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8:57:08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徐建发[2003]56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在徐施工企业: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将《徐州市建靥卮*安全事故,现将《徐州市建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特制定《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事故类别包括:
(一)深基坑坍塌;
(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五)房屋拆除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建设局负责,相关部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
(二)成立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成员名单、专家组名单、应急救援设备详见附表一、二、三。(略)
市指挥部设在市建设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作;
(八)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
(二)市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应急处理预案
(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市建设局主要领导,并迅速上报市政府。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立即组织或通知就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自我保护
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市建设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建设局备案。
(三)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必须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8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嘉兴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4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79号),设置嘉兴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是主管粮食安全、粮食流通业务、行业指导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
(二)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和粮食收支平衡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市场、粮食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意见;保障军粮、救灾粮等的供应和安排;组织协调并督促“订单粮食”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全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和全市粮食质量的监管;负责粮食经营资格的审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政策性用粮的购销以及粮食进出口活动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四)指导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五)负责市级储备粮食的库存安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食规模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全市粮食仓储建设;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嘉兴市军粮供应站;联系嘉兴市粮食资产经营公司。
(六)负责市级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委托、结算和内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应急体系,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市场信息;承担粮食行业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
(八)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国家粮食订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执行情况。
(九)负责行业归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会务、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后勤及粮食经济调查研究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局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局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购销调控处(南湖区、秀洲区粮食分局)
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和粮食收购、采购、销售、库存和出入库(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制定储备粮食管理制度;负责粮食的防治管理、安全保管工作;负责军粮、救灾和特种粮食的供应和安排;指导协调全市粮食购销、余缺调剂和品种串换,保证市场供求平衡;组织协调并督促落实“订单粮食”任务;协同有关部门管理“订单粮食”价格;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承担全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嘉兴市军粮供应站;负责联系南湖、秀洲两区政府有关粮食工作。
(三)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处)
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企业改革工作,指导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负责粮食经营资格的审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政策性用粮的购销、以及粮食进出口活动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协同有关部门对市场粮食质量、物价、计量、统计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行业归口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汛抗台工作;联系嘉兴市粮食资产经营公司。
(四)财务会计处
负责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的结算和拨付工作;负责全系统财务会计信息、经济活动分析和财务人员管理;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协调管理政策性业务资金的供应和封闭运行;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与经济责任制考核;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补贴、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运用政策。指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行政编制15名(含纪检、监察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策发〔2009〕19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了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公布实施,对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如此,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当前,要紧密结合林业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行统筹安排,把学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列入普法规划,制定学习计划,安排一定时间,组织林业工作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分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林地承包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仲裁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三、抓紧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措施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局和农业部正在抓紧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完善有关组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和规范调解仲裁工作等的规章制度,要结合地方林业工作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确保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统一,便民高效。承担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仲裁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四、严格依法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林业主管部门是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当地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解决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积极向人民政府汇报,主动参与组织、筹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积极向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推荐熟悉林业法律和政策的仲裁员。要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采取措施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督促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密切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积极协调财政主管部门,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以贯彻实施法律为契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农村生产力的一次大解放。为切实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契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畅通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渠道,促进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使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支持,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通过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相关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