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3:20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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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又称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对雷击及其灾害特征的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建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建设单位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核准。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作为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内容,监督建设项目防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七条凡属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击风险评估核准申请。

  第八条雷击风险评估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表”;

  (二)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淮北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淮政办〔2011〕50号)执行。

  第九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供有资质的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雷击风险评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价格主管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中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相关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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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关于延长两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中国 蒙古


中、蒙关于延长两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2年8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奉本国政府之命,谨申述如下。
  中国方面以本照会确认,同意一九五二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蒙古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满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十年。该协定如在期满一年前未经任何一方通知废止时,则将自动延长十年。
  本照会和贵部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同意延长中、蒙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来照即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于乌兰巴托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奉本国政府之命,谨申述如下。
  蒙古方面以本照会确认,同意一九五二年签订的蒙古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满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十年。该协定如在期满一年前未经任何一方通知废止时,则将自动延长十年。
  本照会和贵大使馆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同意延长蒙中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来照即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于乌兰巴托
                         (蒙古外交部印)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教基[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为预防各类学生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现提出六条措施如下:

  一、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迅速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三、每逢开学、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特别是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四、学校每学期要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

  五、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六、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对由于工作不落实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