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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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等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3日,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价格管理,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机关会议和出差人员服务,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级评定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部署。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的价格管理,促进宾馆招待所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机关会议和出差人员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招待所。
第三条 各宾馆招待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向客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第二章 作价原则及办法
第四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按照“以收抵支,适当积累”的原则,考虑供求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适当低于同等类型旅店客房、礼堂、会议室的价格水平制定。根据不同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等定级,按质论价。
第五条 客房费用开支是计算客房价格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营业 其它营业项目

可供出租客房每日 费用总额 应分摊费用
=-----------
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 客房使用面积×365天

宾馆招待所营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客房出租的基本价格,由可供出租的客房费用加税金和利润,考虑正常出租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供出租客房每日 客房
×
客房日出租 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 面积 正 常
=------------÷
基本价格 1-营业税率-利润率 出租率

营业税率按国家税法执行;利润率参照社会旅店的可比利润率掌握;正常出租率按百分之八十掌握。
客房日出租基本价格除以客房床位数为每床日基本价格。
第七条 客房出租的实际价格,以客房出租的基本价格为基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作价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宾馆招待所的礼堂、会议室收费标准,考虑正常出租率,比照客房价格确定。
第九条 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按客人住一宿,计收一天房(床)费。十四时前退房(床)的不收当日房(床)费;十四时至十八时退房(床)的收当日房(床)费的百分之五十;十八时以后退房(床)的收全额房(床)费。
礼堂、会议室出租费按每半日一次计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收。
第十条 宾馆招待所客人食堂的收支,要单独核算。客人伙食价格,只计收主食、副食、调料、燃料、水电费用和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的附营业务,如商品部、理发室、对外营业的餐馆、汽车运营、汽车停放、大件寄存、洗衣等的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由于房屋、设施、设备和服务水平等不同,应划分不同等级,执行不同价格。等级划分按《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同等级的宾馆招待所的同一类型客房应保持合理差价。等级差价率,以标准间客房确定基本差价率,套间客房的差价率,适当扩大一些,三人间以下客房的差价率适当缩小一些。
第十四条 宾馆招待所提高或降低原等级服务条件、服务水平的,应重新评定等级,并相应提高或降低价格。
第十五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设备和服务设施,要根据“经济、实用”的原则设置。不同等级的客房要保持合理比例,高中低档结合,以中档为主,适应不同客人的需要。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一级及一级以上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报,由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审核批准。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经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允许宾馆招待所根据供求变化情况实行浮动。旺季可在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可向下浮动;对机关的会议用房和因公出差人员的房价,允许折价减收。下浮幅度和折价幅度由宾馆招待所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物价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制定统一限价。
第十九条 宾馆招待所要建立价格台账和明码标价制度。
价格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客房、礼堂、会议室的数量、价格、客房定员、房间号、单床占用面积、设备标准和附营服务项目及其价格。
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和附营项目的收费标准,均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客房设备和用品丢失、损坏、耗尽不能及时补上的,应相应减收房费。家具、电器等主要设备缺损,按每日每床二至五元减收;卫生间用品、床上用品和客房内其它设备缺损,按每日每床五角至一元减收;不能按规定要求供应洗澡水的,按每日每床一至二元减收。
第二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宾馆招待所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要加强单位内部的价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经常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办法行为:
(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调价、定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计价办法计收房、餐费的;
(三)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四)降低客人食堂饭菜质量,克扣客人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宾馆招待所应接受和服从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外宾的房餐价格,由国家物价局比照涉外饭店的价格核定。
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价格管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
为了积极推动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
二、等级划分
根据宾馆招待所的接待能力,设备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级以下为等级以外宾馆招待所。
三、等级评定权限
特级和一级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共同评定。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进行评定,抄国家物价局备案。
四、等级评定方法
等级评定工作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凡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宾馆招待所方可参加等级评定。正式营业不满一年的宾馆招待所,可预定等级。
参加等级评定的宾馆招待所,须对照本规定所附标准,由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等级评定的申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应的等级标准,对参评的宾馆招待所按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表(另发)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一个宾馆招待所评定一个等级。同一宾馆招待所由若干不同条件的部门或建筑物组成,将根据标准综合评定;同一宾馆招待所不同地点的分馆(所),分别评定。
经评定合格者,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授予等级证书和标志。等级有效期四年,届时重新评定。
等级评定后,收费标准按评定的等级核定。在等级有效期内,如条件改变,须及时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原等级进行重新确认或更改。
五、监督检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招待所的接待能力、设备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达不到相应的等级标准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限期扭转,仍达不到标准的则降低或取消原等级。
六、中共中央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等级评定工作,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试行)

