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自诉与国家赔偿
戴洪斌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对。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并予执行。自诉人也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后,被告人就人民法院的决定逮捕申请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讨的问题。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方式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归纳起来,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判决、撤回自诉(包括按撤诉处理)和驳回三种。本文主要分析撤回自诉情形。
二、有关国家赔偿规定
自诉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一种,自诉案件中有关逮捕的国家赔偿,也当然适用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对撤回自诉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只简单作了提及,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后改为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作出了《关于自诉人撤诉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批复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该裁定应视为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民法院对错误逮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两个法律规定和批复,是处理撤回自诉案件国家赔偿的主要依据。
三、自诉案件中决定逮捕应否给予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自诉人撤诉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却提出了在某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个规定似乎存在有矛盾。
国家赔偿法为国家赔偿法典,是指导国家赔偿工作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刑事案件的自诉人撤回自诉,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的,也应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这是一般情况。
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上述个案批复提到的情形,即被上级法院裁定了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则不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而应予国家赔偿。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对一审原有罪判决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是对一审刑事有罪判决的否定性评价,在一审法院重审中未增加新的有罪证据、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的情况下,就应以这二审裁定的认定作为依据,以此确定原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有罪认定上的错误,可以视为对被告人决定错误逮捕的确认。这二审法院的裁定应视为是对原审法院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被告人就可以以此申请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给予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批复相关规定,并不矛盾。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项适用于撤回自诉的一般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自诉人撤诉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适用的是特殊情形,即上级法院作了否定的情形。
虽然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规定了,撤回自诉的逮捕不予国家赔偿。但并不必然表明,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办理中作出逮捕决定一概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这些被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是否都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具有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因为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并不作出明确的认定和判决,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更不好在裁定书中予以说明。于是,一些自诉案件撤回后,原被逮捕的被告人就人民法院的逮捕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在法律和道理上说不太清楚,不好做工作,矛盾不易化解。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于确实不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甚至没有违法行为的被告人,应做好安抚。
四、对决定逮捕的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包括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情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一是超过法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也包括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情形,应当释放、解除或变更。对于人民法院的决定逮捕不当,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及相关人员对此强制措施提出异议。对于人民法院超期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无论是对法院逮捕不当没有明确规定异议,还是对超期逮捕规定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解除,都没有禁止被告人及相关人对决定逮捕提出异议。要充分保护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权利,应允许被告人和相关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逮捕提出异议,异议可以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和相关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逮捕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查,如果确实不属于应予逮捕情形,则予以纠正,撤销原作出的逮捕决定。该撤销决定,应视为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被告人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对人民法院采取逮捕措施的异议,可以在自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在自诉撤回后提出,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人生自由权。
五、自诉案件应慎用逮捕措施
公民的人身自由为宪法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国家法律和个人高度重视。需要对个人的人身自由给予充分的保护,严格限定限制、羁押人身自由的条件。这对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办理自诉案件时更要加以注意。
由于自诉案件由被害人个人自行提起,且自诉案件侵害人损害的多是受人的个人权利,在办理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更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要设定比办理公诉案件更为严格的条件,严格决定逮捕条件,不轻易决定采取逮捕措施。
过去不少自诉案件中,人们法院都对被告人决定了逮捕。自诉案件多为轻微的刑事案件,要严格审查,确立起充分保护人身自由权的意识,谨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建议对自诉案件中的决定逮捕,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法律规定,以规范这种行为。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蜂蜜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蜂蜜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7]180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蜂蜜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年出口量约8—9万吨。近年来,在利益的驱使下,掺假、走私现象十分严重,出口蜂蜜质量严重下降。为了提高出口蜂蜜质量,促进蜂蜜出口,请各局加强对出口蜂蜜的检验和管理工作。
