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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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政务院


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
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公费医疗预防的措施,在老革命根据地,早有先例,但全国解放之后,由于
各种条件的限制,仅在部分的地区、人员中及某些疾病范围内重点实行;工矿部
门,则于一九五一年二月间开始了重点试行劳动保险条例,以解决工人的医疗问
题;同年在陕北老根据地及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试行了公费医疗预防制;本年初更
将免费医疗预防办法扩大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各根据地.现在根据国家卫生
人员力量与经济条件,决定将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2年7月份起,分
期推广,使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
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得享受公费医
疗预防的待遇,并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可根据医疗设施条件、预算程序,分别先后,按下列办法定期实行
门诊、住院.现在尚无实行门诊、住院办法之条件者,暂以发给医药费办法解决
之.

  门诊:中央、各大行政区、(注解:各大行政区已于一九五四年撤销.)省
(市、行署)三级,一律自一九五二年七月开始.

  住院:中央一级自一九五二年七月起开始实施;大行政区、省(市、行署)
自十月起全部实施,在十月以前,如有急病重病仍应设法住院.

  发给医药费:专署、县、区三级(乡一级待县级财政建立后再行办理),及
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各种工作队和革命残废军人,均
于七月起开始发给医药费.该项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所属卫生机构,按
照各单位编制的人数比例分配,统筹统支,使用时可按照情况重点支付,绝对不
许平均分配发给本人.其办法应由中央卫生部另发指示.又此项医药费,得用于
中医药的开支.

  二、一九五二年内,在中央、大行政区、省(市、行署)应建设一部分疗养
病床,做为医院的辅助机构,收容恢复期的病人,以加速治疗病床的周转率.今
后逐年增设治疗病床、疗养病床及结核病防治病床,以适应一般医疗和长期休养
的需要,并扩大疗养范围.为了有效地发挥上述病床的效能,照顾急病重病的需
要,由中央卫生部另定"公费医疗住院规定",颁发实行.

  新建医疗机构的建筑及新旧医疗机构的装备,现在应按照首先解决急病重病
的原则,扩充设置,以后再逐渐充实.其具体计划由中央卫生部另定之.

  三、凡尚无新建医疗机构的地区或修建尚未完工者,均应尽量利用旧有可用
房院,组织旧有医疗预防机构,组织公私联合诊疗机构或与私营医院、诊所合作,
签订保健合同,并加强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发挥潜在力量,以保证当前工作
人员的健康与医疗需要.

  四、经费均按照上项规定自实行之日起计算,统一拨给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统
筹统支.

  五、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中经医师处方
的药费,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费、就医路费由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
难,得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

  六、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上述规定,中央一级,责成中央卫生部、政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人事部、中央劳动部、中央财政部、中央教育部、中央
建筑总处等单位组成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并规定由中央卫生部负主要
责任;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省(市)人民政府(行署)均应分别
责成卫生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组成各该级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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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4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案结事了,强化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规范我省法院判后答疑释理工作,完善申诉接访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判后答疑的适用对象为不服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之内首次来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
  第二条 判后答疑的接访法官一般为案件原承办法官,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协助接访,书记员负责记录。当事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应由庭长或庭长指定人员接待。
  第三条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来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应当立即联系相关审判庭负责人安排答疑。
  第四条 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及时确定法官进行答疑。如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应通知立案庭,由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留下申诉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答疑。
  第五条 对安排预约答疑的,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将该函与来访材料一并转交相关审判庭。
  相关审判庭在接到立案庭转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答疑日期一般应安排在来访后十个工作日内。并将填好的《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回执)》于答疑日七天前交回立案庭,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来访人。
  第六条 答疑法官应当针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分别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并填妥接访表格;书记员应将答疑情况制作成笔录,接访表格及笔录原件由有关审判庭保管,复印件及其他来访材料交立案庭备案。
  第七条 答疑法官接访答疑后,如认为来访人申诉无理的,应提出进一步做好息诉工作的建议;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对来访人的申诉请求、理由作出分析,并可同时提出立案复查建议。上述建议、意见均应记载在接访表格中。
  第八条 当事人接受答疑后再次来访的,除涉及新情况需要原承办合议庭接待外,由立案庭负责接访。
  第九条 立案庭、审监庭、行政庭等部门所办理的申诉复查案件作出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后,当事人继续来访,由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答疑释理工作,处理程序参照上述答疑规定。
  第十条 法官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疑问的,亦应做好答疑释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判后答疑是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立案庭要建立答疑情况通报制度,审判庭应将其纳入审判质量管理考评范围,政工部门应将其作为晋职晋级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本院”是指受理申诉信访的有关法院。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宿州分支机构,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宿州办事处(视同市级法人机构考核);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宿州(市)分行、省联社宿州办事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60分)
(1)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3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其中剔除当年不良贷款处置的合理因素(下同)。达到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20分,每高(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扣)1分;达到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2)余额存贷比:满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例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70%的得15分;低于70%的,每高于上年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扣1分。
(3)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60%得15分,超过60%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40分;大于等于50%,小于60%,得10分;大于等于40%,小于50%,得5分;小于40%,不得分。
(4)当年对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年末市工业委提供名单)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末市农委提供名单)贷款增量:基本分30分,达到去年增量的得3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5)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量:基本分30分,完成当年与监管机构签订的小企业贷款增量目标的得3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6)当年银企对接履约率:基本分30分,当年签订的合约类贷款100%完成投放且授信类贷款80%完成投放的,得3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授信类完成投放高于80%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意向类完成投放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0分。
(7)县域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对农村信用社,达到15%的得10分;对商业银行,达到全省县域贷款增长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
2.加分指标
(1)当年不良贷款率不高于与监管机构签订的责任目标的,加5分。
(2)当年贷款增幅在全省本系统内进入前5名的,加5分。
(3)全省系统内综合评级排名不低于上年度且不在倒数后5名内的,加5分。
(4)当年票据业务累计办理总量超过去年的,加5分。
(5)当年有金融产品创新并取得较好业绩的,加5分。
(6)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7)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8)完成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任务的,加5分。
(9)当年有新增设营业网点的,加5分。
(10)在人民银行组织的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得分中,综合得优加5分,良好加3分,一般不得分,不合格扣5分;单项得优加1分,最高加5分。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主要考核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投放情况,并参照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有关指标进行考核。当年贷款增长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或本系统省内排名位次较上年下降3位以上,不予评优。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
主要根据担保规模、担保结构(对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占比)、信用担保方式创新等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当年担保额低于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不予评优。
(四)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1.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在全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3)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5)向上级人民银行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模调增等政策支持。(20分)
(6)积极组织和培育重点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直接债务融资。(10分)
(7)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2.宿州银监分局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当年辖内金融机构无重大风险性事件。(10分)
(3)本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5)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6)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任务。(10分)
(7)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产品创新。(10分)
(8)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宿州银监分局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三、考核等次
根据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对商业银行及农信社总得分超过120分的前三名进行奖励,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得分在70分以上的,奖励标准按所辖金融机构平均标准进行奖励。政策性银行和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视综合考评情况进行奖励。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
四、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工业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现场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汇总考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
(二)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年情况另行制定报批。
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单独考核奖励。
(四)《宿州市证券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市政府办公室宿政办发〔2007〕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