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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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增强创业者的诚信意识,落实《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4〕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现印发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诚信教育大纲(试行)

  一、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目的
  诚信教育是创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学习本课程,使
创业学员了解什么是诚信,明确在创业中为什么要讲诚信,以及怎么讲诚信,并掌握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使学员树立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的观念,增强诚实守信、
合法经营的意识,为企业的成功开办和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二、教学要求和内容
  (一)什么是诚信
  1.教学要求
  (1)掌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诚信是经商之道
  (2)了解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商业法律体系的构成
  (3)认识诚信对于国际交往的重要意义
  2.教学内容
  (1)诚信是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2)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精神追求
  (3)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4)诚信是经商之道
  (5)诚信是商业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6)诚信是国际交往的惯例
  (二)为什么要讲诚信
  1.教学要求
  (1)明确讲诚信对于成功创业、取得贷款、正当竞争、维护客户和获得企业长远发展利益
的重要意义
  (2)了解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原理
  (3)了解政府部门对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情况
  2.教学内容
  (1)诚信是创业的根基
  (2)诚信是获得贷款的前提
  (3)诚信是合作的基础
  (4)诚信是正当竞争的守则
  (5)诚信是维护客户的必备条件
  (6)诚信的商誉给企业带来长期利益
  (7)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后,失信会受到惩罚
  (8)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并分类管理
  (三)怎样讲诚信
  1.教学要求
  (1)掌握怎样诚信处理与公共部门、银行、客户以及本企业员工的关系
  (2)学会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方法
  (3)了解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创建企业信用文化的相关知识
  2.教学内容
  (1)如何建立与公共部门的诚信关系
  (2)如何建立与银行的诚信关系
  (3)如何建立与客户的诚信关系
  (4)如何诚信处理企业内部关系
  (5)如何在讲诚信的同时保护自己
  (6)失信后如何补救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教学要求
  (1)掌握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
  (2)了解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3)了解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基本情况
  2.教学内容
  (1)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3)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简介
  (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三、课时安排诚信教育课程共安排6课时,具体分配如下:
  第一部分 什么是诚信………………1课时
  第二部分 为什么要讲诚信…………2课时
  第三部分 怎样讲诚信………………2课时
  第四部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课时
  四、教学建议
  (一)在进行诚信教育时,应注重与其他创业培训课程的衔接与融合,将诚信教育与创
业过程紧密联系。
  (二)鉴于培训课时紧张,要求教师对于教材中重点和难点内容在课上统一集中讲授,
浅显易懂的内容,可鼓励学员课下个人自学。
  (三)培训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教学相结合,也
可以组织学员收看远程培训节目。
  (四)培训要从学员的实际水平出发,采取学员易于接受的方式。培训教师可适当安排
多种形式的课堂活动,如开展针对案例的课堂讨论和辩论等,鼓励学员发表自己的见解,积
极参与教学。
  (五)要注意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的多样化,积极利用投影仪、录音机、录像机、计算
机等教学设备,进行形象直观的教学。
  五、考试与评估
  (一)考试
  本课程的考试不仅要关注学员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更要注重考查学员分析问题和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考试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并以主观题为主。
  客观题包括选择填空题和判断题两种形式,内容以教材中常识性的知识为主,目的在于
普及基础知识。
  主观题包括一般问答题、情景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三类,一般问答题只需要学员根据教
材内容作答;情景问答题以某个生动的实际场景为背景设定问题,主要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
的实际运用能力;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对案例作出较为深入的分析,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的
综合掌握能力。
  2.考试方式:开卷考试。
  3.考试时间:1.5小时。
  在编制试卷时,要注意考试的范围、试卷的结构,以及各类题型的搭配,并控制考试时
间。
  (二)评估
  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对培训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评估实行结果评估和过程评估相结合,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
多种角度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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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xls
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6/P020090608291199626548.xls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建设部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废 止
由第127号令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7号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 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