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0:03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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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7月25日 〔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部委直属各外经贸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1996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子系统”的内容都是政府行为,不应再在企业内部进行。因此,为适应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运作的需要,现决定,相应调整在京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以及部委在京
外设立的各外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方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京各外经贸总公司自1996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申办退税,按照出口退税的属地原则,由北京市外经贸委承担出口退税稽核工作。
二、各出口企业的办税员应积极配合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工作,并服从稽核办公室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向稽核办公室反映;需要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的事宜,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各总公司原有的稽核员,虽不再具体稽核单证,但应协助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工作,对子公司的退税工作仍有指导职责,每月应汇总各子公司的月报表,并及时报送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与此同时,各总公司的稽核员应重点在上传下达、调查研究、沟通信息、反映
问题、提出建议等方面发挥纽带作用。
四、北京市外经贸委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早配备相应的人力和办公设备,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对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如期顺利开展;北京市外经贸委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各外经贸总公司的联系与沟通,并严格遵照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退税稽核,确保出口退税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北京市外经贸委对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实行无偿服务。
五、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地址、联系电话(略)
六、国务院部委在京外设立的各外经贸总公司(含各外贸中心),出口退税稽核也按本通知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稽核工作。



19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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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8月4日,人事部


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护理费调整的范围,仍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组通字〔1992〕1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调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因公伤残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发放问题,仍按国发〔1980〕253号、劳险字〔1992〕28号、人退发〔1993〕1号文件执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问题,按人发〔1998〕5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经费来源。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起执行。


对瑞士征询我履行TRIPS协议承诺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对瑞士征询我履行TRIPS协议承诺的答复 权司[2004]23号




商务部条法司:



2004年3月24日来函收悉。就瑞士使馆征询我履行TRIPS协议第25.2条承诺的情况,答复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美术作品”的含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按此规定,包括纺织品外观设计在内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只要符合构成“美术作品”条件的,著作权法就予以保护。也就是说, TRIPS协议第25.2条的要求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得到了体现。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