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43:45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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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法兰西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应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率团于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对法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法双方对两国农业部以及两国科技机构、行业部门和企业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表示满意。

  双方重申愿发展和深化这一合作。

  鉴于中法两国之间业已生效的合作协议和议定书,尤其是:

  一、两国农业部于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关于加强中法农业政策发展方面的信息交流、开拓双边合作新领域、尤其是促进农学研究和技术交流的农业合作框架协议;

  二、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关于二OO四至二OO八年期间在葡萄种植和酿造方面的合作议定书,该议定书涉及中法太师示范农场的管理及在该农场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技术和教学合作;

  三、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法国粮食出口协会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关于购买法国小麦的中法谅解备忘录(二OO五至二OO六年度购买50万吨小麦);

  四、两国农业部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关于粮食科研和生产的意向书;

  五、河南工业大学和法国植物研究所之间的技术合作协议(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

  六、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与法国粮食出口协会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法粮食储藏技术合作备忘录;

  七、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法国农业部食品总司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关于向中国出口牛精液和种兔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八、中国农业科学院和法国国家农业研究所签订的于二OO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关于建立谷物基因组联合实验室的备忘录;

  九、中国农业大学与法国农业科学院于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在巴黎签订的关于建立中法肉牛研究与发展中心的协议,

  并希望加强和规范双方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的科技、专业和经贸合作,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决定每年召开一次中法农业及食品加工合作混委会会议,负责确定两国农业合作的重点领域,跟踪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解决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混委会的组成、运作、会议的议程以及具体组织形式将由中法两国农业部国际合作事务负责人共同商定。下一次会议将不晚于二OO六年下半年举行。

  二、双方将加强在动物卫生领域的双边合作,建立两国兽医部门之间直接对话和联系机制。

  三、两国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将加强在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领域的磋商与合作,把影响中法农产品和食品贸易的障碍降至最低,以促进双边贸易。

  四、双方将在现有协议的框架内深化农业研究领域的双边合作。

  五、双方将探讨加强两国在以下五个领域的科技、专业和贸易合作的方式:

  (一)谷物的生产、加工及品种改良;

  (二)葡萄及葡萄酒;

  (三)奶及奶制品;

  (四)畜牧业及肉类产品加工;

  (五)生产活动及生产者的组织,尤其是在农业合作社框架内的组织。

  双方认识到科研、职业培训和教育之间的互补性对于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在上述合作领域的项目中进行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普及。

  六、在继续双方现有合作的基础上,双方表示愿意增进在森林管理,尤其是在林木育种、森林经营、防治森林病虫害以及预防森林火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签于巴黎,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法文制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副总理
农业和渔业部长

回良玉

(签字)
多米尼克·比斯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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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申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
二、第十三条增加(四)项:“暂住出租房屋的,应当出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第(四)项调整为第(五)项。
三、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固定、合法居所证明,暂住出租房屋的,应当出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对申办暂住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给暂住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五、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他人代办暂住证件取非法利益的,收缴已办理的暂住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所办暂住证的数量每份三百元对行为人处以罚款;伪造、变造、涂改暂住证件的,没收制作工具和违法所得,按假证的数量每份六百元对行为人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非法查验、扣留、损毁暂住证件,行为人为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行为人为其他人员的,处以三百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赔偿”。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9日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付克非


一、 基本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仙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09件464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06%。其中抢劫案41件77人占13.3%,故意伤害案43件55人占13.9%,盗窃案52件86人占16.8%,交通肇事案77件77人占24.9%,寻衅滋事案28件52人占9%,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案25件28人占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5件5人占2%,敲诈勒索案10件13人3.2%,诈骗、非法拘禁等其他案件共占11%。在上述案件中,40%左右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为,而青少年犯罪案件的75%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为,如抢劫案件中90%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结伙作案。如我院5月份批捕的李某、肖某抢劫一案,李、肖二人分别为15周岁、14周岁。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率在我市居高不下,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基本作法
如何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检察机关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效行使检察职能,积极组织开展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一是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刑检部门设立由科长或几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作风踏实细致的检察官组成的青少年犯罪办案组,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办理。即使刑检部门人员岗位经常变动,坚持做到青少年犯罪办案组不撤,工作不断,人员不减,并不断调整充实力量,保证青少年维权工作健康顺利开展。特别是今年上半年,我们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开展工作,切实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到办案工作中。二是不断摸索创新。我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审慎地把握逮捕、起诉的尺度,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可判缓刑的,主动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给青少年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年上半年,我们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格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宽严格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了不起诉。对于不捕、不诉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我们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在办案中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讲明不捕的原因,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促使他们弃恶从善,悔过自新,并建立专门档案,主动与派出所、学校、居(村)委会、家庭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三是打击与预防并重。 对于那些社会危害大、犯罪情节恶劣的青少年犯,我们坚决打击,尤其是以青少年为侵犯对象的青少年犯罪,更要果断处置,决不袒护,从气势上遏制住青少年恶性犯罪的上升势头,通过打击,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当然,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一般预防,也就是说,在对其依法严厉处理时,同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
三、存在的问题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不懈努力。任何形式的单打一是无法达到理想效果的。目前我们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我们感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横向联合不够。无论是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检察机关仅仅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工作方位,没有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教育及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二是学校重视与的配合不够。随着在校生犯罪现象日趋严重,检察机关需要要跟随形势的变化而把预防工作的触角伸向学校,与学校共同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够。
四、工作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令人担忧,要真正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就必须积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一是建立社会、 学校、家庭齐抓共管的体制,从不同的侧面入手,形成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网络。二是建立专门的预防机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设立由团委、妇联、关工委、教育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性青少年维权服务中心及专门性维权机构。三是通过法制宣传积极鼓励青少年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努力探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方法。 四是对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不履行监护职责,放纵子女违法或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使之犯罪的父母,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