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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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老人护理院、托老所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的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有关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八条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其对获得利益的处理方式,分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十条 境内机关、事业单位可以申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境内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境外组织和个人可以申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地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设施;
(四)有相应的资金;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三条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状况证明;
(四)场所证明;
(五)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证明;
(六)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市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组织、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本市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
合规定的,报市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审查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的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第十五条 对核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筹建,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申办人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到开办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
(五)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收住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标准,进行护理服务。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经民政部门审核,报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服务项目的收费,可以由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议确定。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性质、服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养老服务机构合并、解散,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护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民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定期进行评估,并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执业资格年度审验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民政等部门的评估和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
(三)拒不接受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验的;
(四)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开展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服务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敬老院按农村敬老院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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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唐青林


  一、大型企业宜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
  从社会实践情况来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的常见形态。无论是一级企业还是二级企业,随着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凸显,各企业的保护意识迅速提高,都纷纷建立起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事宜,并且实践证明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是从总体上负责企业所有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工作,包括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认定保密事项、开展保密教育、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等等,有利于企业保密工作的系统化、条理化,能够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也可以避免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体制混乱,运转不灵,领导关系不明确,各员工不清楚各自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范围,整个企业的保密措施就如一盘散沙,处处都给那些有侵权想法的人留下可钻的空子。因此,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七条对此有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其人员基本由企业负责人、各部门派出的代表,以及各涉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还可以吸收具有商业秘密知识的专业人员,比如律师。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保密规章制度,使保密义务人在履行保密义务时有章可循,经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后付诸实施,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各部门和各员工认真执行企业保密规章制度,以求保密的制度化、完整性,以及可操作性。
  (2)负责认定本单位的秘密事项,根据不同的秘密种类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以及做到随时产生秘密,随时开始保密工作;同时对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有必要转化为非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应及时解除保密措施。
  (3)积极组织开展员工的保密教育和培训,从员工的思想上着手,使保密观念深入人心。把物理措施和对人的措施相结合,更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4)建立并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监督企业商业秘密的归档工作,尤其是重要的商业秘密,避免给他人留下可趁之机。把档案分门别类,设定等级,企业员工只能接触企业规定级别的某一类型的商业秘密,并健全登记制度,做到不管何人、何时、何地、何因,都及时登记备案。
