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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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全国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报来的《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继续保持好的势头,社会稳定、人心安定。但是,通货膨胀的形势依然严峻,物价上涨幅度还比较高,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必要条件,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最近,国务院已发出《关于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物价工作的方针,继续保持宏观调控的必要力度,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严格执行信贷计划,抓
好农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特别是要抓好淡季蔬菜和生猪的生产,搞好调运和储备,保证市场供应。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对粮、油、肉、蛋、菜等主要品种,应该制定比较具体的、可操作的价格监审办法,继续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要进一步大力开展物价监
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发挥新闻媒介监督与群众监督的作用,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安定人民生活。

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国家计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以及全国总工会组成了全国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并从3月初开始,组织6个物价大检查
工作组,先后赴29个省(区、市)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抽调干部7.2万人,组成1.8万多个检查组,共同开展了全国物价大检查工作。
经过近5个月的工作,全国物价大检查已告一段落,现将检查情况及今后的工作建议报告如下:
一、物价大检查的主要成效
(一)提高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价格必须进行调控管理的认识。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一些同志产生了误解,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工作可有可无,价格改革就是放开价格、放开价格就无需管理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价格失控、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在这次大检查中,我们会同宣传部门,开展了以深化改革、加强调控、
推动市场健康发育为基调的舆论宣传,阐明中央的指导方针,强调对市场价格不能放任自流,依靠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完善的价格调控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宣传教育既为开展物价大检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也是对十四届三中全会决
定中有关市场、价格和宏观调控内容的一次普及教育。
(二)推动了国家制定的各项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资金规模32.3亿元;26个省(区、市)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时,补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增加了蔬菜、药品、商品住宅、理
发、洗澡等若干个监审品种;明码标价制度在国有、集体零售商业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普及,私营企业和固定摊贩实行明码标价的情况有明显好转。上海市率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经营娱乐业、饮食业、衣着类和机电类商品

