《市政府办公室紧急信息处理办法》处理。
(3)对机要局转来的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内部传真电报,及时交秘书科处理。
(4)对来电反映在本市内务工经商、创办企业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停水、停电、停气等群众生活、生产中需解决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凡能立即办理或急需办理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其做好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电人;若遇重大情况或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带班领导;对需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问题,由值班人员编辑《值班专报》,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签,提出拟办意见,再交对应专业科室办理。
(5)对工作时间来市委、市政府两办大楼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及时报告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并协助做好安全、保卫、疏导工作。
五、值班要求
1、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在带班和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缺岗、离岗和玩忽职守。若有贻误,追究责任。
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应记录好来电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来电时间、主要内容等。
3、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有关工作,包括重要事项及未完成工作的交代等。
4、凡紧急信息,要迅速传送,不得延误,如需上报省政府,交信息科办理。
5、值班人员因有事换班的,应报总值班室;如需总值班室安排代换班的,应提前1—2天报总值班室,以便安排代班人员。
6、需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值班专报》,专业科室应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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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提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1991年9月27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1月1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保卫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一)督促单位健全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指导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职工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窃、防破坏、防火灾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三)保障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调解内部治安纠纷;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对正在本单位发生的妨碍正常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应劝阻、制止或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必要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驻单位的派出机构履行上级公安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维护该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三章 管理与防范
第十四条 单位应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五条 单位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以及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做好教育、改造和监督、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规定当日送存现金,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限额的现金应有专人值班守护;取送巨额现金、有价证券,应使用机动车辆或派专人护送。
单位应严格票证管理制度,空白支票应与印鉴分开置放。
第十八条 金融单位的金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两人以上24小时守护和两人管库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对贵重物资、器材、设备、精密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在使用、流转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单位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病菌种等危险物品,要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防泄漏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和领取、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物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健全值班、巡逻制度。重要物资仓库、危险品仓库和大型储备库,应有齐全的防范设施,并建立专职护库队。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重点科研项目和机密文件、档案、图纸、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枪支弹药管理、文物管理、消防管理、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单位确定的要害部位应报公安机关备案,要害部位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办公楼、招待所、会场、俱乐部、影剧院、舞厅等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单位宿舍应制定并落实管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涉外单位应严格执行境外人员入境、出境、居留、住宿、旅行、户口申报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治安保卫组织、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成绩突出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功的;
(四)防止治安灾害事故有突出贡献的。
对同违法犯罪分子和灾害事故作斗争负伤、致残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和妥善安置;对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并对其家属予以抚恤。
第二十七条 因治安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不得评先进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的负责人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1年12月1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体现河洛之根、千年帝都、牡丹花城、丝路起点的城市风貌,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改造、装饰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

道路设施、城市小品、各类广告及影响城市景观环境营造要素的色彩应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和材料,确保与保护建筑相协调。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依据洛阳市城市色彩规划及洛阳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提出各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编制城市设计、街景整治规划须包括建筑色彩指导原则及沿街立面色彩设计,设计中还应包含对外墙面材质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市城乡规划局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时应依据洛阳市城市色彩规划、洛阳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二)市城乡规划局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点对建筑立面设计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划设计要点的建筑色彩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按规定须做景观环境设计的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景观环境设计文本中提供建筑色彩设计图。经专家论证后,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建筑色彩设计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 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建筑单体方案或景观环境设计文本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将建筑色彩审查的相关资料及图纸报市城乡规划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内容。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施工的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责令其对建筑色彩进行整改后,方可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的,其装修形式、建筑色彩纳入建设项目景观环境设计规划审批的内容实施管理。

(一)需要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该建筑的规划房产相关手续、建筑色彩设计意向等材料,规划部门依据洛阳市城市色彩规划、洛阳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二)建设单位按景观环境设计审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外立面形式及色彩设计图,报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三)重点区域的项目、重大项目或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城市规划项目专题审议委员会或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项目,按程序提交规划专题会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各类建筑及历史建筑、保护性建筑的外立面及色彩,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如确属危房改造的,需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新建、改扩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未改正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擅自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洛阳市所属县(市)范围的建筑色彩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