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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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银发[1998]2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促使企业扭亏增盈,去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
着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未严格执行封闭贷款的规定,将销货款挪作它用,致使贷款不能归位;有的银行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没有作出具体部署;一些有关部门在办理贷款抵押时手续过于繁杂、收费偏高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国有亏损企业的支持。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银发〔19
97〕385号文件,支持亏损企业培育新的赢利增长点,促进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生产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精神,把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作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按《通知》的精神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
效益产品的生产实行封闭贷款,加大支持力度。
二、银行要积极帮助解决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特别是有出口定单的产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企业申请、联合调查、银行评估、专户管理、封闭运转、确保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银行会同经贸委组织调查,共同帮助企业落实封闭运转的各项条
件,如办理抵押手续,落实产品的成本核算等。银行通过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贷款后企业要设专户管理,并做到供产销单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帐户上
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企业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银行信贷员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对销货款的回笼,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报表,银行也有权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
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销货款未进专户,银行要停止发放贷款,并对原发放的贷款给予扣收。
三、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努力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扭亏增盈措施,不得在未归还贷款前制订破产及其它非积极扭亏的方案。
四、有关部门要从支持国有企业发展、支持银行防范风险出发,提高办理抵押手续的效率,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对依法收费的,凡有收费幅度的,应按收费最低限收取。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帮助封闭贷款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各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制定贯彻银发〔1997〕385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贷款评估,提高效率,支持企业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
各级银行、经贸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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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刑事罪犯家属生活困难给予救济问题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刑事罪犯家属生活困难给予救济问题的函
民政部


吉林省民政厅: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部来函反映,吉林省和龙林业局有的职工被判刑,其家属生活发生困难,要求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经研究,我们意见:职工犯罪被判刑并开除公职的,在服刑期间,其家属确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当地的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1982年6月4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老年人“三优”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4〕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老年人“三优”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老年人“三优”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桂林市老年人“三优”服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让老年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优待范围和对象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含12县)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其中,60-69周岁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寿星优待证》、离休人员凭《离休证》、60周岁以上孤寡、病残老年人凭《孤寡老年人优待证》、《病残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市老年人优待政策。老年人应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二、优待项目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医院就诊,凭证享受优先挂号、就诊、住院等待遇;6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突发病使用急诊救护车,出车费按半价收取,就诊免收挂号费。

2、60周岁以上老年人游览象山、七星、伏坡山、叠彩山、芦笛岩、西山、南溪山、穿山、虞山、独秀峰等公园以及各县旅游风景区,凭证享受半价优待,并可凭证优先购票游览园中园及岩洞;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证可免费游览上述景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证可免费进入上述公园晨练。

3、老年人游览“两江四湖”,凭证享受旅行社团队优惠价。

4、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凭《孤寡老年人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寿星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5、老年人凭证可免费进入市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参观;进入体育场馆晨练健身凭证可享受1元/小时优惠价; 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公益性赛事享受半价优惠(商业性大型比赛或表演除外)。

6、6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初装电话、有线电视,凭证可享受半价优惠。对报装水、电表和交纳水、电费确有困难的孤寡、病残老人,供水、供电部门要提供优先、优惠和上门服务。

7、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受理涉老案件,遵循就地、就近、及时、优先的原则,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交纳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减或免的优惠。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老年人的报案要及时查办;对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为解决生活照料问题而要求办理户籍变更,要提供及时、优先、优惠服务。

8、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各种集资。村民大会决定村办公益事业需要的劳务和集资,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遵循自愿原则。

9、百岁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至100元的长寿补贴,由县(区)财政负担,民政部门发放。

10、大型商场、连锁店、煤店、液化汽站等服务行业,应制定方便、照顾老年人措施。

11、外地老年人凭户籍所在地或者桂林市老龄委、民政局、残联、老干局颁发的有效证件,外籍老年人凭市老龄委颁发的证件,享受以上1、2、3、4、5、6、7、10条优惠待遇。

三、优待证的办理

1、《老年人优待证》、《寿星优待证》由市老龄委办公室办理。

2、在桂林居住的外籍老年人,凭暂住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到辖区老龄办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3、市老龄委办理上述证件不收任何费用。

本暂行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实行。市政〔1999〕11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