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深圳市对蔬菜和猪肉放开批发,对零售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既保证了经营者有合理盈利,又保持了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
(三)配合和推动了粮价改革及其他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这次物价大检查,正赶上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相继出台。检查组紧密配合中心任务,督促和帮助地方贯彻落实石油系列产品和粮食价格改革方案,大力查处借改革之机乱涨价的行为,制止层层加码、搭车涨价,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特别是在粮食价格改革方案
实施后,检查组同地方的同志一起监管粮食市场,组织力量检查市场物价,处理乱涨价行为,为这项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
(四)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乱涨价、乱收费的势头有所遏制。
各地按照大检查确定的品种范围,对粮食、棉花、化肥、农村用电、成品油、钢材等重点品种及收费项目实施了重点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3月10日到6月30日,全国共查出各类价格违法案件23.6万件,查出非法所得7.54亿元,其中,涉及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案件
11.4万件,重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案件1.3万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案件1.1万件,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案件3.2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案件2.7万件。到目前为止,对上述查出的案件已处理18.7万件,实行经济制裁3.17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洪涝灾害后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暴涨的问题,采
取严厉措施,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惩处了趁火打劫、欺诈群众的不法行为,安定了灾区人民生活。
(五)全面推进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促进了生产经营者加强对价格的管理。
根据中宣部和国家计委对物价大检查宣传工作的要求,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都对物价大检查和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工作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其强度、覆盖面和宣传效果都是过去少有的。各地在宣传先进典型的同时,还选择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
近2000起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发挥了舆论的监督导向作用,推动了企业自查自纠的深入开展。
各地还注重发挥职工、街道(乡镇)群众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加物价大检查。凡是群众监督搞得好的地方,物价管理工作都有明显成效。一些工商企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主动规范自身的定价行为。北京市地安门副食商场等全国100家执行物价、计量政策法规? 罴训ノ唬⒊隽吮3质谐∥锛畚榷ǖ某槭椋槿蟹⒒庸猩桃翟谑谐∩系闹鞯甲饔茫榷ㄊ谐∥锛郏种萍倜拔绷由唐贰? 随着物价大检查的开展,以及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物价总水平上涨过猛的势头已开始趋缓。
二、当前物价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通货膨胀形势还比较严峻,物价上涨幅度仍居高难下。
据统计,今年1—6月份全国零售物价总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19.8%,是改革以来少有的高峰期。物价上涨的特点,一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主要收费项目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多;二是城乡价格同步上涨,1—6月份全国城市商品零售价格上涨19.7%,农村上涨19.9%,农村价格涨? 顺鞘校馐枪ド儆械模蝗亲罱锛壅欠鱿址吹?月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20%,涨幅比5月份高出1.1个百分点。
据分析,下半年全国物价涨势总的会逐步趋缓,但是价格总水平仍将保持在较高价位上。这是因为:
1.需求拉动仍然强劲。一些地方、部门仍在盲目上项目、铺摊子,追求不切实际的发展速度;同时,消费基金失控的状况还未得到有效抑制。
2.成本推动价格上涨的压力仍然较大。近几年国家陆续调整了不少基础产品、基础设施价格,增加了下游产品成本。
3.自发涨价的力度加大。今年上半年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许多地方推迟了原定出台的提价项目,企望在物价大检查告一段落后,再通过提价转嫁负担;粮价改革的连锁反应,特别是对肉蛋等相关产品的影响,也还有一个滞后过程。因此,预计今后一个时期内,大
多数放开价格的商品,自发涨价的力度将会加大。
4.由于今年水旱灾害比较严重,有些受灾省(区)粮食、猪肉、蔬菜价格已出现明显上涨势头。
以上这些情况,反映了物价形势的严峻,我们决不能有半点疏忽大意,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各方面采取措施,做好抑制通货膨胀工作。
(二)少数地方对价格调控管理重视不够,抑制通货膨胀工作抓得不实。
有些同志把抑制通货膨胀、加强价格管理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只要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了,物价多涨点没关系;认为价格放开以后物价工作无足轻重,削弱了物价管理,放松了价格监督检查。有的地方认为控制物价吃亏,放开价格占便宜,担心把物价指数管低了,地方
财政要拿补贴,影响本地经济发展;把控制物价的责任推给中央,认为对放开价格的宏观调控,要由中央采取措施,地方“管不了,管不好,没法管”。有些同志比较重视抓基本建设,不重视抓市场建设;重视抓商品生产,不重视价格管理,对某些重要商品价格放任自流。在这些错误认识
的影响下,少数地方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抓得不力,落实不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下发5个月来,至今仍有个别省(区、市)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少数省(区、市)没有落实粮食风险基金;明码标价还有空白点;个别地方对物价大检查只作? 艘话阈缘拇锊渴穑ぷ鞒尚Р淮蟆? (三)流通秩序、价格秩序混乱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越权出台铁路、港口、机场建设附加费;一些化肥、钢材生产企业高价出售产品;少数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带头抢购、转手倒卖、抬高销价、买卖大号;有的工商企业联手垄断价格;医疗、教育、邮电、农村电力的乱收费屡禁不止;蔬菜、药品等部分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中间
环节价差过大;餐饮和服装等行业中欺诈宰客、牟取暴利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
(四)价格立法滞后,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检查手段薄弱。
在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以后,国家对价格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特别是对垄断、欺诈和牟取暴利等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价检查手段薄弱,缺乏强制措施,查处案件的难度比较大。物价大检查期间,发生了数十起检
查人员执行公务被围攻、殴打事件。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处罚单位多,追究个人责任少;实行经济制裁多,行政、法律处罚少,因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继续抑制通货膨胀,切实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根据这次检查的情况,领导小组建议: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总方针,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动员和组织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协调行动,做好抑制通货膨胀工作。今年下半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再出台新的提价项目,以切实保持市
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群众利益。
(一)继续坚决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清醒地认识到通货膨胀的危害性,提高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各项决策的自觉性。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通货膨胀特别是高通货膨胀的危害极大,一是使价格信号失真,误导资源配置;二是助长投机行为,加剧
分配不公;三是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发展;四是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安定。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通货膨胀无害论”。
当前,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仍然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是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都要按这个要求统一思想,增强全局观念。要继续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措施,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抑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继续把好信
贷投放和货币发行两个闸门;抓好农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特别要抓好淡季蔬菜和生猪生产,搞好调运,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副食品价格。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物价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及时进行研究和决策。要把控制物价的成效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真正落到实处。要稳定各级政府物价机构和队伍,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检查手段,更好地发挥物价部门的职能作
用。
(二)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稳定。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逐步强化价格调控手段。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整顿流通秩序,发挥国有商贸企业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要抓紧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定切实措施,稳定“菜篮子”、“米袋子”、“火炉子”
价格。
各地要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对粮、油、肉、蛋、菜等主要品种制定出比较具体的、可操作的价格监审办法,强化对“菜篮子”价格的调控手段。根据若干地区的经验,稳定肉蛋菜等重要
副食品的价格,一要建立可靠的肉蛋菜生产基地,掌握比较稳定、充足的货源,增加供给能力;二要加强市场建设,要有规模适中的批发市场和布局合理的零售市场,大中城市的肉蛋菜批发、零售市场建设应纳入规划,增加投入,在经营上既要鼓励多渠道,又要发挥国有商业主渠道作用,
要对外地货源开放市场;三要有灵活、适度的管理,注意综合运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差率控制、公布参考价等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和改善对“菜篮子”价格的调控管理。同时要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价格、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