  (5)负责企业日常对外交流时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例如,企业外的人对企业进行考察、参观、访问、实行等,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应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学习如何防止商业间谍以参观访问等为借口借机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6)固定一段时间为一周期,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一年,一般由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予以确定。主要根据员工的日常表现,对先进者予以表彰,对轻微违反企业保密规章的员工进行惩罚,对已经违反法律的员工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赏罚分明,来鼓励员工保护商业秘密,威慑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从而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各企业还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专兼职保密员,负责保密的日常工作。

  二、企业应妥善管理核心技术秘密资料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尤其是核心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应该妥善保护商业秘密,更应该妥善保护核心技术资料。
  首先,企业核心技术资料不宜掌握在个别人或少数几个人的手上,在决定核心技术资料的知悉范围前,应当根据该技术资料本身的特点,将核心商业秘密分割成几份,分别由不同的人保护,互相不得向其他成员打探秘密其他部分的内容。
  其次,与掌握核心技术资料的人签订不同于一般企业员工的保密协议,并可以约定更严密的竞业禁止条款。制定完善的核心技术档案整理、归档、保密分级、保存、借阅、复印、传真、销毁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细则,企业核心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最后,从硬件设施着手。把核心技术资料研发、生产等相关区域设定为保密区域,防止无关人士的随意进入;规范核心技术资料的复印、传真、销毁行为;配置专门的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设备,以免泄密;给核心技术资料配置专门的存储电脑,对电脑采取加密措施,并禁止联网,等等。

  三、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并非越严密越好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获得有关法律保护的前提,一旦公开,就不再属于法律上界定的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应该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竭力保持其秘密性。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促使企业对其进行保密的动力,而价值的实现要求商业秘密投入到生产或经营中去。因此,企业既要尽量保证商业秘密不被非法泄露,采取的保密措施又要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并非越严密越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中提出,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企业让员工或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或者采取了与商业秘密价值相等的保护措施,都属于法律上要求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企业的保密措施,主要应达到既利于保密又利于生产经营的效果,而不是单纯的越严密越好。

  四、对外开展合作应要求合作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书》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已经知悉或即将知悉其商业秘密的人签订的,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保密相关事项的协议,一般以书面文件形式签署。《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规定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签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最常见的有效方法,它可以说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在法定保密义务的基础上,明确义务人的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其他有必要明确说明的事项;并且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后当事人还可把该协议当做证据使用,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规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护内容和范围;(二)保护期限;(三)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总结保密经验的基础上,可以确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的企业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同的,因而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应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约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宜的划定。
  (二)约定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双方在保密协议中具体描述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促使义务人更好的履行保密义务。
  (三)保密期限。尽管商业秘密的特性决定了保密期限应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相同。但很多人误以为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同,劳动合同解除后,义务人便不再承担原单位的保密义务。为了避免义务人因这种错觉导致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都会在协议中与义务人约定保密的期限,可以是一个确定的期限(比如10年),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期限,比如约定保密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四)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如果该员工没有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证:职工在企业内使用的任何知识,均与以前的单位无关;职工接受公司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该员工承担了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该员工在执行单位工作时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违约责任。保密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是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也可以是赔偿损失的方式,还可以确定详细的赔偿计算办法。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可以约定发生纠纷时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诉讼、仲裁。
  (七)协议的效力和更改。当事人应当约定协议生效的时间,以及当事人对协议修改的权利。一般都约定协议修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才有效。
  除了以上条款,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事项,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的归属问题。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的通知

农办牧[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养猪业是畜牧业的支柱产业,良种是生猪生产发展的基础。为推进生猪品种改良进程,提高生猪生产水平,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



良种是生猪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加快生猪遗传改良进程,提高生猪生产水平,增加养猪效益,制定本计划。
一、我国生猪遗传改良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生猪遗传改良工作稳步推进,种猪质量明显改善,瘦肉型猪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养殖效益明显增加,养猪业得到持续稳定发展,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满足城乡居民猪肉产品消费和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积累了丰富的品种资源
