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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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学[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望及时反映。



教育部 总参谋部

2013年7月13日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第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四条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第六条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区、市)入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录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对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续补办工作。

  第十一条 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手续过程中,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7/24/201307241457123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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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任务已下达各地。为实施好项目,全国爱卫办组织制定了《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掌握农村环境卫生健康危害因素水平及动态变化,客观评价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为制订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和支持。

  二、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范围与对象。项目监测范围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700个县14000个行政村。每个项目监测县按照分层随机的方法,选择5个乡镇(不含城关镇),每个乡镇选择4个行政村作为监测点,每个监测点选择不少于5户家庭作为监测户。监测县、乡镇、监测点(行政村)、监测户的选择按照经济水平、地理环境、人口等因素随机进行选择,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

  (二)监测时间。统一在7-8月开展监测工作。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通过查阅资料、访谈、现场观察、实验室检测等方法获得监测数据,并填写统一调查表格。

  1.基本情况:包括收集监测县、监测点的人口学资料、环境卫生情况、环境卫生管理、村容村貌等基础信息。

  2.垃圾:包括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情况。

  3.污水:包括污水来源、种类、数量、排放方式、处理方式等情况。

  4.厕所与粪便无害化状况:包括农村户厕类型、使用管理、粪便无害化处理情况。

  5.病媒生物:选择监测户的厨房内进行鼠类密度、蝇类密度和蟑螂密度监测,选择监测户住宅周围环境进行蚊虫密度监测。

  鼠类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鼠类》(GB/T23798-2009)鼠迹法进行;蝇类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GB/T23796-2009)成蝇目测法进行;蟑螂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蜚蠊》(GB/T23795-2009)目测法进行;蚊虫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虫》(GB/T23797-2009)幼虫容器指数法进行。

  6.土壤卫生:包括土壤寄生虫和重金属污染等情况。每个监测点采集村中农田土壤1份。采样时,采集5-20cm深表层土壤,在1m2范围内按照5点取样法采集土壤混合为一个样品。用于蛔虫卵检测的样品总量不少于50g,用于重金属检测的样品总量为1000g左右。

  蛔虫卵测定方法采用饱和硝酸盐漂浮法,参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进行。重金属测定土壤铅、镉含量。铅、镉的测定按照《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41-1997)或《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KI-MIBK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40-1997)或其等效方法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全国爱卫办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省级爱卫办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组织工作,协调落实配套经费,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项目完成后及时总结并将完成情况报全国爱卫办。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人员培训、制作数据库录入软件、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分析及完成技术报告。

  (二)数据录入上报和审核。监测信息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统一录入软件(另发)进行录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并完成本省(区、市)监测技术报告。2011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后数据、技术报告报省级爱卫办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

  (三)质量控制。

  —遵循科学、随机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

  —调查人员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并经过统一培训。

  —参加监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严格筛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措施。

  —要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抽样复核,对监测数据逐级审核。

  四、调查表格

  附表1. 项目县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表2. 监测点情况调查表

  附表3. 入户调查表

  附表4 . 土壤采集与检测结果报告表




附表1.项目县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 县 编号 □□□□□□

全县总人口数 万人,总户数 万户。

其中农村人口数 万人,农村户数 万户。

全县乡镇数 个,行政村数 个。

全县上一年度GDP_____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______元。

全县有集中式供水水厂(站)_____个,覆盖人口_____ 万人。

全县有垃圾处理厂(场)_____个,如有填下表(空格部分不足,可另附纸张填写)

名称
建成时间
设计处理能力

(吨/天)
实际处理能力

(吨/天)
覆盖范围内人口数
处理方式

县城

(万人)
县城以外

(万人)

1







2















合计








6、全县有污水处理厂_____个,如有填下表(空格部分不足,可另附纸张填写)

名称
建成

时间
设计处理能力

(吨/天)
实际处理能力

(吨/天)
覆盖范围内人口数
处理工艺

县城

(万人)
县城以外

(万人)

1







2















合计










全县农村户厕数:三格式 户,双瓮式 户,沼气池式 户,粪尿分集式 户,双坑交替式 户,完整下水道水冲式 户,其他类型卫生厕所 户,非卫生厕所 户,无厕所 户。



填报人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附表2.监测点情况调查表

编号 □□□□□□-□□

省 县 乡(镇) 村

被调查者姓名 村内任职 电话

监测点类型:①镇所在地 ②非镇所在地



一、基本情况

(一)全村总户数 户,全村户籍人口 人,常住人口 人。

(二)上一年度全村人均纯收入 元。

(三)经济来源以哪一类为主?

①种植业 ②养殖业 ③工业 ④服务业 ⑤外出务工 ⑥其它,请说明

(四)集中式供水人数 人,分散式供水人数 人。

(五)村内道路状况:①硬化 ②部分硬化 ③未硬化

(六)村与乡镇中心距离: ①2公里以内 ②2~5公里 ③5~10公里 ④10公里以外

二、垃圾情况

(一)生活垃圾:

1.收集方式:①随意堆放 ②定点堆放 ③统一收集

如为定点堆放,垃圾堆放点占地或附近为(可多选):(30米范围内):