(三)严格控制粮价改革的连锁反应。
为了确保粮价改革达到预期目的,防止相关产品价格过度上涨,必须继续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对直接受粮食提价影响的粮食复制品、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饮食品,对间接受粮食提价影响的饲料、肉、禽、蛋、菜、水果、水产品及其他主副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民用燃料的价格,一律不准
乘机乱涨价。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职工群众物价监督组织要继续认真检查市场物价,严肃查处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变相涨价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四)加快价格立法进程。
国家计委已拟订了《关于制止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报经国务院审定后将立即实施。为了巩固这次全国物价大检查的成果,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国家计委正在起草《关于价格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同时在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价格法
》。要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一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规、规章。
(五)抓好经常性价格监督检查。
全国物价大检查工作虽已告一段落,但经常性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加强。特别是尚未完成粮食、棉花、化肥、农村用电、成品油、钢材等重点品种价格检查的地区,要继续抓紧抓好,不能仓促收场;重点品种价格检查已基本完成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其他重要商品和
服务价格的检查,并抓好价格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为了巩固物价大检查的工作成果,继续做好抑制通货膨胀工作,建议将以上报告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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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1991年3月18日,能源部

根据《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制定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试行)》及附表《电力工业企业档案(0--5类)分类表》、《水电厂、火电厂、供电及火电施工企业档案(6--9类)分类表》,现印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请将问题及时告部办公厅。

附: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试行)

