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机车用电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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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机车用电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电力机车用电管理规则
1991年10月3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能源。随着我国电气化铁路的发展,电力机车用电量逐年增大。为加强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用电规则和有关统计、计量法规;加强对电力机车用电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岗位责任制;优化机车操纵,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加强机车保养,提高检修质量;做到准确计量、严格考核、厉行节约、节奖超罚。努力降低机车电力消耗,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工作
第3条 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应加强领导,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一)铁道部机务局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指导各铁路局制定机车安全、节约用电技术组织措施。
2、根据国家下达的机车能源年度计划指标,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铁路局,并定期进行考核分析。
3、监督检查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和机车节电技术组织措施的实施;组织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的对规检查。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交流机车节电先进经验;积极推广机车节电新技术;搞好专业队伍培训,提高机车用电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铁路局机务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铁道部机车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机务段、供电段的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2、根据铁道部下达的机车用电年度计划指标,编制管内各分局的计划指标。定期对机车用电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
3、制定全局电力机车节电办法,统筹安排节电技术组织措施费的使用;积极试验采用机车节电新技术,总结推广节电先进经验。
4、组织全局机车用电管理专职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定期对全局机车用电管理工作进行对规检查。
5、按时向铁道部上报机车用电的有关报表、资料。
(三)铁路分局机务科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组织制定机务与供电部门的机车供、用电办法和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跨分局的机车供、用电办法和检查制度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制定,跨路局的由两局协商制定)。
2、根据路局下达的机车用电年度计划指标,编制分局管内各段的计划指标,并按季做出机车单耗考核分析。
3、积极参加机车节电新技术试验,定期对机车用电管理工作进行对规检查,总结推广机车节电先进经验。
4、按时向铁路局上报有关表报、资料。
(四)机务段的职责是:
1、遵守国家能源政策、法令,贯彻执行部、局、分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由段长领导的段、车间、班组三级机车用电、节电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召开机车节电专业会议,制定本段机车用电、节电管理办法,落实岗位责任制。
3、机车用电管理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车专业知识,有一定机车操纵经验和管理能力。
4、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局节能奖励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机务段节能奖分配办法,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节电的积极性。
5、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加强机车保养,合理运用机车,不断降低机车电力消耗。
6、建立健全机车非运用用电管理制度和机务乘务组用电交接制度。

第三章 机车用电管理技术人员的职责和职权
第4条 职责
1、在段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车用电、节电的规章制度,落实段节电目标及实施计划,督促检查段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2、编制季度、月份机车用电指标;做好各区段、各运输种别用电指标的综合平衡。
3、了解掌握机车的技术状态和机车运用的变化状况。对耗电量大,长期费电的机车,要配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修措施。
4、根据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行时分的要求,总结推广先进操纵方法;参加编制机车操纵示意图。
5、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器具,参加定检机车的复检工作,要重点检查牵引电机、主变压器、辅助机组、高压电器及电度表等部件的技术状态。
6、深入班组,向乘务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用电和节电知识的宣传,积极推广新技术和总结机车节电先进经验。
7、有计划、有重点地添乘机车,指导乘务员安全、经济、合理地操纵机车,认真填写添乘机车记录表。
8、积极开展机车节电活动,加强保养,改善机车技术状态,提高机车质量,不断降低机车电力消耗。
9、按规定上报机车用电报表,建立健全机车用电管理台帐。按月、季、年做好机车耗电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机车耗电动态,提出有关降低机车电耗的建议和措施。
第5条 职权
1、对技术状态不良而造成严重费电的机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在限期内进行整修,并达到规定技术要求。
2、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拟定机车节电奖分配方案。
3、对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电度表,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更换。
4、对在机车节电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机车节电奖者,有权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5、对统计、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和校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解决。

