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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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113号


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113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的正常秩序,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的租赁行为。
  国家直管公房定价部分和免租使用部分,单位自管房自用和职工的住宅部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受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区房屋的租赁管理。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承办市区房屋租赁的具体业务。市工商、财税、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屋租赁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及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发生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向交易所申请登记,经鉴证后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格式按有关部门规定的范本,由交易所统一印制。
  第五条 出租人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出租手续时,须提交房屋出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产权证及房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共有房屋出租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说明书或委托书。
  第六条 承租人在办理租房手续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及房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承租人属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资格委托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租房的证明。承租人系外来人员或外地驻绍机构的,须提交有关部门认为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使用房屋及租赁期满按时收回房屋的权利,并负有及时修缮房屋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八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规定使用房屋、需要出租人修缮自然破损房屋的权利,并负有按时交付房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利用承租房屋搞非法活动的义务。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需要转租、转让、转借、互换或第三方合营的,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同意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重新办理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调换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应继续履行租房合同。
  未定租期,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承租直管公房的住房,不得私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如将部分住宅改作营业用房或转租给他人开设网点的,需经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标准租金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局核定,实际租金可由租赁双方协定。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满后须续租的,租赁双方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和纠纷,租赁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向市房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生产、经营和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和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关人员可持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按有关规定秉公办事,并可要求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与复核有关租赁事项。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根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出租人或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应吊销其《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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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七月四日发布实行


一、几年来,政府根据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方针,相当地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时,按地区和部门进行过一次或者几次的工资改革,初步地建立了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这对于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国
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工资的提高在年度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现象,一九五三年以前提高较快,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五年则由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奖励、津贴制度后,合理的奖励、津贴制度没有及时建立,对
职工的升级控制过紧,以及某些企业和工程单位有停工窝工现象,因而上述这些部门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的速度较慢,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相适应,加之副食品的价格有些上涨,以致一部分职工的实际工资还有降低,这是政府工资工作的一个严重的缺点。在以往的工资改革中,对于
旧的工资制度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因素还没有完全克服,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变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以致在目前工资制度中还有不少不符合按劳取酬原则和不符合生产发展需要的现象,特别是平均主义现象还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必须努力克服。
目前全国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潮正在不断地高涨,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巩固和提高职工的劳动热情,进一步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任务,国务院现在决定适当地提高工资水平,并且在这个条件下
,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凡是这次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一律从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情况和当前的政治经济任务,根据职工工资的提高必须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又必须超过工资提高的速度的原则,确定一九五六年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百分之十四点五(如包括一九五六年新增人员在内
,则为百分之十三左右)。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国家工业化的政策以及现在的工资情况,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对于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对于现行工资待遇比较低的小学教职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资
,也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同时,对现行工资水平较高的沿海城市和其他地区某些单位的工资,一般地也应该稍有提高。
三、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应该采取和实行如下措施:
1.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给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合理现象,并且简化工资计算手续,便于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度。根据各地区发展生产的需要,物价生活水平和现实工资状况,规定不同的货币工资标准。对于物
价高的地区为了避免出现过高的工资标准,可以采取在工资标准以外另加生活费补贴的办法。生活费补贴应该随着物价的调整而调整。