目 次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
编制说明
使用说明
简表
主表
0 党群工作
1 行政管理
2 经营管理
3 生产技术管理
4 财务审计
5 人事劳资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
为加强电力工业企业档案标准化、现代化管理,促进企业档案工作的综合整体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信息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特依据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制定本规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的实体分类原则、分类方法、类目标识和类目设置。企业用本规则及附表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排架管理。0至5大类的分类表适用于全部企业;6至9大类的分类表不同性质的企业各不相同。
2.术语
2.1 企业档案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并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管理、劳动人事、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档案。
2.2 类目
类目是档案分类的基本单位,是构成档案分类表的主要成份。
2.3 类号
类号是类目的标识符号,用以表示类目在分类体系中的位置和排列顺序。
3.分类原则
企业档案分类是以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职能,结合企业档案构成的内容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综合开发利用。
4.一级类目的设置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设十个一级类目,即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财务审计、人事劳资、产品(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
5.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分类方法
5.1 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人事劳资和除会计财务以外的财务管理等大类按问题兼顾组织机构进行分类。
5.2 财务管理类的会计财务按文件的形式分类。
5.3 产品(生产)类根据发电、供电、施工、修造等不同企业的主要生产职能按专业性质分类。
5.4 科学技术研究类按专业性质和课题分类。
5.5 基本建设类按项目和专业性质分类。
5.6 设备仪器类按专业、用途分类。
6.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
6.1 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详见《分类表》。《分类表》中的类目设置是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的基本类目。类目的级位表示上、下位的隶属关系。
6.2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使用到哪一级类目,没有实体档案的类目可空号不用。
7.类目标识
7.1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的类目统一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7.2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最多设有四级类目,各级类目都用0--9标识。
7.3 不同级类号之间直接联接。
8.声象等档案的分类
声象或其它不同载体的档案,就其档案的形成和反映的内容,在本规则分类表中十个一级类目中都有,它只是在档案载体上的不同,其反映同一问题时的性质、内容、作用都是与纸质载体相同的,因此不单独设置一级大类。可采用分库保管、统一分类编号的办法,为加强管理可另编目录。
9.企业人事档案的分类
企业人事档案的分类按中组部的有关要求执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与其它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10.本规则由《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编制说明和《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及其《使用说明》组成。
11.各企业自本规则颁发之日起,凡新进库的档案(除对原有档案的修改、更改、补充部分外)统一执行本规则。
12.过去颁发的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符时,以本规则为准。
13.本规则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编 制 说 明
一、编制过程
1981年原电力工业部为统一电力企业科技档案的分类标准,组织编制颁发了《火电厂科技档案分类大纲》和《水电厂科技档案分类大纲》,并印发了《供电单位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的讨论稿(以下简称“分类大纲”)。经过几年的推广试行,肯定了“分类大纲”的作用,但感到尚需改进完善。原水利电力部,能源部和中电联1987年到1989年间组织了三个“分类大纲”的修订工作和《文书档案分类大纲》的编制工作,原准备在1989年西安档案会议上讨论通过颁发执行。适值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征求意见,与会代表比较集中的意
见是:“分类大纲”应尽量向国家标准的定稿靠拢。1990年9月部接到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修改稿后在10月上旬组织了十人用六天时间学习并编写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0至5大类)》和水电厂、火电厂与供电单位《企业档案分类表(6至9大类)》的征求意见稿,10月中旬在昆明档案会议上分发。经各网局、省局组织讨论,集中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火电施工单位自1986年以来也由情报网多次作了编写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的尝试。1990年12月部组织十人编写了《火电施工企业档案分类表(6至9大类)》。1991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部与中电联在原有人员基础上组织十五人参加了试行本的定稿工作。国家档案局田文生处长曾亲临参加,解答了一些存在的疑问。
二、编制原则
1.企业档案分类以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职能,结合企业档案构成的内容特点,分类表类目的设置和序列的先后,都力求充分反映电力企业档案的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便于科学管理与综合开发利用。
2.分类表在总体上应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和包容性,并力求保持基本类目的稳定性,使分类表既适用于现有档案分类的需要,又给今后的发展留有扩展的余地。
3.分类表的类目名称和标记符号,力求准确、简明、便于掌握和使用。同时考虑到已有大批企业执行原“分类大纲”,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保持分类号与原“分类大纲”编号一致。
4.根据电力企业档案管理的特点,对《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作了部分变通处理。
(1)电力企业(除修造企业外)基本无“产品类”档案。我们利用此“产品类”作为存放主要生产职能形成文件的类目,改名为“产品(生产)”类。“生产”内容,依不同企业性质而定。
(2)党委组织、纪检、宣传和统战工作等上升为二级类目,与行政事务、武装保卫、安全环保和人事管理等二级类目相当。
(3)各级类号统一改为0至9标识,直接相联,不用间隔号“·”分开。
三、几个问题的处理
1.原“分类大纲”只对科技档案进行分类,并将技术管理性文件全部归入综合类。现在是对电力企业档案进行分类,因此,凡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科研课题、设备仪器和产品(生产)的文件材料入6至9大类,一般技术管理性文件则入“生产技术管理类”。
2.原“分类大纲”将一个工程的所有档案全部集中,没有生产、科研、设备仪器和基本建设各类的明确界限。现在将产品(生产)、科研、基本建设和设备仪器各类作了明确的划分,但在划分的界限上,各种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的处理。
3.管理档案仅用分类号还不够,我们的6至9大类采用案卷编号即档号,由目录代号、分类号与案卷号组成。案卷编号用了“目录代号”的名称。目录号本应是各本目录按顺序徘列后编写的流水号。目前用工程代号、机组号或年度号暂时代替目录号使用,等正式确定目录号时需另行编制。
4.档案的排架可以大类为主,也可以目录代号为主,再按分类号进行排架。考虑到各地对文书档案的管理如编目、排架等要求不同的实际情况,对0至5大类的排架,现不做硬性规定,只推荐了两种方法,各企业可自行决定。
5.在分类时,若档案文件的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类目时,可入其同位类目的“综合”类内,或入其主要问题的类,而在另一问题的类内注明“参见××××××”。如出现分类表基本范围以外的档案,又难以靠入有关相近的类目时,可暂编入其上位类目中。在反复出现同一问题时,可逐级上报能源部档案处,以便在修订分类表时考虑。