一、特级宾馆招待所
特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完好,服务水平一流,管理规范化。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适用大方,位置适宜,布局合理。
2、前厅及总服务台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装饰协调,配有沙发、时钟和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承担接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24小时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3、客房
(1)客房数:有150间左右可供出租的客房。带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80%。
(2)客房的面积、装修、家具:标准客房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光线充足,装修适用。房间满铺地毯,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客房卫生设备:有质量较好的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浴帘、晾衣绳,有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垫脚巾、香皂、卫生纸,地面装修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8小时供热水(重要会议24小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和公共浴室,配有相应的卫生洁具。
(4)室温及通风设备:标准客房有空调设备,通风良好。
(5)视听及通讯设备:所有客房有彩色电视机、闭路电视系统。有电话,并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长途。
(6)文字宣传品:备有信封、信纸、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4、餐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和民族餐厅,布局合理、装饰协调。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条件舒适,有成套的餐具、酒具、用具。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厨房温度适宜,有足够的排风设施。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良厨具、用具。
(3)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6、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大、中、小会议室、礼堂,装修良好适用。会议室地面满铺地毯,有沙发、茶几或会议桌、软椅,配有窗帘、灯具、茶具、烟具。礼堂配有座椅、适宜的灯光、窗帘。大、中会议室和礼堂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礼堂有空调设备,通风良好,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和公共卫生间。
(3)会议期间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接待、供水、清扫等服务。
7、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取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照明应急设施。
(5)搞好庭院绿化。
8、综合服务设施
有商品部、理发室、复印设备等。
9、技术力量
(1)职工均应岗前培训。
(2)客房:有一级以上服务师(含一级,下同),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20%。
(3)厨房:有特级烹调师、一级面点师顶岗操作,三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40%。
(4)餐厅:有一级餐厅服务师,三级以上餐厅服务师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5%。
(5)营业卫生:有兼职或专职的菜点营养分析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10、服务要求
(1)规范:有一套完备的服务范围和管理规范,服务人员训练有素,执行规范准确无误,服务热情周到,动作快速敏捷。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主要地区的方言,使用礼貌用语,语言亲切和蔼。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举止文明,站坐端正,精神饱满。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范严格执行。
(5)服务人员与客房比例合适,设施设备完好,宾客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1、前厅服务
(1)门厅迎宾:设门厅迎宾员,迎送宾客,做到语言亲切、动作迅速、应变能力强。
(2)行李: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存放服务。
12、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宾馆招待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3、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三天一换。
(2)饮用水:24小时提供开水。
(3)提供叫醒服务。
(4)重点客人做到跟踪服务、开夜床服务。
14、其它有关服务
提供出售商品服务及代售邮票、寄信、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15、餐饮
(1)餐厅服务: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重要会议能提供分餐服务和特殊时间供餐服务,能提供中餐宴会服务。
(2)菜点质量: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法,菜点有明显地方风味。

