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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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指导和服务,不参予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八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凡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效益好,管理制度健全的,其人员符合户口管理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或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可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供应。
  第十六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年出口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出口产品退税等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折价投资入股联营。专利、非专利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在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的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向有关管理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减免税的部分应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聘用的人员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
  民营科技企业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民营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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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
目标考核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河流水环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河流断面(以下简称跨界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行政区间主要河流的出入界水质断面。
第三条 县(市)区对流经本行政区的河流造成污染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向市财政缴纳水污染生态补偿金。
跨界断面、考核指标、采样监测频率等需要调整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评价和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核定工作。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市财政每年应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第五条 对水质超标、水体污染责任难以确定的跨界断面,采取区域自行申报污染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随机抽样监测,按抽测污染源废水超标倍数和抽测企业超标百分数的方法分别核定各有关行政区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数额。
原则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次抽测5~10家(申报污染源数小于5家的,抽测2~3家)各行政区申报的污染源,按抽测污染源废水平均超标倍数和抽测超标企业数占总申报企业百分比认定各行政区废水超标倍数和企业超标百分数。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核定县(市)区政府应缴纳的补偿资金额,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扣缴的水污染生态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在“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下专项用于省、市考核断面的下游城市补偿和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
第八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及上游河段(入行政区)来水水质状况,水污染补偿资金收缴标准暂定为:
(一)上游来水达标,下游出界断面水质不达标,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超标0.5倍及以下,扣缴25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25万元。
(二)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改善超过考核目标基数25%的县(市)区,不交纳补偿金。
(三)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发生恶化的县(市)区,以考核目标为基数,污染加重50%以下,扣缴25万元;污染每递增50%(含50%),加罚25万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况的跨界断面,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数额:污染源抽测结果平均超标倍数在0.5倍和超标率在50%及以内行政区,每次扣缴该行政区25万元;超标倍数在0.5倍或超标率在50%及以上的行政区,每次扣缴该行政区50万元。
第九条 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纳入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连续6个月超标的县(市)区,追究有关领导和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对全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体优秀,水质明显改善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朝阳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表


附件
朝阳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表
单位:mg/L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 监测频次 责任单位
大凌河 王家窝铺 COD 30 每季一次 葫芦岛建昌对照断面
水泉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木城子 COD 3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章吉营 COD 30 每月一次 朝阳市、朝阳县、
龙城、双塔、开发区
大凌河
西支 八里堡 COD 20 各水期一次 大凌河西支对照断面
官大海 COD 30 每季一次 凌源市
小城子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第二
牤牛河 梨树沟 COD 3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100
乌兰河硕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SS 100
老虎山河 老虎山大桥 COD 20 每季一次 赤峰敖汉对照断面
SS 70
北沟门 COD 2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70
铁路桥 COD 2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SS 70
什家河 召都巴小桥 COD 3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SS 100
凉水河 凉水河大桥 COD 30 每季一次 北票市
SS 100
牤牛河 牤牛河大桥 COD 20 每季一次 北票市
SS 70
蒙古营河 蒙古营河桥 COD 3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70
小凌河 松岭门 COD 20 各水期一次 朝阳县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为配合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兴市”战略,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农业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从市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从市技术改造资助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技术改造。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范围。
  在杭州市范围内登记、纳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资助市级骨干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杭州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
  2、在杭州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备案(或立项)的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4、企业有较强的带动力,企业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联系紧密,带动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5、企业经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6、单体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200万元以上。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标准。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按项目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计算。如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备案(或立项)投资额部分,则控制在备案(或立项)投资额的20%以内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8%给予资助。
  2、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7%给予资助。
  3、其他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6%给予资助。
  4、对50%以上加工原料来自市外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资助比例相应下浮2个百分点。
  5、市属企业的项目全部由市财政安排资助;区、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和区、县(市)分别按资助资金总额的50%安排资助。
  (四)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杭农产办〔2005〕3号、杭经投资〔2005〕47号、杭财农〔2005〕94号)规定执行。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由于市场、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暂停拨付直至取消市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