使 用 说 明(0—5大类)
1.分类表是按问题兼顾机构的原则进行编制的,党、政、工、团的文件应该分开,因此即使同是机要保密工作,党委与行政要分开,同是信访工作,党委、纪检、行政的也要分开。
2.组卷时应结合文件的保管期限和文件的多少一起考虑,同一类目下,可以立成不同保管期限的几个案卷,如:021党委会议记录—永久,政工会议记录—长期,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短期;120本厂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永久,各科室、车间工作计划、总结—短期。
3.有些三级类目包括的内容较多,如设备管理、工资管理等,在基本范围里都有说明,为了减少层次,不再列出四级类目。在使用时,各单位应根据文件的多少来确定使用到哪级类目。如551工资管理、工资改革含调资、定级、工龄计算、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内容,如果调资文件很多,就应该单独立成一卷或几卷,并以调资为问题拟定案卷题名,不应以工资管理为标题内容;反之,如果调资文件与定级、工龄计算等文件均较少,就应以工资管理为标题内容组卷。如果三级类目文件都较少,可用其共同的上位类二级类目组卷,如关于工会工作的通知、规定、报告,关于外事工作的计划、通知等。
4.本分类表基本上按问题分类,但不可能列举所有问题,因此有的类目是用文种划分的。如023党委指示、决定、报告、通知,051宣传工作的指示、通知,356环境保护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这主要解决一些无法列入具体问题的普发性文件的立卷问题。凡能归入具体问题的文件材料应放入具体问题的类目内,如不能归入,则按文种的类目归,拟写案卷题名时,应将主要涉及的问题点出。
5.各大类下的第一个二级类目均是“综合”,应尽量控制使用这一类目,只有当文件材料的内容涉及下面二个以上二级类目时,才能使用。
6.分类表对三级类目作了某些规律性的排列,以便于记忆和使用,如0为计划、总结(党群工作的各二级类目行政事务、计划统计、物资管理、规划基建、科技管理等)1为会议(党务综合、纪检、工会、团委、行政事务等),9为统计报表(党务综合、财务管理除外)、名册(党员、团员、干部、职工)、简报(宣传、工会、团委、安全简报等)。由此而出现的空号,原则上各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出现新概念的文件时,尽量往已有类目上靠,如无法列入,应向上一级档案业务管理部门反映,由部办公厅档案处确定其分类号,以便统一。
7.采用本分类表后案卷封面的填写有下列变化:在全宗名称下面原来填写组织机构或问题分类类名的横线上,现在填写二级类目的名称,如组织工作、行政事务、计划统计、安全环保、审计、工资管理等,在归档号的地方,填上分类号和案卷号,并在案卷脊背案卷号的上方,填上分类号,以便检索。
8.关于案卷的排列,暂不做硬性规定。现推荐两种:一是按大类—年度—案卷顺序号排,一是按年度—大类—案卷顺序号排。如 0大类—90年、91年、92年……
1大类—90年、91年、92年……
2大类—90年、91年、92年……或 90年—0、1、2、3、4、5(大类)……
91年—0、1、2、3、4、5(大类)……
92年—0、1、2、3、4、5(大类)……
会计帐务的案卷,因其形状大小不同,可以分开排架。

简 表
0 党群工作
01 党群工作综合
02 党务工作综合
03 组织工作
04 纪检工作
05 宣传、统战工作
06 工会工作
07 共青团、青年工作
08 协会、学会工作
1 行政管理
11 行政管理综合
12 行政事务
13 武装保卫
14 监察
15 医疗卫生
16 后勤福利
17 外事工作
2 经营管理
21 经营管理综合
22 计划统计
23 物资管理
24 用电营业
25 农村电网和农电管理
26 产品销售
27 多种经营与协作联营
3 生产技术管理
31 生产技术管理综合
32 规划基建管理
33 生产管理
34 施工管理
35 安全环保
36 科技管理
37 质量管理
38 标准计量
39 信息工作
4 财务审计
41 财务审计综合
42 财务管理
43 会计帐务
44 审计工作
5 人事劳资
51 人事劳资综合
52 机构编制
53 人事管理
54 劳动管理
55 工资管理
56 教育培训