二、一级宾馆招待所
一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部委级工作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条件好,服务质量高,管理规范化。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良好,内外装修得当,所处位置交通方便,总体布局基本合理。
2、前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装饰协调,配有软椅、时钟和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承担接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24小时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3、客房
(1)客房数:有100间左右可供出租的客房。带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50%。其他档次房间比例适当。
(2)客房的面积、装修、家具:标准客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装修适用。客房有地毯、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其他档次客房条件适当。
(3)客房卫生设备: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浴帘、晾衣绳,备有统一的面巾、浴巾、小毛巾、香皂、卫生纸,有排风设备,8小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配有公共浴室。
(4)室温及通风条件:客房有保暖降温设备,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良好的通风。
(5)视听及通讯设备:所有客房配有电视机和电话。标准客房有彩色电视机;电话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长途。
(6)文字宣传品:备有信封、信纸、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4、餐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布局基本合理、装饰协调。有降温、通风设备,就餐条件舒适,有成套餐具。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瓷砖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厨房温度适宜,有效果良好的排风设施。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良厨具、用具。
(3)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6、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大、中、小会议室、装修适用。地面铺设地毯,有沙发、茶几或会议桌、软椅,配有窗帘、灯具、茶具、烟具等,大会议室有音响设备。

(2)会议室有保暖降温设备,通风良好,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和公共卫生间。
(3)会议期间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接待、供水、清扫等服务。
7、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8、综合服务设施
有商品部、理发室等。
9、技术力量
(1)职工均应岗前培训。
(2)客房:有一级以上服务师,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5%。
(3)厨房:有一级以上烹调师、二级面点师顶岗操作,三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30%。
(4)餐厅:有一级餐厅服务师,三级以上餐厅服务师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0%。
10、服务要求
(1)规范:有一套服务规范和管理规范,服务人员态度热情温雅,执行规范准确无误。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主要地区方言,使用礼貌用语,语言亲切和蔼。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举止文明,站坐端正,精神饱满。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定严格执行。
(5)服务人员与客房比例合适,设施设备完好,宾客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1、前厅服务
(1)门厅迎宾:设门厅迎宾员,迎送宾客,做到语言亲切、动作迅速、应变能力强。
(2)行李: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存放服务。
12、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馆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3、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三天一换。
(2)饮用水:24小时提供开水。
(3)提供叫醒服务。
(4)重点客人做到跟踪服务、开夜床服务。
14、其它有关服务:提供出售商品服务及代售邮票、寄信、代订机票、车票服务。
15、餐饮
(1)餐厅服务:提供早、中、晚餐,会议可提供分餐服务和特殊时间供餐服务,能提供中餐宴会服务。
(2)菜点质量: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法,菜点具有地方风味的特色。

三、二级宾馆招待所
二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小型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条件比较好,服务质量比较高,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良好,内外装修得当,布局基本合理。
2、前厅
有一定面积的前厅,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承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厅内有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
3、客房
(1)客房:至少有60间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多档次,带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30%。
(2)客房的面积、装修、家具:标准客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装修适用。房间铺有地毯、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两人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客房卫生设备: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晾衣绳,备有统一的面巾、浴巾、香皂、卫生纸,有排风设备,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配有公共浴室。
(4)室温及通风条件:客房有保暖降温设备,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良好的通风。
(5)视听及通讯设备:所有客房配有电视机和电话。标准客房有彩色电视机。电话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长途。
(6)文字宣传品:所有房间备有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至少有一种报纸。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
4、餐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有保暖降温通风设备,有相应的就餐设备。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瓷砖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排风设备、洗刷和消度设施。厨房温度适宜,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台架及良好的厨具、用具。
6、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高层楼房有客用电梯。
(2)有应急照明设施。
7、综合服务设施
有会议室,能接待小型会议。有小卖部和小件行李及贵重物品寄存处。
8、技术力量
客房有二级服务师,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厨房和餐厅分别有二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和餐厅服务师,三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20%。三级以上餐厅服务师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10%。
9、服务要求
(1)规范:有服务规范和管理规范,服务人员态度和蔼亲切,执行服务规范准确熟练。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一些地区方言,使用礼貌用语。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举止文明,站坐端正,精神饱满。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定严格执行。
(5)服务人员与客房比例合适,设施设备完好,宾客基本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0、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馆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1、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五天一换。
(2)饮用水:24小时提供开水。
(3)提供叫醒服务。
(4)重点客人做到跟踪服务、开夜床服务。
12、其它有关服务:提供出售商品服务及代售邮票、寄信、代订机票、车票服务。
13、餐饮
提供早、中、晚餐,菜点质量执行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法,菜点具有地方风味特色。

