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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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总后勤部


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1993年2月12日,劳动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部有关部局,海军装备修理部,空军装备技术部,二炮装备技术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劳动部门不发),并结合军队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军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积极实行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军队系统不单独组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企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近年来,凡已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了地方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军队企业,要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有关规定、办法;尚未参加地方统筹的企业,要积极参加。对此,各地劳动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军队企业参加地方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提取办法、比例、奖金列支渠道,以及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数额等有关具体问题,原则上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各地在制定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要充分考虑到军队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予以适当照顾。
三、经济效益较好的军队企业,在参加地方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同时,可以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资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存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该基金专户。职工离退休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或分次发给个人。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职工个人帐户。
四、军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军队与外商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当地政府规定要求参加统筹的,也要积极参加,并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企业正在转换经营机制,逐步面向市场,军队企业实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国务院《决定》的重要措施,对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减轻军队和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都具有重要作用。军队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对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搞好宣传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军队企业本身也要树立全局观念和长远观念,特别是目前一些离退休职工较少的企业,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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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工作暂行规定

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职评议工作暂行规定
(2000年3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述职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述职坪议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
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评议。评议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促进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
民,增强法律意识、公仆意识,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评议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担。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并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述职评议可以按前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述职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讦议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讦议的组织、对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在评议前2个月将有关述职评议事项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三>进行述职评议的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加评议人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工作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组织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述职人员根据评议内容、准备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议调查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一>指导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会上进行述职广泛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评议意见;
<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本单位干部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述职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为深入了解情况,评议工作小组还要分别找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个别交谈、走访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及有关材料,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四>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材料。
<五>评议工作小组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述职评议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评议工作准备情况,并提交述职评议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充分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采取
书面发言的形式。必要时,可邀请被评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评议意见,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程序,由监票员、计票员,对所得票数按
下列规定确定等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优秀票者为优秀;
<二>获得优秀票过半数,称职票过半数,或优秀票和称职票相加过半数以上者为称职;
<三>获得基本称职票过半数以上,或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相加过半数以上者为基本称职;
<四>获得基本称职票不过半数,或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相加仍不过半数者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交评议对象及其单位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1
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述职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评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的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送交评议对象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
依据。
第二十条 对获得优秀者,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不称职者,按照法定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免去选举、任命的职务。
第二十—条 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阻碍评议工作,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检查;
<二>依法提出质询;
<三>转由有关组织或部门调查处理
<四>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依法撤销或免去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六>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干扰评议工作,对参加评议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办事处人大联络组对本级人大选举或上级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565号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现就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强化管理,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内部控制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清理现行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抓紧整章建制,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使违规经营和大案要案有明显下降。争取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基本与国际接轨。
二、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整章建制工作。各金融机构从现在开始,必须成立专门班子,由一把手直接负责,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机构和岗位设置、决策与管理系统以及议事规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
一次认真检查清理,找出问题和差距。在此基础上,该建立的建立,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该调整的调整,这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内完成,并向人民银行提交系统的总结报告。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本单位清理整顿的措施步骤和具体时间表,于1998年1月2
0日前报人民银行。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各分行监管的,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总行直接监管的,直接报总行。人民银行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没有按时完成,或做表面文章的要在金融系统通报。
三、坚持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强化统一法人制度。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能力如何,关键在于一级法人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各金融机构都要制定经营管理责任制,明确总部在系统经营管理中所担负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实行集约化经营,端正经营思想,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提高资产质量,增强资本实力。要采取具体措施和步骤,对那些管理乱、问题多、效益差,在管理和控制上确实力不从心的分支机构,该撤的撤,该并的并。要建立健全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中心的内部管理考核指标。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调整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各金融机构的总行或总公司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整个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以增强整体控制能力,防止系统失控。总部作为一级法人必须肩负起驾驭整个体系的责任,成为一个高效的指挥、控制中心。建立一套包括系统授权授信和人事管理在内的完善的系统管
理制度,确保总部对分支机构的人事、资金和重要业务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今后分支机构再发生严重风险和违法违规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总部的责任。其中涉及集团总公司的,还要追究集团总公司的责任。
四、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制约机制。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决策程序和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信贷审查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及必要的决策咨询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健全议事规则
,完善监督机制,绝不允许少数人独断专行。
各金融机构要实行内部控制责任制,由一把手负全责,建立独立和超脱于业务经营之外的内部控制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要科学地设置内部组织结构,按照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监控部门,特别要保证对要害部位和重要岗位有充分的制
约和监督。
必须实行重要业务岗位的干部异地交流、岗位轮换和离任稽核制度。
五、建立内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各金融机构在学习国外业务操作技能和引进金融产品的同时,也要研究借鉴其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方法。不仅要有审贷分离、承保与理赔分离等制约制度和程序,而且还要结合自身实际和业务特点,抓紧建立重要业务风险评价制度,目前先在资金
交易、证券交易、信贷等产生问题比较多的业务中推行。对每笔贷款、拆借、投资、外汇交易以及业务活动涉及的不同的交易对象、部门、行业、地区和国家,在开展业务之前,都应当先测定风险指标或比率。对业务发生后的风险状况也要进行跟踪监测。金融机构的管理层要能够随时掌握
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能够及时调整政策,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六、依法合规经营,严格照章操作。各金融机构必须把依法合规经营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今后金融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都必须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反程序运作或省略程
序运作,不允许任何人独立地完成一个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和制约。特别是在会计财务、业务经营和计算机管理等方面要有一整套严格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
要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所有的业务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内控制度和措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且要制度化、规范化。
七、强化内部稽核。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必须设立专门的内部稽核部门,目前还没有独立稽核部门的金融机构必须在1998年上半年之前完成部门设置工作。要明确内部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内设稽核部门应直接接受法定代表人的领导,并直接向董事会或法定代
表人负责,分支机构的内部稽核部门在业务上由总行或总公司内部稽核部门统一垂直领导,以保证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超脱地位。
从1998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保集团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稽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并直接向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报告工作。
要保证队伍素质和数量,严格内部稽核人员的任职条件,把品行端正、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稽核队伍中来,争取用两年的时间,使内部稽核审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比例达到2%以上。要给内部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针对稽核工作特殊性,研究制定专门的奖
惩办法。
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肃金融法纪。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从业人员的品行和素质在有效内部控制中的至关重要性,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四讲一服务”活动,做好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考核,从1998年开始,各金融机
构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15天以上的离岗业务和风险培训,以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金融机构要参照有关金融法规,建立对违法违规和违章操作的纪律处分制度,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力度,问题严重的必须清除出金融行业,绝不允许调个位置或“易地为官”。
九、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做好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人民银行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各金融机构负责人就内部控制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培训和宣传,帮助金融机构管理层自觉增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批准新机构或新业务时,继续坚持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以
及该项业务是否有制约监督机制作为前提条件。今后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必须先将有关章程或制度报人民银行,经批准后方可实行。金融机构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办法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对不符合金融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的,人民银行有权责成纠正。从1998年起,
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命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备案,对品行差,不懂业务,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民银行有否决权。
明确金融机构必须聘请经人民银行资格审查的外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报表和账目进行审计,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和内控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审计结果。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于1998年起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人员,并建立精算报告制
度。人民银行要制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在日常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必须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首要内容,通过现场稽核检查、走访、磋商、质询等多种形式对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工作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检查、督促和规劝,对内部控
制不健全、存在漏洞多、问题多的金融机构,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限制其业务范围和机构设置,对因内部控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