主 表
0 党群工作
01 党群工作综合
02 党务工作综合
020 党委工作计划、总结
021 党委会、民主生活会、政工会议记录、报告
含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
022 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文件
023 党委指示、决定、报告、通知
024 党委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025 党委专题总结、报告
如清查、核查、两清工作
026 争先创优和表彰先进党员
027 机要、保密工作
028 信访工作材料
029 党务工作大事记
03 组织工作
030 组织工作计划、总结
031 组织设置
机构级别、待遇、领导关系变动、启用印信等
032 党员管理
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党籍、党龄
033 整党建党
思想、组织、作风整顿,党员入党、转正
034 干部管理
党内干部任免、选举、审查、考核、考绩
035 党费管理
039 统计报表、党员名册
04 纪检工作
040 纪检工作计划、总结
041 纪检会议记录
042 关于纪检工作的指示、通知、报告、会议纪要等
043 党风建设
044 党员民主评议材料
045 案件处理和处分
046 纪检信访工作材料
049 统计报表
05 宣传、统战工作
050 宣传工作计划、总结
051 宣传工作的指示、通知、会议纪要
052 党员轮训和党课计划、小结、教材
053 理论学习、时事政策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054 反映本单位活动的剪报、广播稿、本单位办的报刊
058 统战工作文件
059 简报
06 工会工作
060 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061 工会会议记录、职代会、工代会文件
062 组织工作
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会员管理等
063 企业民主管理和班组建设
含干部评议材料
064 职工教育
065 劳动竞赛和评选劳模、先进材料
行政各部门竞赛评比均入此
066 工会财务管理
067 劳保福利
职工休养入此
068 文体宣传和女工、调解工作
069 统计报表、简报
07 共青团、青年工作
070 团、青工作计划、总结
071 团委会议记录、团代会文件
072 团、青工作的规定、通知
073 组织工作
机构设置干部任免
074 团员管理
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团籍、团员处分
075 团费管理
076 青年工作
077 竞赛比武和评比先进材料
评选优秀团员、团干部、新长征突击手等
078 文体、宣传活动材料
079 统计报表、团员名册、简报
08 协会、学会工作
政治思想工作研究会、电机工程学会、企协、科协、文协、
体协等
080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081 机构、章程、会员管理
082 协会、学会工作的通知、规定
含技术咨询服务的规定、评比先进等
083 年会活动和论文
084 技术咨询服务的合同、协议
085 刊物
089 统计报表、名册
1 行政管理
11 行政管理综合
12 行政事务
120 行政工作计划、总结
含各行政科室、车间工作计划、总结
121 厂、局长(经理)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生产(计划)调
度会记录,纪要、决定
122 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和长远规划文件
123 企业整顿、企业升级等企业管理文件
内部承包、厂规厂法、单项升级等入此
124 工商行政管理
含企业登记,经济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和各项证书
125 厂签报单(各科室、车间给厂部的报告和批复)
126 文秘、机要、保密工作
文书处理、印信等
127 信访工作和人大、政协提案的答复
128 修志工作、大事记
129 简报
13 武装保卫
130 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和经济民警配备
131 民兵和征兵工作
132 治安管理
危险物品、枪支弹药、交通管理、内部治安、电力设施保
护等
133 消防工作
134 刑事案件处理及历史案件复查
139 统计报表、名册、简报
14 监察
140 监察工作计划、总结
141 监察会议记录
142 监察工作的指示、通知、报告、会议纪要
143 行业作风
144 案件处理和处分材料
149 统计报表
15 医疗卫生
150 医疗卫生工作的计划、总结、通知、规定
151 卫生宣传、防病治病
152 计划生育
159 统计报表
16 后勤福利
160 后勤福利工作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
161 办公用房管理
162 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
163 生活管理
食堂、浴室、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管理
164 车辆管理
165 绿化管理
166 用水、用电、用汽管理
169 统计报表
17 外事工作
170 外事活动的计划、总结
171 外事工作的通知、规定
172 接待工作
2 经营管理
21 经营管理综合
22 计划统计
220 生产、基建计划、总结及计划调整
221 计划管理规定、通知等
222 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23 月度计划任务书或月度作业计划
228 统计工作
含工业普查、房屋普查等
229 统计报表及统计资料汇编
23 物资管理
230 年度物资分配计划
含采购计划
231 物资管理的通知、办法、规定
232 重要物资供应文件
招标、投标、合同、协议、来往函件
233 储备定额管理
234 物资价格管理
235 仓库管理
含清仓利库
239 统计报表
24 用电营业
注:241、244可按实际情况,实行二级管理
240 用电营业规章
供用电规则、用户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等
241 电力分配及负荷管理
含用电构成、用电分析、主要产品耗电定额等
242 电费、电价、热价管理
243 三电管理
安全、节约、计划用电
244 用电监察及重要用户管理
重要用户名单、用户重大事故、供用电合同、协议等
245 业扩与用电贴费
246 集资办电与加工电管理
247 余热发电和小水、火电管理
248 廉政建设和优质服务
249 统计报表
25 农村电网和农电管理
250 农电规划、计划、目标管理、总结
251 农电管理的规定、通知、会议纪要
252 农村电网整改
253 农电工管理与农电联站
254 农电经费、物资管理
