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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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优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盘活旅游存量资产,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旅游投资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旅游投资公司是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授权经营省级国有旅游资产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旅游业的投资主体。今后,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旅游产业的新增投资及国家在我省的旅游投资项目
,由省旅游投资公司按规定组织实施。原省财政及省有关部门对各景区、景点投入的经费不减少,但投资渠道由部门投资转为通过省旅游投资公司投资,并相应增加省旅游投资公司资本金。
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旅游投资公司经营的资产范围另文批复。有关资产授权手续,按照省旅游投资公司的组建方案,由省国资局具体办理。授权后,省旅游投资公司对授权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依法进行经营管理,保证其正常营运和保值增值。同意将省旅游投资公司作为省国有
资产控股公司的试点。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省旅游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省旅游投资公司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省旅游投资公司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项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省旅游投资公司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搞活机制,积极探索通过资产重组、出让等方式加速结构调整的办法和路子,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并对全
资企业、控股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制和规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体制。
五、组建省旅游投资公司是理顺旅游管理体制,加快把旅游培植成支柱产业的一项重大举措。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省旅游投资公司如期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和《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

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一、投资公司性质
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组建并授权经营省级国有旅游资产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隶属省人民政府,就授权资产对省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和赋予的职
责,对省级国有旅游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保证其正常营运和保值增值。
二、投资公司与政府的关系
省人民政府对投资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主要是:
(一)决定投资公司的设立,审查批准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二)委派和更换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任命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决定其报酬和奖惩;根据投资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审定总经理人选。
(三)审议批准投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投资公司的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或清算做出决定。
(五)审查投资公司的经营目标和重大投资项目,考核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决定奖惩。
三、投资公司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投资公司的资产和财务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局的监督管理;旅游业务接受省旅游局的行业管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开发接受省建设厅的规划管理;人事管理接受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的指导;涉及到计划、劳动、环保、文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
、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其他方面事宜,按一般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处理。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
(一)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投资到省内各风景名胜区形成的国有资产(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不纳入)。
(二)国家有关部门投资到我省各风景名胜区形成并经同意和授权我省管理的国有资产(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不纳入)。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过去自办、直管的旅游性企业和投入的旅游性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如宾馆、商场、旅行社、车队、旅游工艺品厂等。
(四)省人民政府拨给投资公司的资本金,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旅游项目的资金及其形成的国有资产。
以上省级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授权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其资产评估工作和相应的资产确认、授权手续,可根据投资公司的组建实际,分批进行。
前期纳入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的省级国有资产和贵州饭店、花溪宾馆的省级国有资产及相应的国有股权(含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和这些企业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借款形成的资产)。争取在1999年10月上旬前完成有关授
权手续。
五、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形式
投资公司的经营分两个层次,投资公司本身只进行资产经营和投资,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则进行旅游经营、服务及旅游项目的开发。
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经营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出让、置换、参股、公司制改造等方式,发挥现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二)进行重大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
(三)对与旅游相关的重要设施进行投资、参股。
六、投资公司的责任与权利
(一)投资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履行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时规定的各项责任,保证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维护省人民政府作为省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旅游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3.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独立占有和使用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授权经营的财产进行投资、出让、对外参股、控股、租赁、抵押等处置和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
3.投资公司对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享有出资者的权利,即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者选择权。
重大决策权主要是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兼并、收购、出让、控股参股、公司制改造、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投资收益权主要是对投资的收益享有所有权、分配权;对所属企业实行财务监督和投资监督,审批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经营者选择权主要是对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或推荐权。对投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提名的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核,然后由所属企业任命。
投资公司对投资到其他企业的少数股权,依法享有有关权利和收益。
投资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不直接干预,由企业自主经营。
七、投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投资公司按照《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由省人民政府行使出资者的权利,选聘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成员。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公司不套行政级别,按有关规定只享受政治待遇。
投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由省人民政府选派,由公司内部产生1名职工代表任董事。董事长在董事中产生,由省人民政府任命,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向省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投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由省人民政府委派,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中产生,由省人民政府任命。
投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提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投资公司董事会任命。设副总经理2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投资公司的党组织和工会,待公司成立后,按照党章规定和《工会法》设立。
八、投资公司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与定员