我国是世界上地方猪种资源最多的国家,具备发展生猪生产得天独厚的优势,长期以来在丰富国内品种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有效保护地方品种。农业部先后两次公布了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包涵了八眉猪等34个地方猪种;确立了第一批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区和保种场,包括宁乡猪、荣昌猪和藏猪3个保护区,以及太湖猪、民猪、黄淮海黑猪等35个猪遗传资源保种场。各地为保护地方猪种开展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地方猪种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二是培育一批新品种、配套系。自1998年以来,苏太猪等15个新品种、配套系通过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的审定。这些新品种、配套系普遍具有适应性强、生长速度快、饲料转化率高、肉质优良等特点,在提高我国生猪生产水平和猪肉产品质量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成功利用引进品种。先后从丹麦、美国、英国、瑞典、法国等国家引进了大白、长白、杜洛克、皮特兰等世界著名瘦肉型猪品种,以及 PIC、斯格等猪配套系。这些品种、配套系已基本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的生态条件,为开展我国生猪遗传改良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初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建设了4478个原种猪场、扩繁场,在武汉、广州、重庆建立了农业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全国种猪与种公猪精液质量等监测任务。成立全国猪育种协作组,积极推进种猪测定、选育与区域性猪联合育种工作。目前,以原种场、扩繁场、种公猪站、性能测定中心(站)、遗传评估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等为主体的良种猪繁育体系初步建立。2007年以来,国家在全国200个生猪主产县实施了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人工授精普及率明显提高,生猪品种改良工作稳步推进。
(三)生猪生产水平逐年提高
随着良种普及率的提高以及饲养管理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生猪生产水平逐年提高。一是生猪生产稳步发展。2008年,全国生猪存栏4.63亿头,出栏6.1亿头,猪肉产量4620.5万吨,分别比1978年增长 53.8% 、278.9% 和 361.4% 。二是生产水平明显改善。生猪存栏率从1978年的53.5% 提高到2008年的131.7% ,胴体重从1980年的57.1千克,提高到76.5千克;育肥猪出栏周期从1978年的300天左右缩短到180天左右;生猪配合饲料转化率与“八五”时期相比提高了20% 以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生猪遗传改良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对国外优良种猪依赖程度高,存在引进 -退化 -再引进 -再退化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一)育种基础工作薄弱。种猪场育种积极性不高,“重引进、轻选育”,育种基础设施设备落后,性能测定工作不规范、测定种猪数量少,品种登记没有有效开展,育种群间缺乏遗传联系。原种猪场、科研院校和技术推广部门相互协作的育种体系不完善,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育种管理体制。
(二)种猪市场不规范。“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繁育结构层次不清晰,没有形成纯种选育、良种扩繁和商品猪生产三者有机结合的良种繁育体系。种猪质量参差不齐,多数种猪场销售的种猪没有性能测定与遗传评估信息,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依然存在。
(三)地方猪种选育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地方猪种普遍缺乏持续选育,选育方向不能适应市场消费需求,产业化生产格局尚未形成,加之缺乏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导致地方猪种在种猪和商品猪市场缺乏竞争力,地方猪种数量不断减少,个别甚至处于濒危状态。
三、实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必要性
针对我国猪遗传改良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推进我国猪育种工作健康规范开展,参考发达国家猪遗传改良的成功经验,制定和实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十分必要。
(一)有利于保障我国种猪产业安全
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开展种猪自主选育与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可以逐步改变瘦肉型种猪长期依赖国外进口的格局,提高种猪自给率,确保生猪生产平稳发展所需的种源基础,保障13亿多人口的猪肉消费需求;也可以减少种猪进口带来的生猪疫病传播隐患,降低动物疫病对生猪产业持续平稳发展造成的危害。
(二)有利于提高生产水平和效益
发达国家猪育种的实践表明,实施以加速重要经济性状遗传改进为目标的猪遗传改良计划是推动生猪改良最有效的手段。对生猪繁育体系的育种群进行有效改良,通过扩繁群将优秀的遗传品质迅速传递到商品猪生产中,必将使我国生猪生产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新的突破,从而进一步增加农民养殖收益。
(三)有利于增强我国养猪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随着生猪产业化、商品化进程的加快,养殖者对生长速度、瘦肉率、猪肉品质、饲料转化率等经济性状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种猪质量、生产潜能的要求也越发突出,持续的遗传改良成为养猪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有利于满足多元化种猪和猪肉市场需求
以我国独特的地方猪遗传资源为母本的杂交利用以及用地方猪种培育的猪新品种(配套系),对于满足特定市场对优质猪肉的需求,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形成多样化、优质化和特色化的猪肉产品市场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目标
(一)总体目标
立足现有品种资源,着力推进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建立稳定的场间遗传联系,初步形成以联合育种为主要形式的生猪育种体系;加强种猪持续选育,提高种猪生产性能,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改变我国优良种猪长期依赖国外的格局;猪人工授精技术加快普及,优良种猪精液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生猪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开展地方猪种保护、选育和杂交利用,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优质猪肉市场需求。
(二)主要任务
———制定遴选标准,严格筛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作为开展生猪联合育种的主体力量。
———在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种猪登记,建立健全种猪系谱档案。
———规范开展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获得完整、准确的生产性能记录,作为品种选育的依据。
———有计划地在核心育种场间开展遗传交流与集中遗传评估,通过纯种猪的持续选育,不断提高种猪生产性能。
———推广普及猪人工授精技术,将优良种猪精液迅速应用到生产一线,改善生猪生产水平。
———充分利用优质地方猪种资源,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杂交利用和新品种(配套系)培育。
(三)技术指标
在组建核心育种群基础上,通过对种猪性能的持续改良,核心育种群主要性能指标达到:
———目标体重日龄年保持2% 的育种进展,达到100公斤日龄提前2天;
———瘦肉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达68% 保持相对稳定;
———总产仔数年均提高0.15头;
———饲料转化率年均提高2% 。
五、主要内容
(一)遴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
1.实施内容