255 农村电气化、标准乡建设
256 农电安全
259 统计报表
26 产品销售
260 产品销售计划、总结
261 销售管理的规定、通知
262 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函件
263 市场分析和用户调查
264 广告宣传
265 售后服务
269 统计报表
27 多种经营与协作联营
270 多种经营的计划、总结、报告
271 发展、整顿集体企业的通知、规定
272 集体企业机构设置和经营项目更改
机构成立、撤销、更名、工商行政登记等
273 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文件
274 集体企业劳资管理文件
275 协作联营的规定、通知
276 协作联营的合同、协议、函件
279 统计报表
3 生产技术管理
31 生产技术管理综合
32 规划基建管理
320 长远规划
含城网发展规划
321 勘测设计管理
资格认证、设计招标、投标等
323 工程管理
征、租土地、建筑市场管理等
324 工程项目管理
注:本单位不立项,对下属单位项目的批复与其请示
325 工程概预算定额管理规定及外包管理
含外包队伍资格认证、招标投标、外包合同
326 企业定额
含预算、资金、消耗材料、工具定额
327 工程阶段考核材料
329 统计报表
33 生产管理
330 设备技术管理
设备可靠性管理、设备评级与可调出力、设备异动、完善
化、备品定额管理
331 检修管理
检修三年滚动规划、计划、总结、技术改进措施
332 调度运行管理
运行方式、电网、电压、负荷管理、继电保护
333 三项费用工程计划、总结、报告、批复
设备更新改造、技术组织措施、零星购置
334 四项监督和过电压保护
金属、绝缘、化学、仪表及其他生产技术监督和网络活动
335 节能管理
含节水、节电、节煤、线损
336 燃料管理
含煤码头管理
337 带电作业
338 水电站管理
移民政策、水库维护、抗震加固等
339 统计报表
34 施工管理
340 施工及设备管理工作的计划、总结
含备品备件
341 施工调度会议、设备工作会议文件
342 施工及设备管理的规定、办法、条例、通知等
343 设备订购、报废
含设备选型、经济效益预测、订购合同
349 统计报表
35 安全环保
350 安全技术管理通知、规定、通报、会议纪要等
351 安全技术措施、总结
含事故措施、安全教育等
352 迎峰渡夏和防自然灾害
防汛、防台风、防冻等
353 压力容器管理
354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
含设备、人身、交通等非生产事故及障碍、未遂事故
355 特殊工种考核
356 环境保护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
357 环保调查和污染治理
含大气、水、噪音污染及费用和赔偿
358 粉煤灰综合利用
359 统计报表、简报
36 科技管理
360 科技计划、总结和长远规划
361 科技管理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
362 科技管理合同、协议
注:针对具体项目的入科研档案
363 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
364 现代化管理
365 专利管理
366 学术论文、出国考察报告、汇报、专题总结、专题材料
369 统计报表
37 质量管理
370 全面质量管理规划、计划、措施、总结
含工程质量规划、措施、总结
371 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考试、检查
372 工程质量监督办法、规定、通知、考核
373 产品与工程创优材料
374 产品、工程质量回访及反馈
375 QC小组活动
376 质量保证系统(QA)文件材料
379 统计报表
38 标准计量
380 标准工作文件
381 计量工作文件
含计量收费协议等
382 生产技术规范
上级和本单位颁发的规程、制度、条例、办法等
383 本企业技术标准
384 本企业管理标准
385 本企业工作标准
389 统计报表
39 信息工作
390 关于信息工作的通知、规定等
391 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等
392 本企业编制的计算机软件、盘片材料
注:分库保管
393 档案工作
394 图书资料工作
395 情报工作
399 统计报表
4 财务审计
41 财务审计综合
42 财务管理
420 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法、通知
421 流动资金核定
422 固定资产的新增、报废、调拨
含清产核资
423 专项资金的提取、分配
更改、大修、科技资金、福利、奖励基金等
424 生产财务和成本
含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分析、增收节支等
425 基建财务
426 税收
含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
427 价格管理
电价、热价、煤运加价
428 债券、国库券的认购
429 控购及费用开支
43 会计帐务
430 报表
431 帐册
432 工资单
433 凭证
434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44 审计工作
440 审计工作的通知、规定
441 专项审计的通知、报告、结论、决定、证明材料
442 下级报送备案的审计文件材料
449 统计报表
5 人事劳资
51 人事劳资综合
52 机构、编制
520 机构设置
成立、撤销、合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级别等
521 编制
53 人事管理
530 干部任免、聘任
531 干部待遇
工资、级别、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532 干部教育培训
533 干部调配和人才交流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干部调动介绍
信存根
534 干部考察、审查
含出国人员政审
535 干部奖惩
536 干部选拔、录用
含后备干部培养
537 干部离休及其待遇
含离休干部申报表、审批材料
538 干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
539 统计报表、干部名册、离休干部名册
54 劳动管理
540 劳动定额
541 劳动指标申请、就业
工人招聘录用、含合同工、临时工、退役人员安置、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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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台州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瞿素芬