(一)经理层。设总经理1人和副总经理2人,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1人。
(二)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事务。设办公室主任(兼人事部经理)及文秘、档案、驾驶等办事人员。
(三)资产管理与计财部。负责公司资产的调查、登记、处置等资产管理工作和公司财务、计划、统计及下属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汇总、编写财务年报等。设部经理和工作人员、会计、出纳各1名。
(四)投资开发部。负责公司投资、招商引资、参股控股项目的研究、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和信息搜集、整理工作。设部经理1名和项目工程师3名。
以上暂定员19人,待公司业务拓展后,视需要再报请省人民政府正式定员。
九、投资公司人员选配及报酬
投资公司人员按下列条件及程序选配:
董事长:由省人民政府在省级有关部门及各地、州、市遴选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懂经济工作的同志进入董事会,由董事会推举产生,省人民政府任命。
总经理:省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善于资产经营、懂旅游业务的高素质人才。
副总经理及部门经理:可考虑在筹备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中,按照本人自愿、原单位同意的原则优先选聘。
其他人员:通过有关部门调入或从省人才交流中心招聘。
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脱离原行政级别及工资待遇,实行企业工资制。兼职的董事及监事,按规定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投资公司的办公经费和工资报酬及有关费用,从投资和持股企业收取资产收益或股权分红中解决。
十、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地点
按授权经营的要求,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8亿元,用经评估界定的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国有净资产、贵州饭店、花溪宾馆等国有净资产和省贴息基金解决。
投资公司注册和办公地点:贵阳市八鸽岩财源宾馆7楼(暂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我省旅游体制,发挥旅游资产和资源作用,促进贵州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我省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9〕23号)精神,按照《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组建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为确保公司的行为规范和有效运行,保障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346号省政府大院内财源宾馆7楼。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亿元。
第五条 公司性质: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授权经营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享有出资人授权和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六条 公司进行授权投资的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控股公司试点。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经营,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第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组织开展。公司按照《工会法》建立工会,工会按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宗旨:充分发挥贵州省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势,利用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省级国有资产和投资功能,开展资产的正常有效营运,通过存量资产的重组和优化组合,追求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和投资的最好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及相
关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贵州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本身主要经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省级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开展资产经营和投融资及其他项目的经营、服务;其所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则主要开展旅游、宾馆经营、服务、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生产。
公司主营:投融资,资产重组和出让,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建设,旅游和饮食住宿开发经营、娱乐、服务,旅游相关产品的销售和生产,旅游性项目的设计、信息开发和中介服务等。

第三章 出资(授权)范围和出资人的权利
第十条 出资人: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出资(授权)范围:
1.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投资到省内各风景名胜区的各项资金以及形成的国有资产(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不纳入);
2.国家有关部门投资到我省各风景名胜区形成的、并经同意和授权我省管理的国有资产(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不纳入);
3.省政府有关部门自办的、直管的旅游性企业和投入的旅游性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
4.省人民政府拨给公司的资本金,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旅游及相关项目的资金及形成的国有资产、省级有关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十二条 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独立占有、营运和按规定权限处置出资人授权经营管理的资产及投资资金。
2.对授权经营的资产进行投资、出让、参股、控股、租赁、抵押等处置和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可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4.公司内的人事劳动用工、报酬和分配自主权。
5.公司对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享有出资者的权利:
(1)重大决策权:主要是对所属的企业资产的重组、兼并、出让、参股、控股、改制和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发展规划等进行决策;
(2)投资收益权:主要是对所属企业的资产和投资享有所有权、分配权、收益权,对所属企业实行财务监督和投资监督,审批经委托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证的企业财务预决算报表(报告),审批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3)经营者选择权:主要是对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法人代表、监事及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或推荐权;任免全资企业的经理和副经理;对公司制企业提名的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核,然后由企业聘任或解聘。
公司对投资到其他企业的股权,依法享有有关权利和收益。
6.出资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1.履行出资人授权方案规定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各项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正常营运和保值增值;
2.维护省人民政府作为省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旅游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3.以全部法人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未经出资人批准,公司不得买卖和经营股票、期货及特殊商品。
第十四条 出资人的权利:
1.决定公司的设立,审查批准公司的章程和修改公司章程;
2.委派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任免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审定总经理人选;决定以上人员的报酬和奖惩;
3.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调控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的分立或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或清算做出决定;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6.审批公司的经营目标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审批公司国有资产的出让和重组规划,审批公司出让国有净资产的方案,考核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在考核基础上决定奖惩。
第十五条 出资人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听取董事会或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汇报;也可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持会议,听取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的汇报。会议所议事项和决定要有会议纪录,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出资人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4人由出资人选派或更换,1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和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并由出资人任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每一名董事都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兼任本公司(含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任何企业的任何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的决议,负责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基本定员;
