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27:57   浏览:9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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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 劳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 劳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近十年来,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已有很大发展。实践证明,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不仅可以解决残疾人自身的温饱,实现他们平等参与
、奉献社会的愿望,而且可以减轻国家、社会负担以及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
在当前全国就业矛盾突出、残疾人就业困难的条件下,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就业显得尤为重要,应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并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帮助选择适应市场需要、适合残疾人自身特点的经营项目,并帮助办理工商营业手续,落实经营场地;
——协调城建、环卫等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具体扶助措施;
——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根据需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积极承担组织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规定,对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予以切实有力的扶持。



19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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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生态惠州的建设,加强对社会各界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捐赠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鼓励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等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的范围依照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确定,包括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道路绿化、石场复绿、山地造林和林木管护等。
第二条 捐赠的形式主要包括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捐赠人(含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对整个建设项目或单项进行捐赠。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的含义:
(一)捐款:指捐赠人直接捐款。
(二)捐建: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指定某一项目或单项 工程捐款建设,或自行出资并负责建设。
(三)认种: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一项目或地点,捐款造林或自行出资并负责造林绿化。
(四)认养(管):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一项目或地点的林木,自行出资雇用护林员进行管护。

二、捐赠和受赠

第三条 捐赠实行自愿和无偿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惠州市绿化委员会为捐赠绿色生态惠州的受赠人。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六条 捐赠人捐建工程项目,可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捐款汇入市财政专户,小额捐款由受赠人代收后统一汇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要严格执行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依照规划把捐赠资金投入各项目的建设,不准挪作他用。捐赠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站,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 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单项,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或单项,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或单项的名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留名纪念。
第十四条 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款项在惠州电视台、惠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六条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七条 对于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九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惠州市绿化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产销衔接 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产销衔接 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通知

农质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产销衔接工作,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两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供给充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要依法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要加大农资打假和农资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二、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

  采取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企业自检与主管部门监测抽查相结合等方式,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要及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将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督促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报告制度,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检测抽查,增加检测频率,扩大检测范围,严格检测标准,加强对经营户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安全可靠。

  三、抓好农产品产销衔接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加大,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滞销。各地要抓住节日消费高峰的有利时机,千方百计促进农产品销售,促进农民增收。要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密切跟踪市场运行状况,及时收集发布供求和价格信息,为生产和销售提供细致、具体、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强市场调研,大力宣传推介,组织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活跃市场气氛,拉动农产品消费。充分发挥网络促销平台和“12316”农业公益服务热线作用,引导农产品有序流通。支持批发市场对车辆入场费、摊位费等实行减免措施,鼓励批发市场、经纪人、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在节日期间扩大经营规模,保证市场农产品供应品种丰富、数量充足。认真贯彻国家鼓励农产品流通的有关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清理取缔公路违法设卡收费行为,营造有利于农产品大流通的良好环境,保障货畅其流。督促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节日期间坚持正常营业,市场管理与服务人员要加强值班,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提供有效的市场服务,满足节日期间农产品流通量不断增加的需要。

  四、主动处置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体系。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强化网络等媒体舆情监测和预警,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对于不实报道,要积极回应,尽快澄清事实。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公众咨询和社会监督。对可能出现的农产品市场滞销或脱销等市场异常波动,要坚持早发现、早分析、早应对和早处置,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