2.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适当的扩大高等级工人和低等级工人之间工资标准的差额;做到高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常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井下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井上工作工人的工
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高于计时工资标准,以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现象。*同时,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注:*一九五六年工资改革
中所发布的各类工人、
职员、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略。
3.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应该根据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进行统一规定。每个职务的工资可以分为若干等级,高一级职务和低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线,可以交叉。对于技术人员,除了按照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评定工资以外,对其中技术水平
较高的,应该加发技术津贴;对企业有重要贡献的高级技术人员,应该加发特定津贴,务使他们的工资收入有较多地增加。有些高级技术人员的现行工资标准高于新定职务工资标准的,可以给他们单独规定工资,使他们的工资仍然有所增加。对于某些地区和某些产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如果
目前按职务统一规定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时候,可以单独规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但是必须注意与实行职务工资的同类技术人员之间的工资水平适当平衡,不能差别过大。
对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有重要贡献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及其他高级知识分子,除了按照他们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以外,也应该加发特定津贴。
4.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各产业都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件工资制的计划和统一的计件工资规程,凡是能够计件的工作,应该在一九五七年全部或大部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时,必须建立并且健全定期(一般为一年)审查和修改定额的制度,保证定额具有技术根据和比较先进的
水平。实行计件工资标准的时候,应该由低到高,逐渐增加,并且必须同时修改落后的定额。
5.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度。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奖励办法,积极建立和改进新产品试制、节约原材料、节约燃料或者电力、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超额完成任务等奖励制度。
6.改进津贴制度。审查现有的各种津贴办法,克服目前津贴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建立和健全生产上必需的津贴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应该按照他们主管的业务范围在一九五六年内分别提出改进津贴制度的方案,报告国务院批准实行。
四、地方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应该根据企业的规模、设备、技术水平和现在的工资情况等条件,参照中央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制定。上述条件与当地同类性质的中央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的,可以采用中央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
准;条件差于同类性质的中央国营企业的,其工资标准应该低于中央国营企业。
对于装卸工人和企业勤杂人员的工资改革方案,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平衡后实行。
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实行了公私合营的企业,一般的应该与国营企业同时进行工资改革,使它们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与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现行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业的,一律不予降低。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和由
私营直接转为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由中央主管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和提出调整和改革方案,报告国务院批准实行。
五、为了保证这次提高工资后职工的实际收入确实得到应有的增加,生活确实得到应有的改善,在工资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商业部门及城市和工矿区的人民委员会,应该切实做好城市和工矿区的消费品特别是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也应该重视这个工作,某些偏僻地区的工矿企业应该在可能条件下增设生活供应机构;
2.各企业应该积极改善劳动组织,力求减少生产中的停工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窝工现象;
3.合理地使用企业奖励基金、医药费、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基金,使这些费用对于改善职工生活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产业、各地区必须力求完成和超额完成提高劳动生产率计划、降低成本计划和上缴利润计划,以保证国家积累的不断增加,为扩大再生产、增强国家的经济力量和进一步改善职工生活创造更加可靠的物质基础。
六、工资问题是关联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工人职员的物质福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国务院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应该特别予以重视,加强对工资工作的经常领导,健全工资工作机构。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大力做好这次工资改革工作,达到进一步发挥工资的物质鼓励作用,促
进国民经济的不断高涨和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目的。



1956年7月4日
浅议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信访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部门与群众联系,群众与党政机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转型,信息由较为缓慢、闭塞的人文传播到快速扩展的网络传播等方面转变,已日益凸现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通过利益分配形式和标准的变化,以及信息的高速传递带来各类观点的融合渗透,大多数人的维权意识逐步加强,部分群众利己观念有所抬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一特点更易于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较小的事态扩大化,给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难度。
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尤其是要认真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开展好基层信访工作,始终是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解决好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之一。下面,笔者如何就加强基层信访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要高度认识到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信访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各方面发挥了“稳压器”、“晴雨表”以及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心桥”作用。
(一)准确掌握和正确认识基层信访工作形势,科学地加强基层信访工作。