一、目前蜂蜜进口国利用碳同位素和蛋白质同位素双重指标来控制蜂蜜质量、鉴别真伪。为了提高出口蜂蜜质量,防止蜂蜜出口受阻,国家局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对我出口蜂蜜检验碳同位素并对蛋白质同位素进行抽验,碳同位素检验结果绝对值须在23.5‰以上才能评定为合格。另外,目前国外还采用同时检测蜂蜜中的碳同
位素和蛋白质同位素并加以比较的方法来鉴别蜂蜜是否掺假,鉴别的方法是当蜂蜜中的碳同位素和蛋白质同位素两数值相差绝对值小于1的判为真蜜,否则为掺假蜜,
这种方法在国内还没有得到验证证实,因此我们采用这一方法得出的结果仅供参考。
鉴于目前商检系统内仅江苏商检局具有蜂蜜碳同位素和蛋白质同位素检测能力,建议各局将抽取的出口蜂蜜样品寄送江苏商检局检测,凭江苏商检局出具的蜂蜜碳同位素检测结果综合评定蜂蜜合格与否。如果当地具有检测能力的也可在当地委托检测。
请江苏局在检验出口蜂蜜过程中,对蜂蜜中的碳同位素和蛋白质同位素值的相互关系做好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国家局。
二、为维护蜂蜜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防止蜂蜜出口走私,请各局凭蜂蜜出口配额许可证接受出口蜂蜜的报验,并在出口配额许可证上核销出口数量。对无蜂蜜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接受报验。为了便于各局掌握各公司蜂蜜出口配额有偿招标中标数量情况,现随文附上今年各公司出口蜂蜜中标数量表供参考。
三、为配合外经贸部做好出口蜂蜜的管理工作请各局将今年1—6月份各公司蜂蜜出口报验数量情况于8月底前报国家局。
附件:1997年出口峰蜜中标企业和数量表
附件
1997年出口蜂蜜中标企业和数量表
商检:
省(市)、自治区 公司名称 中标数量(吨)
辽宁: 辽宁省抚顺市进出口公司 60
辽宁省辽广对外经贸集团公司 150
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 60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150
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21
合计 541
安徽: 安徽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150
安徽省宣城地区进出口公司 60
合肥市进出口公司 150
安徽省阜阳三健蜂业有限公司 100
安徽省东至县对外贸易公司 60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361
滁州市外贸蜂产品总厂 100
安徽省滁州市进出口公司 271
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770
合计 3,022
黑龙江: 绥芬河市东成经贸有限公司 1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进出口公司 737
黑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1,533
合计: 2,280
海南: 海南省联合贸易公司 150
海南省海信(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 1,107
合计: 1,257
陕西: 陕西省农工贸(集团)进出口公司 60
陕西榆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150
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1,239
陕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60
陕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475
合计: 2,984
湖南: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 150
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637
合计: 787
浙江: 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150
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150
中国土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 60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60
浙江省绍兴市进出口公司 60
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60
浙江省兴合(集团)总公司 60
浙江省经济协作公司 60
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2,378
合计: 3,038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品食杂公司 100
合计: 100
河北: 河北省国际经贸发展公司 150
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150
中国包装进出口河北公司 60
秦皇岛中粮进出口公司 60
石家庄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60
秦皇岛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470
河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447
合计: 2,397
江西: 江西省宜春地区进出口公司 60
南昌进出口公司 216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江西公司 60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西公司 183
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江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60
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2,032
合计: 2,671
北京: 北京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210
合计: 210
宁夏: 中国包装进出口宁夏公司 60
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60
宁夏回族自治区夏城进出口公司 60
合计: 180
河南: 河南省商丘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60
河南省新县对外贸易公司 150
河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1,895
合计: 2,105
广东: 广东省惠来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合计: 60
深圳: 深圳土畜产茶叶进出口公司 1,279
合计: 1,279
成都: 成都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合计: 60
厦门: 福建省土畜产厦门进出口公司 150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150
合计: 300
山东: 济南市进出口公司 60
山东中土畜进出口有限公司 60
合计: 120
江苏: 盐城市对外贸易公司 155
淮阴市对外贸易公司 150
江苏省土产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02
昆山市对外贸易公司 2,995
合计: 7,502
湖北 湖北省襄樊市国际贸易公司 60
合计: 60
天津: 天津市土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1,336
合计: 1,336
上海: 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1,327
合计: 1,327
宁波: 宁波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1,424
合计: 1,424
吉林: 吉林省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1,750
合计: 1,750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公司 60
合计: 60
部委、总公司: 中粮畜禽肉食进出口公司 60
中粮实业发展公司 60
中粮酒饮料食品进出口公司 60
中国安华发展总公司 60
中国玉米出口联营公司 60
中粮粮油进口公司 60
中国牧工商总公司 100
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 60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60
中粮广告展览公司 60
中信贸易公司 150
中海贸(珠海)海外贸易公司 60
绿地兴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60
葆祥国际服装中心 60
凯利实业有限公司 60
中艺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 60
中润贸发进出口公司 60
中润联益进出口公司 60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60
五矿国际实业发展公司 60
武汉中粮进出口公司 150
中土畜干果菜蜂产品进出口公司 1,998
中土畜香精香料进出口公司 1,672
合计: 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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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