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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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来,少数地方连续发生以“暑期实践”、“勤工俭学”、“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事件,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试点等形式的实习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更不得在新生报到前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劳动。
  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培训学校和其他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组织或介绍初中及以下阶段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要坚决抵制社会上各类针对未成年学生的招工行为,尤其要警惕和抵制企业、中介机构在寒、暑假期,以“实践”、“实习”为名组织农民工子女打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涉嫌面向未成年学生的招工信息,应立即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迅速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中等职业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学生日常和假期管理,自觉防范和抵制外来招工。
  四、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配合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督察和管理,坚决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现象发生。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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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职业介
绍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是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实行归口管理。
二、劳动部门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国家未核拨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部门审批,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三、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开办其他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非职业介绍机构确需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其中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经批准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其他机构,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活动。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未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职权,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八、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加以规范。各地要将清理情况于今年底前分别报劳动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3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提供设计劳务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一条第一节第(二)款(癸)项和第三条第九节(甲)项的规定,世界旅游组织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免征直接税。因此,该组织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应免予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