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20:52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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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公安部


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六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除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人民警察等武装部队、机关、兵营,及各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交人员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须一律遵守。


  第三条 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一户;但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居一处而经济各自独立者,均得分别立户。其分类如下:
  一.住家户:一般住户,以其主管人为户主。如系单人合住者,以其居住较久或有固定职业者为户主。
  二、工商户:凡公营私营之企业、工厂、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货栈、医院、娱乐场所等,以其经理、厂长,或其他主管人为户主。
  三、公寓户:凡旅馆、客栈、代理店、会馆等,以其经理人或主管人为户主。如旅客居住在三月以上,或内设商店者,须另行立户。
  四、船舶户:凡陆上无住所以船舶为家者,或虽陆上有住所,而长期食宿于船舶者,以该船主管人为户主。
  五.寺庙户:凡庵、观、寺、院、教堂等均属之,以其主持人为户主。
  六、外侨户:凡在我国境内之各国侨民(法令另有规定者除外)均称外侨户,以其负责人为户主。


  第四条 户口管理一律由人民公安机关执行,各种簿册、表格、证件,应力求简化便利人民,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统一印制样式,由省(市)级人民公安机关翻印。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各户不得拒绝。


  第五条 户口变动时,户主须按照规定,持户口簿至当地人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一、迁出:
  凡迁出者,须于事前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申报迁移,注销户口,发给迁移证(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之迁移不发给迁移证)。
  二、迁入:
  (一)凡迁入者,须于到达住地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入户。有迁移证者,应呈缴迁移证;无迁移证者,应补交其他适当证件。
  (二)被解放之伪官兵,及释放之犯人,须持军事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人民公安机关之证件,申报入户。
  三、出生:
  婴儿出生后一月内,由户主或其父母申报之。
  被遗弃之婴儿,由发现人立即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处理之。
  四、死亡: 
  (一)在死亡未入殓以前,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家属申报之;
  无家属或家属不在者,由邻居报告之。
  (二)暴死或死因不明,以及传染病死亡者,由户主、家属或发现人立即报告之。
  (三)未报出生即已死去之婴儿,应补作出生、死亡报告。
  前三项规定之死亡,均须领得埋葬证后方准埋葬。
  五、凡结婚、离婚、分居、并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开张、歇业或户主之职业等有变动时,均须分别报告之。


  第六条 来客住宿超过三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七条 各户均须置备户口簿,按实填写,以备查对;医院除备有户口簿外,须另备住院病人登记簿,病人入院出院按时报告之;旅栈、客店均须备旅客登记簿,于每晚就寝前,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检阅备查。


  第八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处分之。


  第九条 凡人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军事工厂等,均称为公共户;公共户口亦须受人民公安机关管理,其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过去各地颁布之城市户口管理条例或规则,一律作废,统按本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各大行政区、省(市)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条例之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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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2]61号

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报送的《关于请求批复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2]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治理开发,用10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黄河防洪减淤体系,重点河段防洪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基本控制洪水泥沙和游荡性河道河势;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体制,节水初见成效,基本解决黄河断流问题;基本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使干流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支流水质明显改善;水土保持得到加强,基本控制人为因素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加强管理,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加大投入力度。《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及投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三、近期要把黄河下游防洪减淤作为治理重点。加强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和分滞洪工程建设,同时建设黄河干流宁蒙河段、禹门口至潼关河段及渭河下游等重点河段的河防工程,进行黄河滩区和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并完善非工程防洪措施,重点保障黄河下游防洪安全。
四、要把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不足和水污染问题放到突出位置。近期要以宁蒙河套平原、汾渭盆地和豫鲁沿黄平原等灌区为重点进行灌区节水改造,并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引黄水价改革的步伐,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尽快建立黄河水量调度系统,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对人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断面水质监测,为环保执法提供依据。
五、要切实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实行封山育林,封坡禁牧,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要加强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控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六、近期要抓紧河口村、古贤水利枢纽等骨干工程和黑山峡河段开发的论证工作,加快南水剑匕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步伐。
黄河治理开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进行重点治理开发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对于加快黄河流域及其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西部开发战略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流域内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国 务 院
二OO二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有关规定,在学校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有关规定,在学校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0年5月30日,国家教委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三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青少年不要吸烟”。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吸烟不仅危害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他们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特重申《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关于中小学生“不吸烟”、大学生“不在禁烟区吸烟”的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并积极开展不吸烟活动。
1.要提高认识,把控制学生吸烟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大事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禁中小学生吸烟,积极劝阻大学生吸烟,严禁大学生在禁烟区吸烟。
3.要有计划地采用各种形式,尤其要利用每年的“世界无烟日”,对学生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开展不吸烟活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和习惯。
4.在控制吸烟活动中,教师要以身作则,积极戒烟;教师不得在有学生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吸烟。
5.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烟区,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