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7:45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两年内由市财政合共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向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基本服务的方式,间接支持全市5000家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服务。

第四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地为东莞市;

(二)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贸易的行业;

(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资助对象要求有镇(街)经信部门推荐意见,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购买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基本应用项目,签订不少于2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第六条 市政府通过统一向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基本服务项目的方式,减免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部分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市财政按照企业应支付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费(指中小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重点资助企业的类型;2.牵头组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将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3.负责受理和审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申请;4.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负责开展资金使用的自我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1.负责安排年度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预算;2.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3.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并核拨专项资金;4.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每季度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签订两年期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并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汇总企业提交资助资金申请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

(三)企业已缴交的网络服务费的合法凭证(电子商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向企业减免网络服务费的合法凭证;

(五)企业已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上线网页复印件及网址等);

(六)企业所属镇(街)经信部门推荐意见;

(七)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每家企业只能选择同一平台库内的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时,为确保财政优先和统筹备案原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在每天下班前及时将当天新签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签订时间、服务项目等)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备案。

第十一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每季度(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审核后将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扶持计划预算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市财政局与市经信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并由市经信局将资助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由电子商务平台与申请企业自行协商解决网络服务费的支付问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采用事后拨付方式,申请获批后,市政府在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额度内,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以“先申请、先审批、先支持”为原则,额度用完即止。每季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及时公布政府购买电子商务应用的专项资金剩余额度及已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中小企业申报培训、平台认定及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可在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资助总额的2%。



第六章 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先由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申请,然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服务项目进行评选认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购买相应服务项目的内容、平台收费标准等,并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目录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目录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原则上为3-5家。

第十七条 申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在东莞市有备案登记的办事机构;

(二)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

(三)有50人以上稳定的服务队伍,并有完整的服务方案,为我市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及信息化建设等各类免费培训服务;

(四)东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必须拥有先进的公共硬件设施、数据安全与抗灾害能力,具备国内先进的公共硬件设施与信息化基础运营环境;能够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等多个角度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确保网络系统安全无故障地运行;可保证数据免受灾害的袭击,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最安全、快捷、全面的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性保障服务;

(五)可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投资促进的全流程服务,并能够为我市企业提供各种专业政策、权威性或垄断性资源服务;

(六)能够及时、客观、真实地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东莞地区企业入网资料和网上贸易统计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调整,不合格者将停止拨付其下一年度的财政资助资金,并将其服务的企业客户通过协商方式,由另一家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接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该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平台应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骗取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追回下拨的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执行中法院对机动车辆权属的认定

龙波


当前,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机动车辆已普遍进入平常百姓家,法院对机动车的执行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在执行实务中,经常发现机动车辆的实际占有人与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不相符,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惑。对机动车采取强制措施最易出问题。因此,笔者就在执行中机动车权属的认定谈一下个人的认识。
  确定财产权属,是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的前提。为提高执行的效率,快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占有”、“登记”的基本识别方法。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法院依据占有可推定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登记是不动产、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法院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可推定登记名义人为所有人。这种识别方式大体上可以反映物权的实际状况,当公示方式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经执行人员审查或通过诉讼查明后,应解除强制措施。
我国机动车登记机关是公安系统的车辆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可分为机动车行政管理登记和机动车物权登记。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登记,机动车行政管理登记是对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行政许可,而机动车物权登记是对民事权利的行政确认。车辆管理部门许可机动车上道行驶,主要依据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车辆管理部门确认机动车的民事权利,主要依据民事法律、法规。从整合社会资源的角度而言,我国机动车登记应当都统一在车辆管理部门,没必要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进行两种不同性质的登记。
目前,我国车辆管理部门主要履行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行政管理职能,还未承担机动车的物权登记职能。所以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曾存在过误解,认为机动车的行政管理登记,就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法院在识别机动车权属时,要明确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并不能确定真正的机动车所有权人。另外,法律虽然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但从物理属性上,它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价值和用途,所以它仍属于动产的范畴,因此也可以通过占有这种公示方法,来推定其权属。也就是说,机动车这种特殊的动产,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通过登记识别,也可以通过占有识别。当占有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时,除明显依据社会观念,机动车不属占有人或登记名义人所有外,如果被执行人是登记名义人,而占有人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依据登记可以查封和扣押;如果被执行人是占有人,登记名义人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也可以查封和扣押。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议,特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作如下规定:
一、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承担义务植树的任务。
二、义务植树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或集体林。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应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和条件,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分配任务,划定地段,包干负责。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三、义务植树任务的安排,要因地、因人制宜,灵活多样。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进行分配,包栽包活;也可以按相应的劳动量分配任务,如每人每年挖六至十个标准树穴、育十至二十株苗木或二个工日的林木抚育、管护、种草、栽花(城市)任务;
还可以按当地情况,每人每年完成两个工日的林活义务劳动任务。青少年是绿化祖国的突击力量,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突击作用,但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城市的绿化,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绿化面积,限期完成。所有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都要植树、栽花、种草。本单位所属范围不足完成义务植树数量的,有关部门应根据规定任务,安排就近营造国有林或集体林。
农村的绿化,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服从国家和集体的植树造林统一规划,并优先搞好农田林网、荒山滩造林和四旁绿化。农村社员参加义务植树,可以为本社、本队营造集体林,也可以安排营造国有林。正常的植树造林和社员个人植树,不统计在义务植树之内。
五、义务植树需要的苗木,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提供。每个生产队,都要根据自己整个植树造林的需要,建立一至三亩的苗圃,培育良种壮苗。城市,要按每一万人育苗二十五亩至三十亩的标准安排。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和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的原则,由林木权属所有单
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由行政费用开支。厂矿、企业由经营管理费用开支。社队集体由公共积累开支。绿化任务大、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部承担所需费用的,应按隶属关系,由林业部门审核编报,财政部门给以适当补助。
六、要坚决落实林业政策。对于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归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
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要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试行)和中央、省有关林业的规定,切实加强林木的保护工作,依法治林。要广泛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并严格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侵占国营、集体和他人的林地、林木,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和破坏。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
和滥牧毁林。国有林(包括单位、部门)和集体林采伐时,必须按规定经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所有承包给社员管理的林木,社员没有砍伐权。对破坏林木和绿地者,要严肃处理:毁坏一棵幼树,罚栽三棵,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毁坏成林和风景林,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必须根据
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对林木破坏严重的单位,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八、要严格奖惩制度。对义务植树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应责令其于下一年补栽(或完成相应的其他绿化任务),如第二年仍不完成任务者,除必须继续完成其应尽义务外,还要按当地两个工日的劳动报酬,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罚
金由各级林业、城建部门安排支持困难单位义务植树。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省、地区、市、县(区)和人民公社,都要成立绿化委员会,具体领导整个林业建设和义务植树运动。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绿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的宣传
组织、规划设计、评比奖罚和林木管护等项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
十、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精神和本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办法,由济南军区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另定。



198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