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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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9〕31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精神,中央财政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中增加了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与此相适应,我部修订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维护和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边境维护和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边境管控等。

  (二)改善边境地区民生。包括基层政权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等民生事项。

  (三)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包括边境一类口岸运转,通关条件改善,边贸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边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

  第四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财政规章制度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主要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四)专款专用。资金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十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易以及承担特殊边境事务的地区。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补助资金依据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等因素分配。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同时考虑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对于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边境事项。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有边境小额贸易的市、县(市辖区)级政府财政部门,由其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可以根据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在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中按照中央补助额的2%-5%另行安排管理费,用于省级和省以下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在研究确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时,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征求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财政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补助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前,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中央财政提前告知的预算,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对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4日财政部公布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7〕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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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粮食行业消防工作确保储粮安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消防工作确保储粮安全的通知

国粮电[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针对前期我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要求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国家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特别批示“要认真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要求,特别是东北地区席茓苫储粮较多,秋冬季节更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好防火工作”。2010年以来,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较上年明显好转,事故数量直线下降。我们要继续努力,巩固这一成绩。为落实国办通知精神,结合粮食行业消防工作特点,现就做好“两节”期间消防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行业冬季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一直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粮食行业由于自身特殊性,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任何时候都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保民生的高度,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做好消防工作的意识,清醒认识并且善于发现当前粮食行业消防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不断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心,丝毫不能松懈。当前正值寒冬,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同时华北、黄淮地区较往年降水少,持续干旱。目前又正值粮食收购时节,粮库车辆、人员往来频繁,所需麻袋、编织袋、苫布、席茓等易燃物料增多。东北地区粮食收购量大、烘干作业量大、露天储粮多,使得消防工作面临的复杂性增加,防控难度增大,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各地区、各单位务必提高警惕,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领导,落实行动,制订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气象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各地区、各单位要针对当前消防工作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的大清查、大整改,务求彻底、注重实效。要认真检查从部门到企业、从领导到员工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且职责分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能发挥实效,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经常开展演练以保证灭火实战能力;各类消防物资、装备以及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随时能够发挥作用;粮食企业作业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如库内用电、仓内照明、库区火源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要对仓房、油罐、罩棚、露天囤垛、烘干设施、收购现场、药品库、办公楼、出租设施、在建工程等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限时治理,并实行追踪销案制度,不留遗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督促粮食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除了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还可开展交叉互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联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开展消防执法检查。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保证人的安全,又要重视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素养。各地区、各单位要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知识水平。利用板报、广播、录像、张贴画、网络、宣传员等多种媒介和途径,积极创新消防宣传工作,坚持开展火灾警示宣传,教导火灾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并切实掌握设施、设备使用性能和安全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尤其要强化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四、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地区、各单位务必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并将任务层层分解到下属单位及个人。粮食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加大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力度,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依法追究责任,使责任真正成为监督安全生产的保证和实现安全生产的动力。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须警钟常鸣、长抓不懈。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元旦和春节期间,更要加倍警惕,密切关注行业安全生产动态,尤其是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安全,务必按照中办和国办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储粮安全。

国家粮食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零售包装农药成药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零售包装农药成药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小包装农药成药进口关税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7〕13号)的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对税号38081019、38082010和38083011项下、办理了特定登记手续、专用于农田、果树的进口
农药成药,不论其包装的重量或体积均实行4%的进口暂定优惠关税税率。在此之前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由于上述实行暂定税率的农药成药涉及3个税号的部分商品,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247号)的有关规定,上述商品免征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现场具体操作时,上述货物的征免性质应使用“国批减
免”(代码为898),征减免税方式按“特案(4)”处理,并输入相应的暂定关税税率(4%)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0)。上述货物不征收监管手续费。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