①河流 ②空地 ③道路 ④农田 住宅 ⑤其他,请说明

垃圾堆放点有无臭味:①有 ②无

垃圾堆放点蝇情况:①有 ②无

2.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高温堆肥 ④再利用 ⑤其他,请说明

(二)工业垃圾:①有 ②无

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再利用 ④其他,请说明

工业垃圾性质:①皮革 ②化工 ③印染 ④造纸 ⑤采矿 ⑥其他,请说明

(三)养殖业垃圾:①有 ②无

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高温堆肥 ④再利用⑤其他,请说明

三、污水情况

(一)生活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随意排放 ②明沟 ③暗沟 ④管道

排放地点:①河流 ②坑塘 ③农田 ④处理厂 ⑤其他,请说明

(二)工业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处理后排放 ②直接排放

工业性质:①皮革 ②化工 ③印染 ④造纸 ⑤采矿 ⑥其他,请说明

(三)养殖业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处理后排放 ②直接排放

四、厕所与粪便处理

(一)全村卫生户厕 户,其中


三格式
双瓮
沼气池式
粪尿分集
双坑交替
完整下水道水冲
其他类型

户数









非卫生厕所使用户数 户,无厕所户数 户。

(二)全村有公厕 座。

五、环境卫生管理

(一)专职保洁员 人,兼职保洁员 人。

(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①有 ②无

(三)是否做过专门的规划:①是 ②否

(四)是否开展环境卫生相关宣传教育:①是 ②否

(五)环境卫生经费投入 元/年。

六、病媒生物控制方面

(一)是否开展过灭鼠工作:①是, 次/年、投药点 个 ②否

(二)是否开展过灭蝇工作:①是, 次/年、喷药点 个 ②否

(三)是否开展过灭蚊工作:①是, 次/年、喷药点 个 ②否

(四)是否开展过灭蟑螂工作:①是, 次/年、投药点 个 ②否





调查员姓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入户调查表

______省(区)_______县_______村 编号:□□□□□□-□□-□□

姓名: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 年 月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民族:①汉族 ②少数民族

文化程度:①高中及以上 ②初中 ③小学 ④文盲



一、基本情况

(一)家庭人口数_______人,常住人口数 人。

(二)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① 农业 ②养殖业 ③工业 ④外出务工 ⑤其他,请说明

(三)上一年度家庭收入 元,上一年度家庭医药费支出 元。

(四)最近两周家庭成员出现腹泻 人次,出现腹痛 人次,出现发热 人次。

(五)家庭饮用水类型:①沟/塘/渠/河水 ②井水 ③水窖水 ④泉水 ⑤自来水

(六)家庭用水量 吨/月。

(七)家庭饮水习惯:①喝生水 ②喝开水 ③瓶装矿泉水 ④桶装纯净水 ⑤其他:

(八)饭前便后是否洗手:①饭前洗手 ②便后洗手 ③都洗 ④都不洗 ⑤不一定

(九)庭院环境卫生:①干净 ②一般 ③较差

(十)室内卫生 :①干净 ②一般 ③较差

二、生活垃圾、污水

(一)家庭生活垃圾产生量 公斤/天;

垃圾丢弃地点:①垃圾箱/池 ②房子周围的固定点 ③随意丢弃

(二)家庭生活污水排放方式:①随意排放 ②明沟 ③暗沟 ④管道

污水排放地点:①河流 ②坑塘 ③农田 ④处理厂 ⑤随意排放

三、厕所与粪便无害化

(一)家庭厕所类型:

①三格式 ②双瓮式 ③沼气池式 ④粪尿分集 ⑤双坑交替 ⑥完整下水道水冲

⑦其他类型卫生厕所 ⑧非卫生厕所 ⑨无厕所

(二)厕所的位置:①室内 ②院内 ③院外

(三)厕室内情况

1.是否清洁:①清洁 ②不清洁

2.是否有臭味(调查者的主管判断):①有 ②无

3.是否有蝇蛆:①有 ②无

4.是否有粪便暴露:①有 ②无

(四)粪便的处理方式:

①排入下水道 ②排入沟塘河道 ③土掩埋后施肥 ④高温堆肥 ⑤直接施肥

四、病媒生物

(一)房屋周围是否有以下病媒生物孳生地(可多选):

①猪圈 ②鸡/鸭/鹅圈 ③羊/牛/马/驴圈 ④柴草垛 ⑤垃圾投放点

⑥水厕/旱厕 ⑦污水沟(管) ⑧死水池(塘) ⑨废品收购站

(二)厨房面积: m2,发现蟑螂成若虫 个,活卵鞘数 只,蟑迹(包括蟑螂粪、死尸、残尸、空卵鞘壳等)数 个。

(三)厨房内有无发现鼠迹:①有 ②无

(四)厨房内有无发现苍蝇:①有 ②无。

(五)家庭周围(30米范围内)积水容器 个,其中发现蚊虫幼虫的容器 个。



调查员姓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土壤采集与检测结果报告表

采样点编号:□□□□□□-□□-□□

省(区、市) 县 乡 村

一、 采样情况

(一)采样地点:经度 ,纬度 ,海拔 米。

(二)土壤颜色:

(三)土壤质地:①砂土 ②壤土 ③粘土

(四)土壤湿度:①干 ②潮 ③湿 ④重潮 ⑤极潮

(五)植物根系:①无根系 ②少量 ③中量 ④多量 ⑤根密集

(六)(检测重金属的土壤样品)采样重量 g。

(七)(检测重金属的土壤样品)风干后重量 g。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采样人:



二、检测结果:

指 标
结果
检测日期
检验人

蛔虫卵
蛔虫卵数(个/ g)




其中活卵数(个/ g)




重金属
铅(mg/kg)




镉(mg/kg)







报告单位: 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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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国中小学就读,促进我国中小学的国际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获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后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校学习。
第三条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申请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如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经外国学生国籍国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可经中国有关公证处公证,也可经外国学生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公证。
第六条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这类外国学生应有组织地集体来华、离华,外方派遣单位应派代表随学生来华并担任其在华期间的监护人。
第七条 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X”字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
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已在华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下)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八条 外国学生一般应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后可向外国学生提供校内宿舍。
第九条 中小学对外国学生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中小学应按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外国学生,教育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校规、校纪。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外国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接受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招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视情况中止或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