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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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2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

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0〕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八日




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

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我省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产”)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及管理等工作,保障对口支援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资产,是指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对口支援省市(含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及省内13个对口支援市州,下同)按照国家和支援、受援双方有关规定,以提供实物资产、援建资金或以提供实物资产及援建资金相结合等各种形式投资、建设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 对口支援资产的接收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 对口支援资产由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接收。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指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下同)代表受援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对口支援省(市)做好对口支援资产的验收交接,并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接收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对口支援资产的验收移交应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项目完工后经支援、受援双方同意即可组织资产验收交接。资产验收交接应坚持先验收、再交接的原则。

第五条 受援县(市、区)接收对口支援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应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由受援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接收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制作和核发《对口支援资产产权登记证》。

《对口支援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对口支援资产接收部门(单位)接收占有、经营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对口支援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口支援省(市)及其具体负责实施、建设的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名称;

(二)接收时间;

(三)接收使用单位性质、主管部门,接收使用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和负责人;

(四)接收使用对口支援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和金额;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按照分类建档、集中管理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以下对口支援资产档案:

(一)对口支援资产接收的工程财务决算资料档案;

(二)对口支援资产配置(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专用机器设备等)档案;

(三)对口支援资产处置档案;

(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件统一管理档案;

(五)对口支援资产管理中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章 对口支援资产的审计和评估


第九条 接收的对口支援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进行决算审计。已经对口支援省(市)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移交资产、产权登记和入账管理的依据;未经对口支援省(市)审计的,以对口支援省(市)提供的竣工决算资料作为移交资产、产权登记和入账管理的依据。

由受援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土地、道路、水电等配套工程和其他前期投资,或与其他资金打捆投资建设形成的非对口支援资金全额援建的资产,对口支援资产部分不能分割或不宜分割的,由受援县(市、区)与援建省市协商确定审计主体,实行统一审计、切块算账原则,审计结果应明确对口支援资产的金额。

第十条 接收的对口支援资产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章 对口支援资产的使用维护


第十一条 具备生产条件的对口支援资产接收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发挥资产实效。需要受援地配备相关配套设施和提供外部使用条件的,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资产接收使用单位应提前作好准备,确保对口支援资产早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接收对口支援资产的部门(单位)应事先掌握对口支援资产的使用技能和管理方法,对技术含量和单位价值高的大型机具、高精仪器等先进设备应配备专人使用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对口支援资产接收使用部门(单位)应发掘对口支援资产的使用潜力,保持维护资产功效和形象,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经营性对口支援资产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可优先用于对口支援资产的继续运转、日常维护和升级更新。

第十四条 受援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掌握各接收单位对口支援资产的使用情况,对闲置、低效运转的对口支援资产提出调剂和处置的政策建议。 


第五章 对口支援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受援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受援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行使所辖对口支援资产管理职能。各受援县(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接收对口支援资产的办法,配合对口支援省(市)组织实施对口支援资产产权界定、资产审计评估、资产接收、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二)调查研究对口支援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政策措施,处理对口支援资产产权纠纷,按规定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和利用对口支援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批;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经营性对口支援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了解和汇总对口支援资产的运行状况,并就对口支援资产运行需要建立必要的外部条件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对闲置、低效运转的对口支援资产提出调剂和处置的建议;

(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对口支援资产管理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口支援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受援县(市、区)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接收对口支援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对口支援资产的验收入库、账卡管理、会计核算、清查登记、维护保管、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配合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做好本部门(单位)有关对口支援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对口支援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负责接收的对口支援资产使用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对口支援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对口支援资产收益;

(五)配合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做好本部门(单位)对口支援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六)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对口支援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与接收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部门(单位)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一步完善对口支援资产管理信息,对对口支援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接收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接收对口支援资产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对口支援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接收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对口支援资产,以及在上缴、管理对口支援资产收益或下拨财政资金中有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口支援资产移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口支援资产移交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私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单独捐赠援建的资产根据资产实际使用单位性质及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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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Ο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的目标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一、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

1、做好“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送审工作。

2、召开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五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全面部署“六五”普法工作。

3、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适时召开动员部署会,总结“五五”普法经验,启动“六五”普法。

4、做好“六五”普法骨干培训工作。组织好省(区、市)和市(区)两级、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制宣传骨干等培训。各地、各部门负责所属地区、系统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

5、抓好“六五”普法教材编发工作。组织编写全国“六五”普法统编教材。各地各部门做好全国统编教材的组织学习。

6、成立全国“六五”普法中高级干部讲师团。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的作用。

7、健全完善各级普法依法法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

二、深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8、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得到一体遵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9、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民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

10、深入开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1、深入开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

三、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12、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13、总结“法律六进”的好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六进”活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法律六进”考核评价体系。

14、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通过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普法的深入开展。

四、扎实推进依法治理

15、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注重薄弱环节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16、深入推进地方依法治理,继续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健全完善制度,提高创建水平。

17、深入推进行业依法治理,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行业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

18、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继续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组织开展第五次“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活动。

五、加强阵地建设

10、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

20、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板报、墙报、宣传专栏、法治主题公园、农民夜校、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传统宣传阵地作用;逐步建立城市、乡镇等公共场所公益性法制宣传阵地,不断推进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21、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开办普法专栏、专版和普法节目,推出“普法栏目剧”等系列法制宣传节目,采取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

22、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报、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新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法律知识大赛等活动。办好普法网站,推动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23、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六、加强工作指导

24、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六五”普法重点对象、法治创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5、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启动,积极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领导参加“六五”普法规划启动和专项调研工作,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加大信息沟通力度,开展工作交流,相互借鉴经验,推进工作发展。

26、加强典型培育,注重发现和培育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全国普法办公室确定“六五”普法全国联系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联系点,发挥联系点的示范作用。

2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工作规律,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七、加大普法工作宣传力度

28、广泛宣传“五五”普法成就和经验,宣传“五五”普法期间的先进典型,为顺利启动“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9、深入宣传“六五”普法规划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工作安排和要求,推动“六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30、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办好中国普法网英文网。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毛雪枫



内 容 摘 要:

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执行发动程序、执行管辖、委托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协助执行及执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俄罗斯等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述评,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提出建议。最后提出,完善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依法实现,能够对恶意逃债人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让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要大的多的代价,此外,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能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文关怀。






关键词:民事执行 法律制度 缺陷 完善






目 录


引言………………………………………………………………………………3
一、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3
(一)执行发动程序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 ………………………………4
1、未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
2、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
3、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欠缺
(二)在执行管辖方面的立法缺陷 …………………………………………5
1、规定不合理,违背执行规律和效率原则
2、管辖规范缺漏,程序运转艰难
3、缺乏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分布不均
(三)民事执行通知制度存在弊端 ………………………………………5
1、暂时剥夺了权利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权利
2、变更履行期限没有法律依据,有效送达存在诸多困难
3、常起到提醒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逃债通知书”的作用
(四)委托执行制度不健全,实践中收效甚微 …………………………6
1、执行权被分割行使,产生矛盾很难协调
2、被执行人财产查证困难
3、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重视程度问题
(五)缺乏完备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7
1、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
2、通过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六)执行和解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7
1、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