制订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结合全国生猪优势区域布局规划,采用企业自愿、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方式,选择100家种猪场组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
2.任务指标
2016年前分批完成100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评估遴选。其中,2009~2012年:开展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认证,筛选出高生产力水平的核心育种群5万头,配套相关育种设施设备。2013~2016年:形成纯种基础母猪总存栏达10万头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群,形成相对稳定的育种基础群体。
(二)组织开展种猪登记
1.实施内容
全国畜牧总站建立国家种猪数据库并组织开展种猪登记,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按照《种猪登记技术规范》(NY/T820-2004)的要求,组织技术推广部门对本辖区内国家生猪核心育种群纯种猪进行登记,及时传送国家种猪数据库。
2.任务指标
2016年前完成100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在群纯种猪登记,逐步形成连续完整的种猪系谱档案,并动态跟踪种群变化情况。
(三)建立种猪性能测定体系
1.实施内容
(1)制定种猪性能测定与遗传评估方案,测定和评估的主要性状,包括目标体重日龄、目标体重背膘厚、总产仔数,结合选育效果适时调整测定指标,有条件的种猪场可进行目标体重眼肌面积、21日龄窝重、出生窝重、饲料转化率、利用年限、产仔间隔、体型以及胴体性能与肉质等辅助性状的测定和评估。
(2)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坚持场内测定和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测定相结合,以场内测定为主要形式。
(3)逐步完善主产省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主要负责对本省区核心育种场种猪生产性能进行抽测、执行国家种猪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及受核心育种场委托开展性能测定工作。
(4)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负责全国种猪遗传评估工作,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区域遗传评估中心,负责本区域种猪遗传评估工作,并按要求将数据上报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全国遗传评估中心依据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报送的抽样测定数据,进行场间性能比较,评价场内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增强场间关联度。
2.任务指标
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全国种猪场场内性能测定规程实施全群测定,每周将上周测定数据报全国或区域遗传评估中心。
(四)开展遗传交流与遗传评估
1.实施内容
(1)全国遗传评估中心根据核心育种场上报的性能测定数据,会同全国猪育种协作组专家组制定场间遗传交流计划,经全国畜牧总站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遗传交流以种猪精液交流为主。
(2)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应严格执行场间遗传交流计划,按要求选用其他核心育种场测定优秀的种公猪精液,开展持续性能测定和群体选育工作,建立持续的遗传联系。
(3)遗传评估中心采用多性状动物模型 BLUP方法(模型参见《全国种猪遗传评估方案(牧站(种)〔2000〕60号)》),对各地上报的性能测定数据,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至育种场,核心育种场以评估结果为依据选留优良种猪,在此基础上开展持续的选育改良。
(4)全国猪育种协作组专家组会同核心场育种技术人员共同制定遗传交流配种计划,配种公、母猪系谱由交流场、育种技术员和专家组同时备案。
2.任务指标
全国遗传评估中心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国遗传评估结果。
(五)种公猪站和人工授精体系
1.实施内容
(1)根据全国生猪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分布情况,完善区域性种公猪站建设;种公猪站的公猪来源于经性能测定、遗传评估优秀的公猪。鼓励核心育种场和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将测定评估优秀的公猪提供给种公猪站。
(2)依托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加快普及猪人工授精技术,将优良种猪精液迅速推广应用到生产中;核心育种场优良母猪通过扩繁不断地将良种母猪推广至生产中,从而带动商品猪生产水平的提升。
2.任务指标
2020年前,建设完善 400个种公猪站。2015年起,种公猪站饲养的种公猪必须经过性能测定,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点布局合理、服务到位。
(六)地方猪种的保护、选育与利用
支持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地方猪种的保护和选育工作。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国地方猪种资源肉质、繁殖性能与适应能力等优良特性,采用杂交选育与本品种选育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培育遗传性能相对稳定的专门化品系,鼓励有计划进行地方品种的杂交利用和参与配套系培育,满足多样化的市场消费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
农业部畜牧业司负总责,全国畜牧总站负责本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生猪遗传改良工作,具体负责区域内核心育种场的资格审查、遗传交流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和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的管理,落实国家种猪质量监测任务,组织地方优良猪种资源保护、选育与开发。依托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重新组建全国猪育种协作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主要技术力量,负责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方案和场间遗传交流计划的制定、参与种猪生产性能抽测、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以及实施效果的评估等。
(二)加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
公开发布“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名单,接受行业监督。国家核心育种场原则上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但必须严格按规定淘汰计划实施中不合格企业。国家支持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生猪产业政策适当向生猪核心育种场倾斜。指定对口专家作为生猪核心育种场实施改良计划的技术支撑,在育种方案制定实施、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环境治理、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委托国家级种畜质检中心对场间遗传交流后代进行 DNA亲子鉴定,对遗传交流的真实性实施有效监督。
国家核心育种场须按照改良计划的要求,履行好职责,确保测定数据和场间遗传联系真实性。确定专职育种技术员,具体负责种猪配种、性能测定等育种工作,及时提交育种数据。按要求定期向辖区内种猪性能测定中心送测种猪,抽样数量不少于当年该场测定总量的5% 。
(三)健全种猪质量监督体系
完善农业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加强部级种猪质检中心软、硬件设施建设,建立部级种猪质检中心和省级种猪性能测定中心相结合的种猪质量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种猪质检中心的作用,加强对种猪场和种公猪站种猪质量的监督检测,推进种猪场和种公猪站的规范化生产。
(四)加大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建立猪育种行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整合生猪育种科研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推进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宣传,增强对改良计划实施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我国猪育种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全国生猪遗传改良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