2004年9月10日



台州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机关所属机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前款负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统称行政许可监督机关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产生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在保留的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提高或降低行政许可条件、标准的;对已经废止、削减或下放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继续实施审批或许可的;

(二)不按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内容、对象、条件、程序、依据、时限、标准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不能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行政许可信息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和不在法定期限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具体、明确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者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组织、下属机构、其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权的;

(十)未取得法定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持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许可工作或不亮证许可的;

(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损害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违反行政许可的收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四)以组织考前培训、学习等名义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强制收费的;

(五)培训的收费项目与标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收费指标的;

(七)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许可申请人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推销产品的;

(八)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以及重复收费的;

(九)摊派各种名目的达标、评比以及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资格认证等费用的;

(十)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时,没有开具合法收据或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行政许可收费不全额上缴国库或者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许可费用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收费规定的。

第八条违反有关规定,在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或不按规定职责、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二)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无正当理由对被许可人实施强制措施的;

(三)以实施检查为名故意刁难被许可人或者滥用职权限制被许可人的许可事项、范围的;

(四)接受或者索取被许可人的礼物、礼品、宴请、娱乐活动或在被许可人处报销费用的;

(五)向被许可人强行摊派费用、索要赞助、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改正或撤销的行政许可行为不予以制止、改正或撤销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行政许可监督机构所调查处理的事项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或敷衍塞责、拖延不办的,或未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或反馈材料不实的;

(二)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及相关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拒不采纳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处理意见和建议的;

(四)其他妨碍行政许可监督机关、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指派不具有合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被确认违法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对本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组织适时评价或不按规定报告评价结果的;

(五)对本行政机关及下属机构连续出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事项,不认真办理,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三章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确认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许可监督机关或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由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调查、核实并确认。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机构组织巡查暗访发现并确认的。

第十三条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在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地点设立的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并确认的。

第十四条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确认的。本级人大、政协等国家机关交办并经行政许可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并确认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纠正;

(二)告诫;

(三)作出书面检讨或者说明理由;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待岗、责令辞职、辞退;

(六)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和过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

(一)承办人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承办人为责任人;

(二)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办理的,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因承办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批准人为责任人;因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四)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行政许可依据不明确或者相互不一致的;

(二)因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限于客观条件而不能发现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免除责任的。

第十八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所列的行为之一,能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同时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以及被许可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干扰、阻碍或不配合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对其问题进行调查的;

(四)一年内多次被投诉或举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按权限由下列机关或机构负责实施: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由行政许可监督机构作出;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七)项由行政许可监督机构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台州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机构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过错责任确认意见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机关或机构根据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调查、复核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并应当自接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予以确认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确认及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过错责任人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依本办法实施的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依法提起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