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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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 〗19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决定和发布决议,制定符合实际的乡规民约;

  (三)审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和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定、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选举程序和方式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会议的选举,如果发生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或者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在候选人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等情况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写明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本级人民政府,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十六条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派人说明。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二)接受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以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原选区补选。

  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代表人数较少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生产单位可以联合组织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学习和开展工作。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代表和当选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将代表资格审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小组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乡级财政的,列入上一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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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旅馆、娱乐服务业发展很快,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旅馆、娱乐服务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场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色情服务招徕顾客,卖淫嫖
娼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群众,污染社会环境。为加强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净化社会空气,决定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旅馆、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卡拉OK厅等。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严格审查经营资格。凡从事旅馆、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卡拉OK厅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不得无照经营。其中,经营旅馆、歌舞厅、卡拉OK厅、桑拿按摩室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必
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二)严格审查经营范围。经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未经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非旅馆业不得擅自经营住宿业务。
(三)严格审查用工制度。经营者与雇工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管理机关鉴证。雇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严禁雇用童工。
(四)严格检查经营行为。经营单位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陪侍女郎”,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从事色情活动,严禁卖淫嫖娼;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包厢,不得播放反动、淫秽音像,营业时保持一定亮度的照明,严禁熄灯;发廊内不得设置隔间,桑拿按摩室不得设置封闭式按摩
房间、套间,按摩室内设置的按摩床不得少于三张。经批准从事旅馆业经营的,必须按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等证件后,方可办理旅客住宿登记和安排住宿。
(五)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公约、服务人员守则、店堂规则、工作规范等,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三、严格审批
对申请从事娱乐服务业经营的,应当由计委、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立项审批,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宏观上进行总量调控;对歌舞厅、桑拿按摩室等场所,要从严控制,禁止乱批、乱建,盲目发展。对于娱乐服务业经营单位已经过多、过滥的地区、路段,
应当停止审批,并进行清理整顿。
四、对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封,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经营的商品和必要的设备,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非旅馆业擅自开展住宿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于私招乱雇人员者,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对于逾期不签劳动合同或者雇用童工者,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雇用的外地来的务工人员,其《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不齐全的,由公安机关、劳
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强行拉客,设置“陪侍女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对不服从管理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进行色情活动或利用经营场所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设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期间灯光灰暗或熄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的处罚。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播放反动、淫秽音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对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混乱的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的处罚。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统一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联合行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底,为集中清理整顿时期。10月15日以前,请将清理整顿的结果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清理整顿结束以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和公安机关应继续加强协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巩固清理整顿所取得的成果。



1995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1134?

2000-12-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5月2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由于总局每年度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与当年企业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有一定差异,因此,该计划每年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征收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文附件1和附件2所列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经企业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属于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其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也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原供应计划量
实际
供应量 
比原计划增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 应 量 备  注
计划 实际 比计划增 减

大庆石化总厂 7 6.48 -0.5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4.62 1.62  
吉化集团 4 1.86 -2.14  
林源炼油厂 11.9 10.72 -1.1 吉化集团 11.9 6.87 -5.03  
北京东方化工厂   3.85 3.85
前郭炼油厂 5.3 5.3 0 吉化集团 5.3 5.3 0  
吉化集团炼油厂   109.86 109.86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
机合成厂
  109.86 109.86  
吉化江南炼油厂   0.95 0.95 吉化集团乙烯厂、有机合成厂
  0.95

 
0.95

 
 
