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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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13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拓宽使用范围,促进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要学习藏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七)审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公章、牌匾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八)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有关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设立藏语文工作机构,管理全县藏语文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等领域中,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九条 自治州制定、发布的单行法规和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和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
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公文头、会标、信封、广告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路标、界碑、公用设施和汽车门徽等,同时用藏汉两种文字标明。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商品名称、价格表、发票、收据等,可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根据行业和专业的实际需要加试藏文;在技术考核、评定中级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书写各类文书。
第十六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汉语文或者藏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加设藏语文课。
第十九条 自治州民族师范学校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师资。其它专业学校或专业班、职业学校或职业班,根据专业需要,可以用藏语文教学或者加设藏语文课。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中青年干部职工的藏语文培训工作,加强农牧民群众的藏文扫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逐步增加自办节目。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创办藏文报刊。
自治州内的书店和邮电部门要做好藏文图书、报刊等的发行、投递工作,逐步扩大藏文图书的种类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藏语文从事科研、撰写论文和著作,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州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深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翻译工作,搞好译文的标准化、规范化。藏语文翻译工作者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各级工作部门配备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服务行业应当有懂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应侧重于藏语文的基础研究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科学技术用语的应用和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搜集、整理、编纂和翻译藏族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藏文古籍文献。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从事藏语文教学、科研和翻译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公布施行。



199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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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企发〔2007〕41号


  省财政厅 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有市场、有效益、

  有发展潜力、急需流动资金周转的工业企业发展生产,实行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生产调度资金的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生产调度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初步使用方案,会同省 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注重效益的原则,确 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重点: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面向省内各类工 业企业。为配合全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千亿元产业计划”、“三个三工程”建设和发展循 环经济,重点支持100家大型企业,100家中小企业、利税大户及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但资金 周转困难的企业。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七条 申请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调度资金的理由;

  (三)资金用途及效益预测。

  第八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由所在地经委(经济局、经济商务局,以下统称经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申请,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并联合行文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州、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地经委、财政局联合审核后,逐级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扩权县(市)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经委、财政局备案。

  (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

  (三)申请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填报《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使用借款表》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省经委联合省财政厅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对立项支持项目确定调度资金额度,联合省经委下文通知借款企业及所在地财政局、 经委,由企业向省财政厅、省经委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企业借用工业生产调度资金,实行抵押担保办法。企业在办理生产调度资金借款时,须开具等额借款本金和应交占用费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经委根据企业申请情况、企业开户银行的承兑汇票,审核办理有关借款手续。承兑汇票由企业到开户银行办理,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收存。省财政厅、省经 委共同对资金安全负责,并按承兑汇票期限向银行承兑收回,保证资金可靠运行。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提供的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借款占用费费率为月1‰。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局、经委须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工业生产 调度资金的审核管理,确保借款资金的正确有效使用和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必须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 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五条 各借款企业须在借款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财政局、经委上报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会同经委于2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经 委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监督检查体系。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的企业,取消其在以后年度申报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业生产调 度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管理,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 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鄂经贸运字〔1999〕206号)同时废止。

  附: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使用借款表

  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使用借款表

  

企业名称
(盖章)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企业负责人签章

电 话

邮 编


地 址


借款理由


产品名称
产 量
产 值
利 润
税 金
出口创汇















借款数额


还款日期

月利率


市、州、县(市、区)经委、省直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经委运行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企业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五份,送省经委、省财政厅、市、州、县(市)经(贸)委、财政局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区民办的学前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高中段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民办教育补助政策。
  第二条 民办学校分类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样享受已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和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补助;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补助经费逐年有所提高,其中2010年为7000元,2011年为8500元,2012年为1万元。
  (二)义务教育
  免费教育后,所免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财政补助。
  (三)高中段学校
  1.普通高中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指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公办学生),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区户籍学生数为准,按每生2500元/年标准补助给学校。
  (2)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区户籍学生数为准,按每生6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给学生。
  2.职业高中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奖励经费及专业技能奖励经费项目申报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专业教学经费按公办学校每生300元/年标准给予项目补助;国家助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和困难学生教育资助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省以上财政补助项目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比例的配套补助,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公用经费财政部门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学生数,按每生8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四)高等学校(含高职)
  民办高等院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和专业技能奖励经费与公办院校同等享受,并按在校学生数实行公用经费专项补助,标准为本科院校每生600元/年,比上年新增学生按800元补助;专科、高职院校每生300元/年,比上年新增学生按400元补助。
  对民办高等院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市级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等补助政策,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
  (五)其他政策
  对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来绍办学的民办高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补助办法,市政府以贴息、项目代建、实物赠送等形式给予补助。上述政策与生均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二者从其高。
  对引进的高级优秀人才参照市政府引进人才有关政策。
  对社会资金捐赠教育事业,参照捐赠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条 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市区民办学校均可申报。对当年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发生校园不稳定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投入不足导致办学条件严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条 申报程序
  学前教育经费申报程序由越城区另行制订。
  专业建设奖励经费申报按《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奖励工作的通知》(绍市教字〔2007〕69号)执行。专业技能奖励经费申报按《绍兴市职业院校师生专业技能奖励办法》(绍市教字〔2007〕59号)执行。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经费,按《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绍市财行〔2010 〕8号)执行。
  补助学生的经费,申请学校将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学生清册(附表)、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以及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上报所属教育部门审核,由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审批。补助学校的经费,由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审批。
  第六条 补助方式
  补助市直学校及学生的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到各学校。其中补助学生的经费,由市教育局负责监督学校,必须在收到拨款一个月内发放到每个学生,学校将学生签字的发放名册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越城区属学校经费拨款补助按区级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市、区财政、教育、审计部门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类学校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的学校,除追缴当年度补助资金外,将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