8.向出资人推荐总经理人选,经出资人同意后,聘任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拟订和修订公司章程;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出资人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因重大原因,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0日以书面形式载明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每次董事会会议都要全面真实地做会议记录,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要形成纪要或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如有违反并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董事会决议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2.签发由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签署公司发行的债券;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或出资人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出资人或授权的监督机构派出的对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监事会向出资人或授权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其中4人由出资人委派,1人为出资人聘请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主席在委派监事中产生,由出资人任免。监事均为兼职。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出资人或派出的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董事长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必须执行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及其监事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权,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除被选聘担任监事的公司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公司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证的或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公司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经营效益和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董事长、总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出资人提出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4.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5.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6.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1名。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实行总经理任期责任制,任期3年。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资产经营和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拟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董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7.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未经出资人和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企事业单位的任何职务和领取报酬;不得参与与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有竞争或者损害公司及所属企业利益的活动;不得挪用公司或
企业资金和财产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上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时向出资人和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时间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社会会计(审计)机构审计验证后,公司报送出资人;所属企业报送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并报送省财政主管部门。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出资人和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公司的财务关系在省财政中单列。公司和所属企业依法向财税部门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5%至10%的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其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投资、经营或经出资人批准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所属全资企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所属控股和参股企业按出资额分配红利,其应分得红利上交公司,是否转为再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国家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个人帐户存储。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省劳动、人事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并根据公司实际,制订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工资报酬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实行任期制,监事实行委派制,部门负责人到总经理的管理人员实行分级聘任制,公司其他一般员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执行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根据公司内人员的各自职务、职责、岗位和贡献,并参照省人民政府的类似公司水平,公司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工资报酬标准。创造条件,经出资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遵守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保险规定,保证安全文明经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董事会拟订方案报出资人决定后,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或经出资人同意解散、或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注销的,应按照《公司法》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和清算,办理有关破产、解散、关闭的手续和注销手续。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经出资人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法人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以《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本章程与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合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公司章程修改,由董事会拟订章程修改稿,报出资人批准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贵州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99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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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四条 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5年进行1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也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总工会主席、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评选总体工作方案,评审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查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要评选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体评选条件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 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由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农民劳动模范的名额占表彰奖励总名额的15%以上。具体名额分配比例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 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单位工会(村委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确定的推荐人选经单位职代会(联席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市直部门、各大企业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并经有关监督部门审查后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委员会评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对被推荐人选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初评意见,并在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经公示的初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获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相当称号的人员中推荐。
  省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命名。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劳模津贴,2006年以后表彰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明确。
  同时具备两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只享受最高一级荣誉津贴或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教育和培养,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
  (二)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工作方法。积极支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
