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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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建设部


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1990年11月22日,建设部

前言
为推动全国各设计单位和广大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少投入,多产出,努力做出大批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优秀设计,特制订本办法。

一、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种类
第一条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分为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
第二条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分在各部门、各地区评选出的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的基础上进行。

二、评选范围
第三条 凡已竣工投产、验收,并经一年以上(以每次评选截止报名日期为准)实践检验的完整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符合优秀工程设计奖标准,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五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选国内设计部分。
第六条 国外设计的工程项目,可由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设计水平予以评价,其中设计技术水平确实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十分显著者,可以向建设部推荐,作为评价该工程项目的参考。但国外设计一律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七条 援外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三、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优秀工程设计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好,而且应该达到经济发达国家同类工程目前已普通采用的技术水平。优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有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综合经济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3.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新的突破,建筑设计做到适用、经济、美观。
4.设计过程中推行了全面质量管理,认真开展了QC小组活动,采用了优秀工程设计应用软件。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 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申报金质奖的项目,要求各项主要指标达到国内最高水平,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
第九条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原则上是近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工程建设项目,个别因特殊原因漏报的项目,竣工投产期可延长为五年内(以评选当年向上推算)。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由评委会裁决),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

四、评选步骤和申报办法
第十条 各设计单位应充分发动群众,在本单位评选优秀设计项目的基础上,将成效突出的工程设计项目,根据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期限,按设计单位隶属关系上报,参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设计评选。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申报参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的优秀设计项目,由各部基建局(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建设厅)归口,严格对照各行业的优秀设计评选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核,组织回访调查,征求建设、施工、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取得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的证明文件,进行综合评议,评选出各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设计。然后,从中选出几项在本部门、本地区名列前茅的优秀项目,由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十二条 未经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工程设计项目,不能直接参加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十三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一律按本部门、本地区评选优秀设计的名次先后排列报送。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推荐各部在本地区建设的优秀设计项目;各部亦可推荐地方的优秀设计项目。但在推荐前,必须互相协商一致。各部、各地在推荐本部门、本地区的优秀设计时,部门的项目要征求所在地的意见,地区的项目也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优秀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部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行业初评,列出初评名次,提交国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国家评审委员会将选择部分工程设计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和检验。
第十六条 经国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要签署正式审定意见,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授予优秀工程设计奖章及证书。
第十七条 被评上优秀工程设计金质奖的项目,有资格参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工程建设设计部分)的评选。但必须由设计单位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有关办法和规定另行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须认真按有关要求填好相应的表格,取得必要的证明,提出推荐级别。凡资料不全者,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五、评选时间
第十九条 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各部和各地申报项目的材料,在评选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委会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六、评选费用和奖励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主要是荣誉奖,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颁发奖章及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评选的优秀设计项目的奖励,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申报单位每项交申报费二百元。用于补助评选工作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参加优秀设计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并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级别,直至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

七、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评选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由建设部邀请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为了工作的连续性,评委会委员可连任二届。如个别单位的人员有变更,该单位应及时写出“变更委员报告”及“新委员推荐表”,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第二十六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的各项具体事务工作,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设计评审委员会由各部和各地自行确定,将名单送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并选定一名负责具体事务工作的同志为联络员。

八、其它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本部门和本地区的优秀设计评选办法和本行业优秀工程设计的具体标准,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
申报全国优秀设计时要求报送的具体内容:
1.推荐书(即表一)一份;
2.项目申报表(即表二)每个项目一式三十份;
3.优秀设计说明及附件一式三份。
4.为了能清楚地表达和介绍优秀设计,凡具备有关优秀设计项目的电影、录相、幻灯片、照片、模型等,请报送时开列清单,以备需要时调用。
××部(省、市、自治区)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设计评选项目次序表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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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优秀设计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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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建)委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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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级优秀设计项目申报表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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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 |
|名 称| |
|--------|--------------------------|
|设计起止| |建成投产| |
|年 月| |时 间| |
|--------|------|--------|--------|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
|--------|------|--------|--------|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
|--------|------|--------|--------|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
|--------|--------------------------|
|超概算的| |
|主要原因| |
|--------|--------------------------|
|主要设计| | | |
| | |协作单位| |
|单 位| | | |
|--------|--------------------------|
|主要设计| |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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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主要优缺点及社会、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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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建)委审查、推荐意见: |
|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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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验收部门验收时的评定意见: |
|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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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设计评选委员会审查小组审查意见: |
| |
|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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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设计评选委员会审定意见: |
| |
| 主任委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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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颁发《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九八0年六月三十日)

经国务院批准,去年我部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之后,各地各部门迫切要求,对做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干部评定技术职称。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79)国科干字第045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补充,下发试行。由于在卫生部门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队伍比较复杂,目前又缺乏考核和评定工作的经验,希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而慎重地进行。应先在有学历或已有技术职称的管理干部中进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1980年6月30日,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从事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是卫生技术队伍的一部分。为了提高卫生技术管理水平,适应医药卫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卫生技术干部在管理部门的作用,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对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评定技术职称的范围:
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教学、防治、保健、计划生育、药械等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可以确定或晋升卫生技术职称。
第二条 技术职称:
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根据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分别确定或晋升各类卫生技术职称: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主管医(药、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
从事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管理干部,一般采用卫生技术职称,也可根据需要,按中国科学院、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职称。
第三条 政治条件:
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技术管理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钻研管理业务及专业技术,努力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业务技术条件:
评定技术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以技术管理水平、专业知识、组织能力、工作表现与工作成绩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各级技术管理干部的业务标准:
一、中等技术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历,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药、护、技)士。
1.具有从事或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
2.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内容、要求、方法和有关方针、政策,及其有关制度有基本的了解;
3.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完成某一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高等医药院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历,考核合格;或医(药、护、技)士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确定或晋升医(药、护、技)师。
1.具有一般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对技术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有一定了解,对分管的管理工作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能基本掌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独立处理和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一般工作任务;
3.能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4.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
三、具有医师及相当职称的技术管理干部,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管医(药、技)师。
1.对管理范围内卫生技术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能参与制定、审议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发展规划和有关工作计划,并能提出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
2.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了解管理范围内有关专业工作进程,有较好的组织、总结工作能力和写作水平,能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建议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能帮助和指导下级管理干部的工作和学习;
4.工作中能掌握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5.能阅读一门外文书刊。
四、主管医师及相当职称的技术管理干部,具有下列条件者,可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1.对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业务技术有较广泛的知识,熟悉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本专业有关科学技术的长远规划提出有价值的见解,能负责制定、审查本系统的有关技术发展规划;
2.熟悉和掌握管理范围内的卫生技术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能分析和提出有效的建议;
3.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组织管理或完成重要科技任务中发挥较大作用,有显著成绩;
4.具有培养下级管理干部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文。
第六条 对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必须严肃认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实际技术水平好、管理水平高,工作有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七条 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鉴定和考核申请书进行评议。考核申请书的内容除包括业务简历外,主要是提出工作总结或学术报告。
晋升主管医(药、技)师以上技术职称时,考核申请书应反映出本人业务知识的广度和管理水平的高度。
第八条 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创造条件,做好对技术管理干部的培训、提高工作,同时要加强平时经常性的考核工作,作为今后晋升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后,应享受同级卫生技术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发〔2007〕89号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具体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编制具体项目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括: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二)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内容、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时间、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三)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和操作办法等。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后,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
  第八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履约保证金、定金、土地出让金均由组织实施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取。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局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竣工项目验收,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