当前,由于下游信访量大幅增加,使基层信访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资料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由下至上各级信访部门、党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群众信访大幅增多的压力。据有关权威机构和人士通过一项较为全面的调查,把2003年、2004年的信访增多现象称之为“信访洪峰”,并与八十年代初期“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带来的信访潮,九十年代国企改革出现部分职工下岗带来的信访潮进行了比较,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最近几年,则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与利益分配形式发生变化,部分人没有适应这一形势而产生了新一轮信访高峰(据《民情与信访》2004年第9期《中国遭遇信访洪峰》一文)。近三年来兵团信访统计数据表明,群众越级到兵、师两级的信访量达到总量的50%以上,其中80%以上的越级上访问题应在基层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基层的信访工作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特征。以笔者所在单位(县团级,总人口为18000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上半年群众信访情况为例,信访问题多元性发生且成变异状扩散和转换,以往规律性信访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形成了普遍性问题为重,克隆出的派生性问题激增,一般性问题越来越多的现状。突出的信访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以维权为由带来的信访问题大幅增多。如我单位前两年内237件群众来信来访中,有93件是涉及到维权方面的问题,占期内信访总量的39%。二是信访人认为政策不合理或执行政策不公引发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且相当棘手。如我单位2003年群众来访总量是87件,以上述理由来访的达38件,占当年信访总量的44%;在深入调查、解释政策和耐心劝导后仍然缠访、闹访的有7件,占总量的8%。三是在经济社会转型和利益分配过程中,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承包收入、经营方式、社会保障等方面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政策调整,在执行新政策当中出现的一些信访问题。如2004年全兵团实行养老保险扩面时,我单位有22件群众信访问题都是因不愿交纳社会保险费,或是要求解决以往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时期所出现的补交费问题。四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增多。相当一部分群众仍受人治社会管理意识的影响,信访不信法,认为权大于法,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而采取向党政机关信访的形式又直接、不需交费等。明明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偏偏坚持走信访路子求决。五是异常访有增无减。如发生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本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处理;正常情况下的职工病故问题也非工伤死亡等,但部分信访人在信访部门明确解释和引导后,仍然坚持到党政机关缠访、闹访要求解决。类似现象,我单位2003年有4件,2004年有6件,2005年上半年就达到5件。六是有组织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矛盾趋向社会性。部分信访人利用便捷地交通和信息工具,能在较短时间内组织串联多个单位甚至跨区、跨省信访,多数采取突发行动,搞轰动效应,演变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如兵团发生的军转人员要求享受特殊待遇的信访问题、六十年代的“五•七”人员要求享受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等,都是经少数人较短时间内串联而突发的规模较大的信访案件。七是择机上访现象突出。近年来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已成为信访敏感期和群众上访高发期。部分人以个人利益至上,在统一政策框架下想当然的要求特殊化,在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产生抵触情绪,引发赴省城和进京信访。据兵团统计数据证明,这一现象已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明显。
上述种种现象,只是导致“信访洪峰”的部分因素,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新情况将不断地出现。作为产生信访问题的最基层,是成千上万的信访问题的发源地,是形成“信访洪峰”的上游。要减轻上层压力,就必须从整治“微波细流”入手,全面加强最基层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发生信访问题的最基层单位责任性,加大信访问题始发前的预防和始发期的解决力度,使大多数群众信访问题少发生或解决在初始阶段,就必须随时随地做到准确地认识当前信访形势,追根求源,注重治本,科学地做好最基层的信访工作。
(二)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把信访工作第一关。
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形势,使信访工作能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将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好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
基层是信访工作的基础,是形成信访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信访问题的源头。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从源头上解决、处理好存在的群众来信来访,研究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一规定更加直接地明确了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基础地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属地、分级”就是层层负责,其重点是信访问题发生地的最基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解决信访问题的“基层负责”的要求,如“依法”的概念,直观上是依照法律、法规或与国家政策相统一的相关政策来解决信访问题,也是最基层单位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程序中的一个重要依据。比如遇到政策性很强,或最基层单位无法直接答复、处理的信访问题,按照这一规定,其单位负责人仍然不能一推了之,而应该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尽快向上级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请求协助处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规定,更加充分地强调了解决信访问题的时效及范围,即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答复、解决与在信访问题始发地解决问题的两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只有加强最基层的信访工作,特别是更直接地明确基层单位,特别是县(团场)、乡(连队)两级在信访工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减少和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不该出现的信访问题,或对出现的正常情况下的信访问题及时、就地、依法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才能夯实信访工作基础,使大多数群众信访问题在基层得以解决。
(三)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降低信访成本。
重访、缠访、越级访、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等,都将造成成本浪费,使信访人增加经济负担,各级行政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
众所周知,群众信访一旦延伸两至三个环节以上,其成本必将成倍增加。以一个距离县机关10公里、地级城市50公里、省府城市300公里、京城500公里,月平均工资水平在900元左右的基层单位为例,假设此单位有三名信访人因其提出的信访诉求在信访问题始发地(乡或连队)没有给予重视和解决,紧接着又延伸到县级(团场)机关仍未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最后延伸到地区(师)机关、省(兵团)机关、直到京城国家机关。按其在本单位提起诉求三人两次计,时间各半天,合计3天,折合误工损失约90元;到县级以上机关发生的费用另附加车船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各级工作人员接待所发生的费用等,费用将成倍增长,而最终结果其问题还必须由基层解决,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浪费势在必然。因此,笔者认为,各级党政要高度重视解决好群众初信初访,竭尽全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最基层,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既能达到解决信访问题的难度小、成本小、影响小的效果,又利于社会稳定,赢得民心,节约成本,减少信访人、相关党政机关等各方面的损失。
(四)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有利于争取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事务等工作的支持。
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做好“人”的文章,办好“人”的事情。
从广义上讲,信访工作已形成一门新兴学科,它涉及法学、心理学、行为学、语言学、逻辑学、文书学、信息学等,工作内容包罗万象,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做好信访工作,最突出的作用就是搞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更快捷地了解、掌握社情民意,随时随地的与群众取得共识、获得支持,争取群众都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基层信访工作做得扎实,才能筑牢信访工作的基础,有利于更广泛、更便捷地收集群众对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争取群众对各项工作的参与、支持和理解,有利于就地、及时地疏导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减少越级访、集体访、群体访的发生,促进各项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饯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体现。