抚顺石化公司 12 13 1 盘锦乙烯 4 2.33 -1.67  
吉化集团 8 6.81 -1.19  
北京东方化工厂   3.15 3.15  
辽阳化纤公司   0.72 0.72  
鞍山炼油厂 6 5.59 -0.4 辽阳化纤公司 6 5.59 -0.41  
辽阳化纤公司 7.5 7.08 -0.42 吉化集团 2.5 2.11 -0.39  
盘锦乙烯 5 2.36 -2.64  
燕山石化公司   0.63 0.63  
宏伟化工总厂   0.49 0.49  
辽化化工实验二厂   1.49 1.49  
锦西炼化总厂 16 16.67 0.67 吉化集团 8 4.17 -3.83  
盘锦乙烯 8 5.02 -2.98  
北京东方化工厂   6.24 6.24  
齐鲁石化   0.5 0.5  
燕山石化公司   0.74 0.74  
锦州石化公司 5 3.92 -1.08 盘锦乙烯 5 3.55 -1.4  
北京东方化工厂   0.37 0.37  
大连石化公司 27 22.42 -4.58 盘锦乙烯 3 2.24 -0.76  
吉化集团   3.88 3.88  
齐鲁石化 10 10.26 0.26  
天津联化 6 2.06 -3.94  
扬子石化 8 3.81 -4.19  
辽阳化纤公司   0.17 0.17  
大连西太平洋 12.5 19.92 7.42 齐鲁石化 4.5 10.25 5.7  
天津联化 4 1.01 -2.99  
金山石化   0.5 0.5  
金陵石化   1.3 1.3  
北京东方化工厂   6.85    
大庆油田化工总厂 12.1 17.95 5.85 吉化集团 7.1 1.1 -6  
大庆石化总厂   2.96 2.9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11.25 6.25  
辽阳有机化工厂   0.19 0.19  
盘锦乙烯   2.46 2.46  
吉林油田炼油厂 3.3 4.18 0.88 吉化集团 3.3 1.24 -2.06  
盘锦乙烯   0.5 0.5  
辽阳有机化工厂   0.83 0.83  
长春化工五厂   0.17 0.17  
沈阳双丰石化厂   0.21    
沈阳石化物装公司   0.31 0.34  
抚顺精细化工厂   0.12 0.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0.65 0.65  
松源新兴塑料化工公司
  0.05 0.05  
大连第一有机化工厂
  0.1 0.1  
辽河油田石化总厂 10
9.85 -0.15 盘锦乙烯 10 4.29 -5.71  
盘锦辽化(集团公司)
  2.42 2.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8 1.8  
辽阳化纤原料供应公司
  0.33 0.33  
沈阳大龙洋化工厂
  0.31 0.31  
北京华通福利化工
冶炼厂
  0.18 0.18  
沈阳北港石油有限
公司
  0.18 0.18  
大洼兴达化学品厂
  0.12 0.12  
辽油恒通化工有限
公司
  0.08 0.08  
营口市鸿源石公司
  0.05 0.05  
盘锦渤海民政化工厂
  0.04 0.04  
营口市双兴化工厂   0.03 0.03  
盘锦兴北化工厂   0.02 0.02  
牡丹江石化厂   0.6 0.6 沈阳市庆源溶剂厂   0.6 0.6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4.6 4.6 盘锦乙烯   1.95 1.95  
吉化集团   2.65 2.65  
兰州炼化总厂
0.95 0.1 -0.84 宁夏化工厂 0.95 0.1 -0.84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4.3 2.15 -2.15 燕山石化公司   0.11 0.11  
北京东方化工厂   1.95 1.95  
扬子石化   0.09 0.09  
玉门炼化总厂
10 7.48 -2.54 北京东方化工厂 10 4.8 -5.15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
公司
  2.13 2.13  
天津联化
  0.5 0.5  
马岭炼油厂
  0.73 0.73 长庆油田   0.54 0.54  
长岭石化有限公司   0.18 0.18  
马家滩炼油厂
  0.15 0.15 宁夏中宁黄河化工厂
  0.03 0.03  
宁夏永宁德胜化工
有限公司
  0.04 0.04  
银川化工厂   0.03 0.03  
盐池化工厂   0.04 0.04  
长庆炼油化工厂
4 1.9 -2.0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1.11 -2.8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0.85 0.85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3.59 -0.41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3.59 -0.41  
华北油田第一炼油厂
19.5 13.2 -6.2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1.79 -2.21  
燕山石化公司 6 5.16 -0.84  
天津联化 6 4.32 -1.68  
中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3.5 1.94 -1.56  
呼和浩特炼油厂
9 5.44 -3.5 北京东方化工厂
9 5.44 -3.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小计
187.3 293.92 106.57   187.35 293.92 106.5  
天津石化公司
41.3 37.05 -4.25 天津乙烯 41.3 37.0 -4.25  
沧州炼油厂
3 3.14 0.14 天津石化公司 3 2.74 -0.26  
齐鲁石化公司   0.19 0.19  
济南炼油厂   0.21 0.21  
石家庄炼油厂
9 4.7 -4.3 燕山石化公司 9 3.58 -5.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3 0.3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82 0.82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0
1.65 -8.35 吴泾化工厂 10 0 -10  
高桥石化公司   1.65 1.65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
7.6 11.38 3.78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6 10.9 4.95  
吴泾化工厂 1.6 0 -1.6  
齐鲁石化公司   0.43 0.43  
金陵石化公司
15
7.25 -7.75 扬子石化公司 7 6.79 -0.21  
齐鲁石化公司 7 0.46 -6.54  
天津乙烯 1 0 -1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50 54.6 4.6 扬子石化公司
5 7.94 2.94  
齐鲁石化公司
25.5 22.77 -2.73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3 4.59 0.29  
天津乙烯
6 8.49 2.49  
北京东方化工厂
9.2 7.73 -1.47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2 1.42  
中原石油化工有公司
  1.25 1.25  
宁波海利化工有公司
  0.41 0.41  
安庆石化总厂
10 6.95 -3.0 扬子石化公司 2.5 2.1 -0.4  
金陵石化公司 2.5 2.44 -1.64  
湖北化肥厂 3.5 1.86 -1.64  
安庆市曙光化工厂 0.5 0.55 0.05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2 6.84 -5.16 齐鲁石化公司 6.8 3.5 -3.3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3.2 1.09 -2.1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0.54 -1.46  
扬子石化公司   1.71 1.71  
九江石化厂
6.5 4.21 -2.29 金陵石化公司 4 2.01 -1.99  
巴陵石化公司 1.2 1.18 -0.02  
扬子石化公司 1.2 1.02 -0.28  
洛阳石化总厂
45 49.69 4.69 齐鲁石化公司 8.7 8.3 -0.4  
巴陵石化公司 1.8 2.59 0.79  
湖北化肥厂 1.7 0 -1.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8 24.25 -3.75  
北京东方化工厂 4.8 7.85 3.05  
金陵石化公司   6.7 6.7  
武汉石化总厂
20 21.79 1.79 金陵石化公司 4 4.29 0.29  
扬子石化公司   2.29 2.29  
巴陵石化公司 3 2.62 -0.38  
湖北化肥厂 13 12.59 -0.41  
荆门石化总厂
16 12.3 -3.7 巴陵石化公司 0.3 0.18 -0.12  
湖北化肥厂 15.7 10.6 -5.08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1.5  
巴陵石化公司
0.6 1.25 0.65 湖北化肥厂 0.6 1.25 0.65  
广州石化总厂 29.3 29.34 0.04 扬子石化公司 0.5 4.93 4.4  
齐鲁石化公司 4.6 3.81 -0.79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3.5 5.26 1.76  
茂名石化公司 16.7 1.41 -15.2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2.9 -1.1  
广州乙烯   11.03 11.03  
茂名石化炼油化工股份公司
2 74.45 72.4 茂化实华股份公司 2 0 -2  
茂名石化乙烯工业公司
  74.45 74.45  
南阳炼油厂 1 0.8 -0.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
1 0.3 -0.69  
湖北化肥厂   0.49 0.49  
中原原油勘探局炼油厂
5.8 4.75 -1.05 燕山石化公司 5.8 1.31 -4.49  
沧州炼油厂   0.91 0.91  
齐鲁石化公司   0.42 0.42  
上海浦原石化有限公司
  1.29 1.29  
济南炼油厂   0.27 0.27  
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公司
  0.55 0.55  
胜利稠油厂 7 5.99 -1.01 齐鲁石化公司 7 5.99 -1.01  
洛阳炼油试验厂 1 0.03 -0.97 燕山石化公司 1 0.03 -0.97  
扬州石化厂   0.16 0.16 扬子石化公司   0.16 0.16  
北海炼油厂 3.3 2.83 -0.47 茂名石化公司 3.3 2.05 -1.25  
广州石油化工厂   0.78 0.78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9.18 9.18 茂名石化公司   5.87 5.87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2 1.4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39 1.39  
扬子石化公司   0.5 0.5  
淮阴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1
0.51
扬子石化公司
 
