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暂行办法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8号
现公布《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和管理好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进一步规范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7〕25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丽江古城维护费是指根据《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向到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境内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收取,专项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的费用。
第三条 丽江市人民政府授权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负责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工作。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具体负责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丽江市旅游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文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和分别负责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的监督管理以及违规处罚。
第四条 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次80元。
第五条 下列人员免征丽江古城维护费:
(一)户籍在丽江市辖区内的公民;
(二)持有国家导游证陪团来丽江旅游的旅行社导游,有营运证的旅游车驾驶员。
(三)革命伤残军人,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离休人员,70岁以上老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
第七条 征收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受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的委托,必须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
(一)从事旅游接待的旅行社、散客接待中心、丽江市“一卡通”旅游结算有限公司;
(二)古城区、玉龙县境内从事住宿接待的宾馆(酒店)、客栈;
(三)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
(四)其他从事旅游服务的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应当与代征单位和个人签订代征协议,颁发代征委托书。
代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属地凭代征委托书向同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第九条 丽江古城范围内的社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受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委托,代执收辖区内宾馆(酒店)、客栈的丽江古城维护费。
第十条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应切实加强对代征单位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丽江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要加强对各景区景点的查验补征和各宾馆(酒店)、客栈的征收稽查工作。在征收工作中,要做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确保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应收尽收。
各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客栈要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代征单位和个人不得漏征、错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如发现有漏征、错征时,必须及时补征、纠正。
第十一条 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收取丽江古城维护费时必须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在收费票据上加盖代征单位印章及当日日戳。
代收单位收到的款项,应按规定及时向征收单位结算缴清,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丽江古城维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全额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丽江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的工作经费按征收总额的5%计提;代执收单位的工作经费和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按其征收额的5%计提,按月拨付;作出显著成绩的,按其年度征收额的2%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古城区、玉龙县境内的宾馆(酒店)、客栈等住宿接待单位必须履行代征义务,严格按标准收取丽江古城维护费。对留宿未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人员的,由留宿单位代住宿人员缴清。
第十五条 古城区、玉龙县境内的所有景区景点,对进入游览的游客,应一律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对未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而让其进入游览的,由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单位代游客缴清。
第十六条 各旅行社在对外组团的报价中必须包含丽江古城维护费,并负责收取团队游客的丽江古城维护费,由丽江市“一卡通”旅游结算有限公司在旅游结算系统中统一刷卡代征,结算缴入指定专户。旅行社组团的团队游客不缴或少缴丽江古城维护费的,由旅行社负责代游客缴清。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代征义务、协助游客逃避征收、伪造假票、使用废票以及截留、挪用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旅游局、公安局、发改委、工商局、交通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收回有关证照,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举报。对举报偷逃丽江古城维护费有功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按征收总额的1%计提,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推进网上行政审批 (以下简称“网上审批”)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网上并联审批”,创新行政审批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申办事项进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各类网上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审批系统,是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联接全市各级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单位)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网上服务平台。
第四条 网上审批系统具有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结果反馈和服务咨询等功能。系统建设应依托统一的市电子政务网,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同时,禁止重复建设,做到方便、快捷、安全、可靠地实现系统信息交换和提供网上行政服务。
第五条 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各有关单位、各镇街要通力协作,配合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制定建设方案,提供详细的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和表格式样。
已建有电子政务系统、实施网上审批的单位要按市网上审批系统的接口规范要求,作相应的技术调整和修改,实现与市网上服务平台衔接。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各镇街要积极创新审批方式,特别是加强电子审批建设,继续完善“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推进“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和效能监察的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网上审批系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网上审批系统总体规划、建设、推广实施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
第九条 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网上审批的组织管理和规范应用;
(二)负责网上审批系统日常运行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对网上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进入网上审批系统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流程的确认;
(五)配合市信息化办公室做好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相关人员的使用培训工作。
第十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上审批系统有关技术层面的组织实施、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将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
(二)负责组织网上审批系统的开发建设,并提供系统运行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信息安全保障的技术指导;
(三)负责网上审批流程和表格单据等方面的技术制作;
(四)负责征询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在使用系统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技术知识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网上审批业务的实施及管理工作,按统一规范做好本单位系统运行的日常检查维护,建立规范的网上审批业务管理流程,按时上报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并确保上报信息及业务变更、维护工作符合本部门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或业务量极少的事项外,所有的对外办事服务必须按要求逐步提供网上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网上审批服务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及查处工作。
第三章 运行责任
第十三条 市网上审批系统面向社会提供统一的审批申报入口与信息反馈服务,具有各相关业务的变更管理、审核及监督等功能。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网上审批系统的运行,与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运行管理队伍,各司其责,合理分工。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网上审批事项的流程、表单、办事指南和服务承诺等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负责具体业务的承办,并根据本单位业务需求变化,进行业务数据变更的申请和处理,确保按服务承诺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网上服务。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中断通信联网和随意更改系统配置信息;确需更改的,应向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化办公室批准后实施调整。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内部业务管理系统需升级改造时,应确保网上审批业务按要求正常运作,并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和市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业务负责人、安全保密人员和操作使用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九条 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人员、维护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网上审批系统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逐步完善身份认证(CA)、业务授权、数据保护、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网上审批系统应建立信息网络安全机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保障网上审批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发布网上服务信息,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上审批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网上审批系统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第二十五条 系统出现故障并引发系统无法进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市信息化办公室接报后应迅速会同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尽快作出响应。
第二十六条 若在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由出现系统故障的单位提出解决办法,并以纸质书面的方式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保障审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影响审批程序流转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前置审批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作出批复回应的;
(五)不按规定在网上审批系统受理、反馈、告知事项的;
(六)在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程延误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上述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市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