四、三级宾馆招待所
三级宾馆招待所应设施设备齐全,服务质量比较好,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较好,内外装修一般,布局基本合理。
2、前厅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前厅、总服务台。承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厅内有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
3、客房
(1)客房:至少有40间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多档次。
(2)客房面积、装修、家具:标准间客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装修适用。房间铺有地毯、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两人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间客房面积每床不小于3.5平方米,房内至少要有硬床、软椅、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家具、用具。
(3)客房卫生设备: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晾衣绳,备有统一的面巾、浴巾、香皂、卫生纸,有排风设备,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配有公共浴室。
(4)室温及通风条件:客房有保暖降温设备,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良好的通风。
(5)视听及通讯设备:标准间配有电视机和电话,部分普通间配黑白电视机和电话。
(6)文字宣传品:所有房间备有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有一种报纸。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
4、食堂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堂,有保暖降温通风设备,有相应的就餐设备。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瓷砖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间分开,制作冷荤要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必要的洗刷、消费设备,有排风设施。
6、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停电时有必要的应急设施。
7、综合服务设施:有会客条件,有小卖部和小件行李及贵重物品寄存处。
8、技术力量
有二级服务师,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30%。食堂有相应的烹调师。
9、服务要求
(1)规范:有服务规范和管理规范。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一些地区方言,使用礼貌敬语。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仪表自然,精神饱满。动作敏捷,态度主动、热情、周到。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范执行。
(5)设备完好,宾客基本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0、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馆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1、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七天一换。
12、餐饮
提供早、中、晚餐,菜点质量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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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1998年6月25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市旅游业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定点餐厅、旅游商品定点生产厂家、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南京市旅游局是本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县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扶持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 各级计划、规划、工商行政、财政、税务、公安、城建、物价、卫生、交通、市政公用、文物、文化、园林、市容、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集旅游事业发展费,专项用于本市旅游宣传、促销,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建设项目提供短期贷款,旅游公益性支出,旅游教育经费补贴和发展本地区旅游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建设项目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建设项目,是指对具有游览价值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进行开发和建设,包括人造景观、游乐场所及为旅游者服务的配套设施。


  第八条 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建设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报批。


  第十条 凡列入本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由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市属权限范围内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服务设施。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开发的旅游景区(点)和兴建旅游服务设施,可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开发旅游建设项目,涉及文物、宗教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旅行社





  第十三条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向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履行旅游合同,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聘用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上岗服务,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从事风光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明码标价,并将游览景点的门票交给旅游者。旅行社应当确保旅游质量,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串点、漏点。旅游景点的宣传广告,必须与实际游览景点相符。


  第十九条 外地需在本市设立旅行社的,应当经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旅游涉外饭店





  第二十条 旅游涉外饭店,是指以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台湾、澳门同胞为主的饭店。


  第二十一条 申报旅游涉外饭店,必须经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方可经营。清真旅游涉外饭店还必须按规定报经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申报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规定的标准申报饭店星级。
  一星级、二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旅游局审批,三星级旅游涉外饭店报省旅游局审批,四星级、五星级旅游涉外饭店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星级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按照星级标准向客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评上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的,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的用语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 星级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按照星级评定制度的规定接受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星级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 旅游定点单位





  第二十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是指具备旅游服务能力,从事旅游团体接待业务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旅游商店、餐厅可以按规定向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申领旅游定点证书和标志: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
  (二)有经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
  (三)有适合接待旅游团体的服务项目;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制度;
  (五)有符合标准的卫生、消防条件。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体应当安排在旅游定点单位购物、就餐。


