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3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已经安庆市人民政府二○○一年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庆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皖政办〔2000〕9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原则。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范围和对象。
下列人员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皖政〔1994〕27号)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
机关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1995〕16号)规定,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行使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6〕7号)精神,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适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单位及人员名单,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核定。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的缴费标准为公务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补助个人帐户,具体补充办法为每人每年补充其年工资总额的1%。
二、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补助。根据《安庆市市区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按每人每年42元的筹资标准直接划拨到医疗救助金帐户,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年度内由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元至3000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支付50%;3000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医疗补助经费支付60%。持《慢性病就诊证》的公务员,在门诊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视同住院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元。
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结算。
一年内,凡符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应由医疗补助经费按比例承担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定点医疗机关有效单据和费用清单,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汇总报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销,年终进行结算。
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管理。
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审计。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冒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医院、单位和个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拒付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犯刑法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参照执行范围。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对少数资金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医疗照顾对象及具体照顾办法,待省政府有关政策明确后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各县(市)在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后,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其中1亿元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上下联动、奖励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主要用于对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的奖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研发机构和高端人才引进,与国家重大项目配套,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利资助等。
第五条 省创新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指南,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
第六条 各市牵头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指南,遴选具体项目后,向省创新办申报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应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十大重点产业范围内,与当地优势和特色产业结合紧密,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有望在2—3年内实现产业化,且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申报项目。
第七条 中央和省驻各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申报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按属地化原则执行。
第八条 省创新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市有关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对跨市域的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和重大技术创新工程所需的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由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将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申报渠道进行管理。由组织申报单位依据省创新办下达的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验收指标、配套资金、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等。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将计划任务书报省创新办备案。省创新办建立网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项目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牵头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创新办、省财政厅。省创新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各市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设立本级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并确保本级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投入高于同期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