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92 号
《西安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14届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西安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立法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及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为规章的适时修改、废止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四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组织实施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是本市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机关。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并对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且实施已满3年的;
(二)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现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尚不明确的;
(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需要对规章进行修改、废止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八条 评估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从立法内容、立法技术和实施绩效等方面,对规章的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评估机关应当重点对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救助、行政给付等事项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法制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评估方案报评估机关同意后实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机关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文献检索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数据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应当自评估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同意可以延长2个月。采用简易程序评估的,应当自评估小组成立后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的评估,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评审后,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直接组织评估的,评估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评估报告是修改、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评估报告建议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根据立法后评估报告修改规章的,应当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评估报告建议规章的配套制度需要完善或者实施情况需要改进的,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0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更多、更好地吸引外资,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针对在贯彻大政发[1997]18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借鉴外省市经验,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建立利用外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为提高对外资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的效率,建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各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报批的外资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在申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研究推进项目应采取的对策和办法。对列入市重大项目推进计划的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
小组,落实到人,重点推进。具体操作按市政府颁发的《大连市利用外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2、建立项目否定请示制度。
为克服和减少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片面性,防止项目流失,建立项目否定请示制度。在审批总投资额为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时,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规划土地局、环保局、公安局等与立项和审批有关的部门不得轻易否定,遇到欲否定的项目,应讲清理由,报请市政府
主管领导批准。
3、建立联合办公制度。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服务行为,使外商投资咨询、审批办照、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投诉处理等事宜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建委、财政局、劳动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大连海关等26个涉外职能部门在外经贸大厦23层联合
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联合办公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负责。
4、建立市执行公务审核办公室(行政机关设在监察局、司法机关设在政法委),实行公务备案审核制度。
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和司法机关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公务的行为,制止滥收费、滥罚款、滥评比、滥办班、滥检查、滥摊派,保证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市各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公务,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必须先到市执行公
务审核办公室备案并填写《大连市各部门到企业执行公务备案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持备案单到企业执行公务。区、市、县各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公务,亦需到本地区相关部门备案。未经核准者,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接待。
5、建立一个窗口收费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收费规定,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收费,由市财政局实行一个窗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尽快制定。对未经一个窗口收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缴。
6、建立定期问卷调查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各涉外职能部门服务质量的监督,市外经贸委每半年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答卷形式对政府各涉外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连续两年被认定为最差,而且整改不得力的部门领导,
原则上调离工作岗位。
19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