0.51
0.51
 

保定石化厂
 
0.32
0.32
保定华溢特种品厂
 
0.03
0.03
 

山西榆次曙光石化公司
  0.17 0.17  
蔚县化工厂   0.1 0.1  
齐鲁石化公司  
69.67
69.67
齐鲁石化股份公司
 
69.67
69.67
 

杭州炼油厂  
0.63
0.63
上海石化股份
 
0.63
0.63
 

青岛石化厂  
0.62
0.62
齐鲁石化公司
 
0.62
0.6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小计
295.4
 
422.08
126.68
 
295.4
422.08
126.68
 

总计 482.75 716 233.2   482.75 716 233.2  
 

附件2:

1999年溶剂油生产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生产企业名称 原计划产销量 实际完成数量 备  注
销售量
比原计划增减
大庆石化总厂
0.86
1.15
0.29
 
吉化集团
2
4.13
2.13
 
吉化江南炼油厂
0.98
0.48
-0.5
 
吉化有机厂
 
0.83
0.83
 
抚顺石化公司
1
0.86
-0.14
 
辽阳化纤公司
 
0.74
0.74
 
锦西炼化总厂
2.2
1.57
-0.63
 
锦州石化公司
9
5.45
-3.55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44
1.44
 
兰州炼化总厂
1.8
1.59
-0.21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0.89
2.15
1.26
 
克拉玛依石化厂
0.9
0.28
-0.62
 
独山子石化总厂
0.7
0.81
0.11
 
玉门炼化总厂
 
10.21
10.21
 
马家滩炼油厂
 
0.01
0.01
 
马岭炼油厂
0.6
0
-0.6  
南充炼油厂
4.2
4.16
-0.04
 
大港油田炼油厂
 
3.22
3.22  
华北油田第一炼油厂
3.9
6.3
2.4  
石油大学胜华炼油厂
1.26
1.26
0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小计
30.29
46.6 16.33  
燕山石化公司
0.3
0.16
-0.14  
天津石化公司
4.5
3.65
-0.85  
齐鲁石化公司
1.4
1.14
-0.26  
洛阳石化公司
3
2.91
-0.09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1.8
0  
石家庄炼油厂
2.8
1.83
-0.97  
沧州炼油厂
3.5
0.05
-3.45  
济南炼油厂
0.9
0.3
-0.6  
南阳炼油厂
1.6
1.69
0.09  
太原石化厂
0.5
0.45
-0.05  
胜利稠油厂
1
0.58
-0.42  
高桥石化公司
2.5
5.58
3.08  
茂名石化公司
8
9.41
1.41  
广州石化总厂
4.5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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