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5]29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信誉意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打造房地产开发品牌企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申请信用等级评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根据企业社会信誉、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管理能力、企业资金实力、企业开发能力等情况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测评和定级的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社会信誉。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无违法违规开发行为;无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无违法违规预售、销售行为;商品房销售无缺斤短两、面积缩水现象,无转借资质证书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合同违约行为;开发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投诉率等。
(二)企业人员素质。法定代表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主要业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三)企业管理能力。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企业资金实力。注册资本金、实有资产净值、货币资金所占比例。
(五)企业开发能力。近3年完成建设规模、在建项目规模、完成项目的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
(六)上报统计报表、建立项目手册、参加信用档案等情况。
(七)其他。
第七条 各项指标分级标准:
(一)企业社会信誉:
违法违规开发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无
无
无
未依法取得或擅自改变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无
无
无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无
无
无
违法违规拆迁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未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
无
无
无
有恶意拆迁、野蛮拆迁行为
无
无
无
超拆迁许可证范围拆迁
无
无
无
未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评估
无
无
无
合同违约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拆迁协议违约
无
无
无
施工合同违约
无
无
无
预售、销售合同违约
无
无
无
其他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偿还银行贷款
按时
按时
按时
违法违规预售、销售行为
无
无
无
商品房销售面积缩水现象
无
无
无
转借资质证书行为
无
无
无
虚假广告行为
无
无
无
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
无
已竣工 3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无拖欠工程款
已竣工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无拖欠工程款
投诉率(包括拆迁投诉率,预售、销售投诉率和房屋交付使用后因质量问题的投诉率三方面)
不超过 0.5%
不超过 0.8%
不超过 1%
(二)企业人员素质:
AAA 级
AA 级
A 级
法定代表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历
不少于 5 年
不少于 3 年
不少于 1 年
经营、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
主要业务负责人
均为高级职称或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两个以上高级职称或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有 1 个高级职称或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10
7
5
(三)管理能力:
AAA 级
AA 级
A 级
制度建立情况
各种规章制度、机制健全
各种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具有主要规章制度
(四)企业资金实力:
AAA 级
AA 级
A 级
注册资本金
不小于5000万元
20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上
企业实有资产净值
不小于5000万元
20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上
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
80% 以上
50% 以上
30% 以上
(五)经营能力 :
AAA 级
AA 级
A 级
近 3 年累计建设规模(万平方米)
不小于 15
10 以上
5 以上
在建规模(万平方米)
不小于 10
8 以上
5 以上
竣工房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95% 以上
90% 以上
(六)上报统计报表、建立项目手册、参加信用档案:
AAA 级
AA 级
A 级
上报统计报表
按时上报
按时上报
按时上报
建立项目手册
建立
建立
建立
参加信用档案
参加并能及时更新资料
参加并能更新资料
参加
(七)其他。
第八条 评定标准:
(一)评分指标共有30项,AAA级分值为1,AA级分值为0.8,A级分值为0.5,满分为30分。
(二)各企业十项指标的分值数相加,总分值在27分以上为AAA级企业,24分—27分为AA级企业,20分—24分的为A级企业。
第九条 申报信用等级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核定资质等级的;
(二)获得ISO9000或者ISO14000或者ISO18000质量认证的;
(三)信用档案中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设区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初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9—11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定意见确定最后结果,并将评定结果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无投诉的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投诉的企业,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已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时,按照第六条要求内容,提供所需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定资格,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企业网上监督信箱,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若出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情形,取消其已评定资格,并在网上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评定期间可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等级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应当重新申报,信用等级有效期期间可申报信用等级升级。
连续6年获得AA级企业,且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管理能力、企业资金实力和企业开发能力等条件符合AAA标准的,可直接晋升为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取得信用等级的情况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及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一切车辆、行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成立厦门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交通委、市劳动局、城管办、开元、思明、湖里、集美、杏林区政府、市劳动(市安委办)、上海铁路局厦门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全市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下设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简
称市道口办),负责道口管理日常工作,道口办设在市交通委综合协调处。
第四条 各区政府要指派专门领导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本区域内铁路铺设情况,责成沿线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该辖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我市管内铁路正线上的茂林、周瑶、后埔、贞岱、集美、薛岭等六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监护(派人监护后,道口性质仍属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时,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处理)。其他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含铁路专用线
道口及新形成,而未申报批准的莲花、埔南等处)逐步实行监护管理。
第六条 各区镇对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要本着“就近、择优”的原则,组织选聘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与监护人员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监护职责和作业纪律,道口监护人员须经铁路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道口监护人员的职责是:认真执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技术规章及道口通行规定;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指导疏导车辆、行人安全通过道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特殊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宣传铁路道口安全常识,检查道口设
施,清理道口路障,协助制止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行人,必须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停留,对蓄意破坏道口安全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工作,共同实施对道口安全的综合治理。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特别是大中型客车、个体营运车辆及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必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坚
决制止违章抢行穿越道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道口的交通治安巡察。区镇分管道口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与铁路有关部门应对监管道口每月巡察一次,市道口办每季应巡察一次。
第十条 铁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了望,通过道口之前要鸣笛告警;在道口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下,负责监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参与日常管理;切实做好道口现状调查,制定设备技术标准;参与道口监护房建设及道口改造规划等工作。铁路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无人看守
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
第十一条 监管道口的铺面、栏木、标桩牌的建设和维修,道口信号防护用品、记录“三本”(检查指导记录本、监护员交接记录卡、火车通过道口记录本)、时刻表等由铁路部门负责解决。
道口监护房的修建、监护人员定额及工资标准、生活用品等由市交通委与有关区、镇政府共同解决。
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上的无人看守道口由产权单位视情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通行安全。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