第四章 电耗指标管理
第6条 机车电耗指标管理要做到:资料数据准确;测算分析全面;申报切合实际;分配科学合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机务段要严格掌握计划指标的分劈,不得加大或截留。
第7条 机车万吨公里电耗指标的预测,应根据当年电耗指标的预计完成和次年运输任务变化等情况,经全面测算后,提出下一年度机车电耗指标的申请报告。
第8条 年度机车电耗指标的申报时间:
1、机务段于十月中旬前报机务科(机务处)。
2、分局于十月底报路局机务处。
3、路局于十一月上旬报部机务局。
第9条 铁路分局下达年度机车电耗计划指标后,机务段要根据本段任务情况,综合平衡各季、月的用电量,编制全年机车电耗计划指标,并报分局机务科(路局机务处)。
第10条 机务段季度指标的调整须经分局机务科审批,并报路局机务处备案;机务段年度指标的调整由分局负责,经路局机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机车电度表与台帐报表
第11条 机车用电的计量以机车牵引电度表为准。
第12条 机车牵引电度表须经法定计量单位检验合格后装车,供电段(水电段)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运用机车电度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反映报修。供电段(水电段)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13条 机车电度表的管理办法,由铁路分局组织供电段和机务段共同研究制定,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14条 为加强对电力机车用电的考核分析工作和统一管理,建立以下台帐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15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16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局可结合本局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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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管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范围、权限内,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项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委托实施情况,并对委托实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1995年5月1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运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外汇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金融、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
第三条 贷款原则:在中央银行核定的计划内,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方式
第四条 贷款按其方式不同,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仅限于信誉良好的企业。不仅是信用贷款、其它形式的贷款也应经评审小组审查。
二、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抵押物,并优先收回贷款本息。抵押物仅限于国库券等经我行认定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的定期存单及经评估认定的房屋产权。
三、保证贷款,系指以保证人的担保而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保证人必须要有良好的资信并有足够的资产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发放贷款一般应采取抵押贷款、保证贷款形式,严格控制信贷的发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七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包括:
(1)有权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批件;
(2)进口物资清单及合同副本;
(3)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书;
(4)银行认可的其它证明材料。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靠。
4.如为保证贷款,则必须由资信可靠、有外汇偿还能力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担保人应按照本行的要求出具担保书(附参考格式)并承担在借款单位无力清偿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责任。如为抵押贷款,则应同时办理由银行认定的财产抵押。

第四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八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我行承担的出口信贷等外汇贷款项目因筹资与贷款使用时间差而产生的短期资金不足;
2.我行外汇项目借款人因还款资金来源的暂时短缺而需要提供的临时周转资金;
3.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商品所需的外汇周转资金;
4.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的外汇周转资金;
5.工业企业进口设备、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6.其它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天,最长不超过一年。
2.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经过努力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可在规定还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银行经严格审查决定是否展期。审查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展期贷款另行商议。
3.贷款展期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即为逾期贷款,银行对逾期部分加收30%罚息。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利率由银行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不同期限外币贷款利率和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申请外汇贷款的程序为:
1.向银行提交《外汇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及如下资料:
(1)借款单位的营业执照;
(2)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创汇还款的,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及外贸合同,银行议付通知书(或托收委托书)副本等文件;
(4)提供借款单位上一年末和最近月末的财务报表;
(5)贷款项目的可研报告或贷款的效益分析及还款来源分析;
(6)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2.银行审查同意贷款后,借款人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并办理担保或财产抵押和保险。
3.以上文件由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借、贷双方就《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文本进行协商。
4.双方签署《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据以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七章 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十二条 在正式签定《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借款单位应在银行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所贷金额一次全部转入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特殊情况需分次转入存款户的,需经银行同意。借款人从存款户支用款项时,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我银行。
第十三条 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人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需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保险的期限不得少于贷款的期限,保险单交由银行保管。用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的也应将其交由银行保管。贷款本息还清后,银行将抵押物和保险单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保证按《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发生挪用,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50%的罚息;情节严重的,银行有权停止借款人支用贷款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应定期向我行提供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下的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应按《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逾期时间超过15天,银行将通知担保单位要求其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按财产抵押协议的规定,由银行拍卖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修改和补充,由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199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