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恶意占用域名资源行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38:14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处理恶意占用域名资源行为的批复

信息产业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关于处理恶意占用域名资源行为的批复


信部电函 [2001] 324 号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你中心《关于处理恶意占用域名资源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维护正常的域名注册秩序,充分利用域名资源,针对一些公司多次预注册域名而不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和缴纳费用的行为,我部对《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作出如下补充解释:"当某一域名注册申请人对某一域名提出注册申请30日内不提交正式申请文件的,不得连续申请注册该域名。"

你中心可以据此解释对现有的连续预注册的申请做出撤销或删除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ОО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威海市行政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行政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0月3日威政发〔1996〕7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档案管理。
第四条 市及各县级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以村为单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行政村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行政村应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 行政村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 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区划、村名、街名、历史沿革、编史修志及村规民约等文件材料;
(三)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很、土地普查、宅基使用、房产普查、林权证存根、户口登记簿、劳动积累登记卡等材料;
(四)在精神文明建设、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人口普查、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及水利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在招商引资、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等活动中形成的考察报告、洽谈记录、来往函电、契约、协议、合同等文件材料;
(七)在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上年度的文件材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立卷归档;
(二)基建图纸等材料应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移交归档;
(三)会计文件材料由会计人员立卷归档,保管l—2年后移交档案室;
(四)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1个月内将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及其说明移交归档。
第九条 行政村档案可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含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产品档案)、会计档案、村民档案。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整理: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分类整理;
(二)科研档案按课题整理,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三)会计档案按年度、形式(凭证、报表、帐簿)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按一人一表(册)、一户一袋(盒)整理;
(五)声像档案及奖状、奖旗、奖杯、奖章按载体形式和时间顺序整理。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 行政村应设立适当的档案库房,配备必需的档案装具,设有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行政村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库存档案保管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档案 应当办理借阅手续。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抄录、复制.严禁涂改、污损和拆卷、抽页。
第十三条 工农业生产中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十四条 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村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负责。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2名以上人员监销。
  第十六条 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历代各种史志、圣旨、诏书、嘉奖令、家史.家(族)谱和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日记、照片等档案资料,向有关档案馆、室捐赠或寄存。
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奇存的档案资料。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造成档案资料大量散失的;
(二)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保密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一般累犯的适用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邢旭波


一般累犯,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三条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六十一条的规定。
修订前的刑法六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从这里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刑法对于一般累犯犯新罪的期限规定的是5年,而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的是3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前后罪都地是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的是三年,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是五年的规定都是可以理解的,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时,如果按1979年刑法规定的累犯构成时间条件的三年时间内没有再犯新罪,且这三年时限在现行刑法实施前已届满,其在现行刑法实施后所犯之罪是否可以作为其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的分析
比如某一犯罪嫌疑人龙某,男、36岁、布依族、贵州市麻江县人,1996年9月12日因盗窃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又多次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盗窃数额1.5万元,从案情上来看,龙某的前后二罪都有是故意犯罪,后罪也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这符合累犯的罪过条件和刑度条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精神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犯罪行为人在执行刑罚完毕或赦免后,法律规定的构成累犯的法定时限在1997年10月1日刑法生效之后,且所犯新罪又是在1997年10月1日刑法实行以后的行为,应构成累犯
因从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上看,犯罪行为都应当是连续的、不间断的,同时,行为人只要在法定时限段内任一时间内犯罪,如果构成累犯的罪过条件、刑度条件、都构成累犯。
龙某1997年9月11日释放,如按修订前刑法规定的构成累犯的法定期限是三年,也就是说龙某构成累犯的法定期限在1997年10月1日刑法实施之后,而在2002年4月24日龙某又重新犯罪,这就具备累犯的时间条件,高法解释明确规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据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的龙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具备了累犯构成的条件。再者,龙某是在1997年9月11日释放的,虽然按照修订前刑法的规定,三年以内再犯有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应以累犯论处,龙某构成累犯的法定时限中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以内,时间是2000年9月10日,即在修订前刑法法律规定的累犯构成的这一时限段内,现行刑

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因此,在罪过条件、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上都是同时具备累犯条件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我们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李某,男,26岁,汉族,淮安市人,因盗窃1990年5月被判刑四年,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8年7月李某再次盗窃作案,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从现象上看李某再次作案末超过五年,且前后两罪也均是故意犯罪,李某构成累犯。
笔者认为李某不构成累犯。正如前文所述,累犯的构成必须基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法定的前后两罪这一犯罪事实,其法定的罪过、刑度和时间条件同时具备。而本案的李某刑满释放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内没有再犯新罪,失去了再成为李某以后所犯之罪的前罪的条件,所以,在法定的期限后,李某1998年7月所犯的盗窃犯罪,不是1990年5月所犯之罪的后罪,因其缺乏前罪的对应,而无法作为累犯所要求的后罪的这一罪过条件。
再者从李某1998年7月在时间条件上看构成累犯的法定时间应该是连续性的,而本案中的李某在法定的三年内没有再犯有新罪,已超过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累犯构成时限,而现行刑法规定的累犯构成的五年时取限对其无溯及力,这样分析可以看出李某二次涉嫌盗窃的时间上是不连续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李某不应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