  第二十八条 陪同、导游人员不得带团队到非定点单位购物、就餐。


  第二十九条 旅游定点单位实行业务年检制度,未年检的单位,由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章 旅游从业人员





  第三十条 旅游从业人员,是指在旅游经营单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旅游者提供合格的旅游产品和规范化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私收回扣,索取小费。


  第三十二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取得上岗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旅行社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遵守导游人员守则,持证上岗,佩戴胸卡。


  第三十四条 旅游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旅游者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涉外饭店服务人员应当有良好的仪表仪容,按岗位要求统一着装,佩戴服务证章,使用礼貌用语。


  第三十六条 旅游定点商店的营业人员必须遵守旅游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商品。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旅游安全设施和安全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设备和预防措施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团体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单位对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十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救护或查找,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





  第四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由选择旅游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从事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二)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称的旅游服务;
  (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投诉。


  第四十二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四)损坏旅游设备和设施,应予赔偿;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第四十三条 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处理旅游投诉,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审查,对符合受理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陪同、导游人员私自带团队到非旅游定点单位购物、就餐,以及索要回扣、小费的,由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旅游行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旅游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材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条例

国家建材局


建筑材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条例

(一九八七十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建材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强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国家经委《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用户服务的方针,以产品技术标准为依据,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三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国家、地方、企业)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业务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在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的指导下负责全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法规、条例。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和组织制定建材产品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建材产品质量法规、标准及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统一规划和组建归口管理的各类建材产品监督检测中心。协同国家标准局做好国家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审查工作,逐步形成全国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四)组织国家、行业安排的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查工作。组织优质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审查工作。
(五)指导和检查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组织的行业的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组织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 省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可参照第四条有关内容制订。
第六条 国家和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分别是国家和行业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权威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一般设置在建材科研院所内。其机构、人员、业务、财务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行政关系不变。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标准局指导,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建材产品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国家行业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质量行评检验;优质产品鉴定检验;重要新产品投产的鉴定;质量分级鉴定检验;仲裁检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产品的质量检验等。
(三)承担进出口建材产品的检验。
(四)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
(五)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研制有关标准物质与检测仪器设备。
(六)对地方和企业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
(七)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地方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一般建立在地方建材科研院所内,具有相对独立性,原行政关系不变。负责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和上一级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指导。其主要任务可参照国家和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任务的相应条款制订。
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重视加强自身的建设。国家和行业检测中心应按《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建材局进行审查验收。其中国家级检测中心由国家经委认可。地方标准部门可参照国家级审查认可的标准,对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审查认可,凡经审查认可合格者,应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者可换发认可证书。
第九条 各建材企业,都必须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设置独立、专职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任务,并对企业出厂产品实行监督。企业要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检验及自检、互检、专检相对合的质量检验网,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和各项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 加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网的建设。各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应对地方质量监督站检验站和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给予业务指导,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密切联系,共同提高检验水平。
第十一条 地方建材和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可按产品质量不同要求,生产规模,工艺特点等,对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建材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过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检测中心(站)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归口管理的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条件(包括技术文件、检验记录、工艺和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被检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中保密部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到企业、经销单位等执行抽查任务时,被检单位有责任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现场检测所需的手段),不得借故刁难或拒绝。凡拒绝抽样或封样后不寄样,以不合格品论处。企业应照付检测等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各种检测时,除国家和主管部门不收费的外,可以收取合理的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如与企业领导有不同意见或企业不执行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时,有权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反映。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严禁对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阻碍质检人员行使职权,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人员和奖惩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公正性、科学性以逐步建立权威性。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应选派质量意识和责任心强、懂业务、作风正派的人承担,并应相对稳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奖金福利等方面与所在单位科研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法规得力,工作成绩优异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贯彻执行质量法规不力,管理混乱,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的后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认可证书。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对于工作成绩显著,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做出积极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各类建材产品的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印发企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