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关于发布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25:17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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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关于发布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资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关于发布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建筑施工物资租赁业务的特点,现发布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91—070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GF—91—0702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附:GF—91—0702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份。本合同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199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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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 766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长航集团、中海集团:

2005年春运从1月25日开始,至3月5日结束,为期40天。据预测,2005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运输量约为17.9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5%;主要省市水路旅客运输量为2700万人次,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为确保春运期间广大旅客走得及时、走得安全、走得有序、走得满意,保证各种生产生活重要物资的运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春运工作事关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能否做好春运工作,是对交通部门执政能力的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道路运输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客货兼顾”的原则,全力以赴做好春运组织工作,满足广大旅客的出行需要,保证重要物资的运输,保障全国人民欢度新春佳节。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春运工作,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深入生产第一线慰问广大干部职工,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春运和春节“旅游黄金周”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运输安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把运输安全作为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落实国家和部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春运期间,严禁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船)参加营运,对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船要收回有关营运牌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应严格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的规定执行。水路客运要严格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特别是车辆驾驶人员和船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使其遵章守纪,安全驾驶,对屡教不改的违章驾驶员和船员,要调离驾驶岗位和按规定予以处罚。客运站要加强客车发车前的安全例检工作,严格按照车(船)的载客定额售票和检票,要坚决杜绝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进站上车(船),严禁超载客车(船)出站;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要及时通知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运管机构要对企业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船不超载、驾驶员不超速、不疲劳驾驶;针对冬季夜长昼短的情况,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客运班线进行检查和调整,对达不到夜间通行安全要求的夜班车要停止运行;要协助公安交管部门打击车辆超载运输,共同做好旅客分流工作,分流费用由超载客车车主承担。海事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特别对客滚船,要严格落实现场签证制度,对超载船舶一律不得签证放行。公路、航道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春运期间国省干线公路和干线航道畅通。各港航公安机关要加强一线警力,切实维护站、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票贩子、车匪路霸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积极配合客运部门查堵“三品”。做好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防控工作。

三、加强运输组织

春运组织工作坚持客源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各地要在做好客流调查和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春节运输组织方案。要安排充足运力,视情加大班次密度,增开包车(船)或加班车(船)。要储备部分应急运力,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发生。对可能出现的旅客滞留,要认真做好疏运预案,运力对口支援,尽可能缩短旅客滞留时间。要在保证干线、城乡客运和重点物资运输的同时,认真做好农村地区的客运工作,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的出行。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加强调度指挥,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性法规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充足运力,确保城镇居民方便出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春运期间营运车(船)燃油供应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保证公路、水路沿线加油站能够为过往营运车辆、船舶供应充足的燃油,拥有加油站的运输企业也应尽可能的储备燃油,以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保障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四、完善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管理

  为改进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管理,现将管理措施调整如下:一是进出广东春运证由各省级运管机构按部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并在春运开始前将发放的春运证数量告部公路司和广东省交通厅;二是要优先安排二级及以上客运企业的车辆参加进出广东省际客运,在运力不足时可抽调三级客运企业和拥有20辆中高级客车的企业的车辆;三是进一步规范进出广东春运加班车、包车的管理。加班车凭春运加班证和始发站签发的当班行车路单运行;包车凭春运包车证、包车合同(或包车票)运行。包车合同必须由运输企业与用车方签订,严禁承包挂靠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今后进出广东省际包车的安全管理,包括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全部由车属企业负责。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本地的运输企业加强对包车的安全管理。

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运输企业要加强对站务人员、司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推行规范化服务,保持站容站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卫生,秩序良好。要采取预售和预订客票、增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等措施,方便旅客购票。要加强运输调度指挥,保证车船的正班正点。

春运结束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春运任务完成得好、服务质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确保生产生活重要物资运输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集中治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的统一部署,严厉打击货车超载超限运输。同时,要加强对道路货运市场的监测,保证充足的运力,为各种重要物资和商品的正常流通提供运输保障。当发生运力不足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配运力组织抢运。本地运力不足时,应向上级运管机构申请支援。

七、维护好运输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督,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客运站场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临时春运检查站进行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兜揽旅客等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今年燃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造成运输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加强协调,统一制订春运期间的运价浮动标准,把运价上涨的幅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协助物价部门加强对运价的监督检查,防止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违反规定乱收费和乱涨价。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旅客或经营者的投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春运及假日值班电话有变动的,要在春运前报部。

八、加强春运宣传和统计报告工作

春运期间,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向社会广泛宣传出行的各种信息和注意事项,通报春运进展情况,报道春运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005年春运统计实行日报制度。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春运的统计工作,要确保春运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春运期间,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日上午10时前将《2005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部公路司和水运司,每周把春运中好的做法、春运进展情况及时报部。另外,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春运期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运输事故,按照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35号)的有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报部。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把书面总结报部。

附件:1、2005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延有关单位:

《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延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本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

四、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备案外,应当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多个政府部门的,由主办的政府部门报送备案。

五、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应当报备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

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应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协助县区政府作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通报。

七、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八、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备材料不全的,不予备案审查。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

十一、备案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十二、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十三、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四、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十五、制定机关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报送备案、1年内制发2件及以上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政府法制办公室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或对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报送备案,或者经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被发现仍然存在违法问题的,由其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