  (三)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在调配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优先照顾。
  (四)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定期、不定期参加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于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市总工会审核后,市财政拨付专款给予救助。
  (七)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要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其他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求相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须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命名机关批准。
  对被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因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的,同时还应追回已经享受的物质待遇。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密切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联系,通过走访慰问、联谊会、座谈会等形式,倾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对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作变动、离退休、死亡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两库一渠保护区内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服从保护水源的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二级保护区执行一级排放标准,三级保护区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第三条 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指经过潮白河主坝、北白岩、走马庄、九松山、西石骆驼副坝和内湖一号到十号副坝的坝顶路以内(包括公路及公路经过的各主副坝本身)以及白河主坝发电隧洞,泄水支洞和泄空隧洞三条入调节池的尾水渠道上口两侧各水平外推一百米范围内。
第四条 京密引水渠,指从密云水库龚庄子闸到团城湖南闸渠段包括团城湖,怀柔水库主坝输水隧洞尾水渠道。京密引水渠从团城湖南闸到玉渊潭渠段,在向田村山水厂供水期间,按一级保护区要求管理。
第五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指密云水库内湖湖面及内湖迎水坡范围内。
第六条 两库一渠上游流域范围,指两库上游河道在本市行政区城内的流域及流入京密引水渠的沟、渠汇水区。

第二章 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不得有与水利工程无关的永久或临时建筑设施”,指在最高水位线以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上述项目;已有的设施,在本细则施行后,由当地环保部门限期关闭或拆除。
第八条 严格限制机动船只的数量。在两库一渠各设置少量必要的机动船,供防洪、供水、水源保护管理和水产管理以及公安部门使用,本细则施行后不再增加新的捕渔船只。两库一渠内的一切船只,必须经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被批准使用的船只
,不得向水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机动船只要用封闭的加油系统,减少尾气污染,并在限期内更新或改造成为无污染的船只。
第九条 两库的坝上地区,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小商贩应到指定地点经营。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禁止一切旅游车辆上坝。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水产总公司在一级保护区内其同划定网籍养鱼的地点,确定网箱养鱼的规模。养鱼单位不得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高残毒的防治鱼病的药物,并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库管理部门报告养鱼的数量、种类、饵料及药物投放情况。
第十一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应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经市规划局批准。申请建设的单位在立项、选址时,应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的同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防治污染的工程设计文件,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防
治污染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产或使用。
第十二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和两库坝下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建设规划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现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并抄送水利部门。
保护区内原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凡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经治理达到要求的,发给污水排放许可证;仍达不到要求的,令其停产或迁出保护区。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开矿、取土、取石、取砂料,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开挖作业中,必须有防止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开采后应负责恢复开挖面上的植被。
在保护区内的河道中开采砂石,须经水利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最高水位线以下取土、石、砂料,不得填库造地减少水库调蓄能力。

第三章 水源保护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对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监督、协调各单位水源保护的工作;
二、协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水源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三、总结、推广、宣传保护水源先进经验和技术,处理重大水污染事故;
四、指导、协调保护区内各区县环保部门的工作;
五、与河北省环保部门协商,提出对潮河、白河上游地区的保护要求;
六、组织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的科研、监测工作和资料的交流;
七、向市政府汇报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八、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验收竣工项目;
第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其职责是:
一、按照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及两库坝下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
二、指导、协调保护区内各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水源保护的要求,领导京密引水管理处和密云水库管理处以及河湖管理处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二、领导水文总站对两库一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会同市环保局对供水水质进行评价。
三、参加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公用局的职责是:
一、在取水口的卫生防护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根据生活饮水水源卫生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二、根据供水水源的水质要求监测水源水质,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供水质监测情况。水源水质受到污染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三、参加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四、协同环保部门对两库一渠的排污进行监督管理。对造成水污染,影响饮用水供水水质的事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其职责是:
一、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列入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领导本地区环保、公安工商、交通、水产和农林等部门的实施工作;
三、大力宣传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的意义,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内各区、县环保部门是水源保护工作的执法单位。其职责是:
一、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水面活动的机动船只进行登记审查和排污监督;
四、对保护区的水体、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密云水库管理处、京密引水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密云水库管理处在密云水库一百五十七点五米高程以下及其所管辖的山林、水利工程范围内,京密引水管理处在怀柔水库六十四点一三米高程以下及其所管辖的山林、水利工程范围内,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京密引水管理处协同各区、县环保部门对京密引水
渠进行管理;
二、合理布设水库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库水质,并定期向所在县的环保部门提供水质情况;
三、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四、会同有关单位划定钓鱼区,对钓鱼者进行管理。
五、在管辖范围内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水产部门的职责是:会同环保、水利部门划定网箱养鱼区;监督捕鱼船只的改造和排污;执行对养鱼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林、卫生、地质矿产、公安、工商、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作出贡献,认真执法,勇于向污染水源的行为作斗争,对污染水源事故及时报告,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或使用外,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和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辱骂、殴打执行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三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12号文批准)



198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