二、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党政齐抓共管,是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
扎实开展好信访工作必须做到党政齐抓共管,积极争取党委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影响稳定的政策不出,影响稳定的事不做;把信访工作与三个文明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解决重大群众信访问题,遇到重大信访问题,领导都能亲临现场,解决问题。特别要坚持主要领导半月一次信访接待日制度,提前公告,固定场所,集中解决群众来访问题。如去年5月份我单位3连职工因滴灌问题,50余人准备集体上访到机关。得到信息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亲自与职工对话,参与调查,作好疏导工作,迅速化解了一起职工集体上访事件。仅2004年我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处理的信访问题就达30多件,批示群众来信来访50余件,以此解决了问题,维护了稳定,赢得了民心。
(二)加强基础工作,是正常开展信访工作的前提。
一要坚持实行信访工作周报制,每周信访部门对阶段信访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做简要汇报,对重要信访信息随时报告,确保信访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二要规范日常办信接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坚持超前预防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始终要站在第一线,尽可能提前疏导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为领导工作创造轻松环境。三要坚持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和处理的制度。全面加强机关科室信访工作挂钩制和轮流值班制,做好对信访问题的日清月查,对每阶段信访问题心中有数,对较突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作为决策依据。对集体访等重大信访问题,坚持情、理、法并用,同时加强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信访工作环境,为更快捷、更全面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提供方便。四要有效发挥信访联席会议和听证会的作用,利用司法所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及基层调委会等群团组织,积极调解民事纠纷,对信访工作责任实行合理分流。五要坚持实行好重点时期和节假日信访值班制,主要领导带班,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突发事件,维护重点时期的稳定。六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在贯彻执行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要不断地完善、巩固和落实好《信访联席分析制度》、《信访首问制》、《重大信访问题听证会制度》、《信访工作属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信访问题督查、督办和受理告知制度》等制度,强化部门和基层单位抓信访的工作职责,规范信访程序。
(三)采取有效措施,使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到实处。
一要坚持实行好信访工作定期会办通报、督查督办制。基层单位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信访形势通报分析会,每半月进行一次信访案件汇办、督查督办会,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检查落实情况。以此促进信访事项的落实。
二要全面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建设。切实把《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的“三个权利(督办权、建议权、受理和交办权)”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责任和任务分解在基层。
三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坚持走连入户,排查调处信访问题。组织好专项工作组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处理信访问题活动,将苗头性事件妥善处理在基层。
四是信访部门要参与重大决策的研究和讨论,避免工作失误。加强信访问题多发期的巡视,完善依法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程序。
(四)创新工作机制,是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的保证。
一是实行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特派员”制。如我单位2连和24连2004年初出现职工无序上访形势,党委安排2名工作能力较强的机关科室领导担任这两个单位第一书记,协调处理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这两个单位下半年实现了信访为零目标。
二是结合《信访条例》,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制度,特别要加强责任考核、督查督办、矛盾调处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如将信访问题及不稳定因素的定期排查和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考核,整合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三是加强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特别是要加强实施“法治信访”,把日常工作与《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发挥联席处理信访问题小组作用,将大多疑难信访问题通过司法程序或拟司法程序处理解决,引导信访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三、对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二是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而这些问题绝大多数取决于基层,因此,提出如下几点加强基层工作的建议:
(一)要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一是着力推进信访首办工作责任制,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落实到机关职能部门,把好信访工作的第一道关口,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二是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努力减少重复信访、由信转访的情况。三是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的告知、答复制度。四是确保机构、人员到位。所有县团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均设立专职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使信访科(局)有效发挥协调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的作用。
(二)不断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支持。一要保障信访工作经费,使每一个县级以上的信访机构都做到人员齐、阵地实(要有接待室、谈话室、办信室、联席会议室、听证室等)、设施全(有充足的办公桌椅、文档柜、计算机、电话、专用或兼用交通工具等日常办公设备)、牌子硬(具有一定的督查、督办权和建议权,工作上可以独当一面)。二要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实行一岗多责、一考多评的办法,将信访工作考核与各类评优挂钩,与政绩挂钩,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心。三要重点加强最基层单位的信访工作队伍力量,建立基层乡镇(连队)信访站,并要求做到“六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人员、有资料、有制度、有措施。四要赋予信访机构一定的干部任免考核权和工作建议权,加强信访工作的奖惩。五要始终坚持实行好信访问题定期排查、处理和通报、会办制度。六要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在解决信访问题过程中必须坚守原则,依法、依规办事,杜绝“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
(三)实行信访案件终结制,不断提高信访案件办结质量。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经过调查、明确处理决定的依据和标准、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说服解释、督促执行等几个主要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影响案件的办结质量,各级组织必须落实责任,严格程序,严格做好调查、取证、处理,执行好终结制度,不断提高信访案件的查办质量。
总之,基层是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地,也是大部分信访问题得以彻底解决的源头。要切实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并及时得到解决,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如同在省城和北京提出一样,就必须要求各级党政坚持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不断加强对基层信访阵地建设和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信访问题一次性办结率,更好的掌握工作主动权。(作者:任新农)
地址:新疆兵团一师三团信访办843011 0997-233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