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 根据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防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或者核恐怖主义行为。
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四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基于接受方的如下保证:
(一)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 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商务部规定。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览、中方在境外自用、境外检修,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或者属于境内检修复运出境以及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在申请时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可以免予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商有关部门,涉及外交政策的,并商外交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提出质疑,并可以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第十七条 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扩散、核恐怖主义行为危险时,商务部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发票、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商务部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其所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的,即使该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前款规定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咨询委员会,承担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的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或者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制止。必要时,商务部可以将拟出境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有关情况通报海关,对其中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海关可以查验和扣留。对海关监管区域外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商务部可以查封或者扣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两用品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件的,由商务部收缴其出口许可证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八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是为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的。安全标签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预防和控制化学危害基本措施之一,主要是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通过加贴标签的形式进行危险性标识,提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以预防和减少化学危害,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发布GB15258-2009
编辑本段《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制作和使用。 本标准的4.1、4.2、4.3、5.1、5.2、5.4.1、5.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仝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二修订版),与其一致性程度为 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本标准与GB 15258—1 999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4.2中标签内容作了调整; ——5.3中增加了“标签尺寸”; ——4.3中增加了“简化标签”; ——调整了附录A、附录B、附录C,根据GHS设计了安全标签样例、安全标签与运输标志粘贴样 例,提供了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防范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实施过渡期为1年。 2009-06-21发布 2010-05-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制作与使用。 产品安全标签另有标准规定的,例如农药、气瓶等,按其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剧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LD50≤5mg/kg;经皮接触24hLD50≤40mg/kg;吸入1hLC50≤0.5mg/L的化学品。 3.2有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5mg/kg<LD50≤50mg/kg;经皮接触24h40mg/kg<LD50≤200mg/kg;吸入1h0.5mg/L<LC50≤2mg/L的化学品。 3.3有害品 急性毒性为:固体经口50mg/kg<LD50≤500mg/kg;液体经口50mg/kg<LD50≤2000mg/kg;经皮接触24h200mg/kg<LD50≤1000mg/kg;吸入1h2mg/L<LC50≤10mg/L的化学品。
4、标签
4.1表示 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4.2内容 4.2.1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 4.2.1.1名称 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4.2.1.2分子式 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 4.2.1.3化学成分及组成 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 4.2.1.4编号 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No.和CNNo.表示。 4.2.1.5标志 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 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索取。 4.2.2警示词 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具体规定见表1。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表1警示词与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对应关系 警示词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危险爆炸品易燃气体有毒气体低闪点液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湿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品 警告不燃气体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二级自燃物品二级遇湿易燃物品二级氧化剂有毒品二级酸性腐蚀品一级碱性腐蚀品 注意高闪点液体二级易燃固体有害品二级碱性腐蚀品其它腐蚀品 4.2.3危险性概述 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 4.2.4安全措施 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4.2.5灭火 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 4.2.6批号 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4.2.7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4.2.8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4.2.9应急咨询电话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5、制作
5.1编写 标签正文应简捷、明了、易于理解,要采用规范的汉字表述,也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应小于汉字。相同的含义应用相同的文字和图形表示。具体参照附录A、附录B所提供的短语进行编写。 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标签应及时修订、更改。 5.2颜色 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GB13690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5.3印刷 标签的边缘要加一个边框,边框外应留≥3mm的空白。标签的印刷应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胶粘材料应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标签可单独印刷,也可与其它标签合并印刷,样例见附录C。
6、使用
6.1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6.2位置 标签的位置规定如下: 桶、瓶形包装:位于桶、瓶侧身;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集装箱、成组货物:位于四个侧面。 6.3使用注意事项 6.3.1标签的粘贴、挂栓、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6.3.2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喷印标签。 6.3.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附录A(提示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性概述常用短语 A01遇热、明火、震动易爆炸 A02易爆、高毒、强刺激性 A03易爆、高毒、对环境有害 A04易爆、有毒、刺激皮肤 A05易爆、有毒有害 A10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A11易燃易爆、强刺激性 A12易燃易爆、具刺激性 A13易燃易爆、具腐蚀性 A14易燃易爆、强腐蚀性 A15易燃易爆、对人体有害 A16易燃易爆、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17易燃易爆、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18易燃易爆、有毒、具刺激性 A30极易燃、有毒有害 A31极易燃、强刺激性 A32极易燃、具刺激性 A33极易燃、强腐蚀性 A34极易燃、对人体有害 A35极易燃、具腐蚀性 A36极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37极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38极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39极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40极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50高度易燃、有毒有害 A51高度易燃、强刺激性 A52高度易燃、具刺激性 A53高度易燃、具腐蚀性 A54高度易燃、强腐蚀性 A55高度易燃、对人体有害 A56高度易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57高度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58高度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59高度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60高度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61高度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70易燃、有毒有害 A71易燃、强刺激性 A72易燃、具刺激性 A73易燃、具腐蚀性 A74易燃、强腐蚀性 A75易燃、对人体有害 A76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77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78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79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80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81易燃、具自燃性、有毒 A82易燃、具自燃性和刺激性 A83可燃、低毒 A90自燃、具刺激性 A91自燃、高毒、具刺激性 A92自燃、有毒、具刺激性 A93自燃、遇湿易燃、高毒 A94自燃、遇湿易燃、有毒 A95自燃、遇湿易燃、强腐蚀性 A96自燃、遇湿易燃、具刺激性 A97自燃、高毒、对环境有害 A101遇湿易燃、强腐蚀和刺激性 A102遇湿易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103遇湿易燃、自燃、有毒 A104遇湿易燃、自燃、强腐蚀性 A105遇湿易燃、自燃、具腐蚀性 A106遇湿易燃、具刺激性 A107遇湿分解放出毒性自燃气体 A110强氧化性、易燃、有毒 A111强氧化性、易燃、具腐蚀性 A112强氧化性、有毒、具刺激性 A113强氧化性、有毒、具腐蚀性 A114强氧化性、强腐蚀性、有毒 A115强氧化性、强腐蚀和刺激性 A116强氧化性、具腐蚀和刺激性 A117强氧化性、具刺激性 A118强氧化性、易燃易爆 A119强氧化性、易燃易爆、有毒 A120强氧化性、易燃易爆、具腐蚀性 A121强氧化性、对人体有害 A130具氧化性、易燃、有毒 A131具氧化性和腐蚀性、易燃 A132具氧化性、有毒 A133具氧化性、有毒、具腐蚀性 A134具氧化性、有毒、强腐蚀性 A135具氧化性、强腐蚀和强刺激 A136具氧化性、腐蚀和刺激性 A137具氧化性和刺激性 A138具氧化性、易燃易爆 A139具氧化性、易燃易爆、有毒 A140具氧化性和腐蚀性、易燃易爆 A150强氧化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2具氧化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3具窒息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4低毒、具窒息性 A155强刺激性和腐蚀性 A156具窒息性、对环境有害 A170剧毒、易燃、强腐蚀性 A171剧毒、易燃、具刺激性 A172剧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173剧毒、可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174剧毒、强腐蚀性 A175剧毒、具腐蚀刺激性 A176剧毒、强氧化性 A177剧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178剧毒、对环境有害 A181高毒、易燃、强腐蚀性、 A182高毒、易燃、具刺激性 A183高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184高毒、可燃、具腐蚀性 A185高毒、强腐蚀性 A186高毒、具腐蚀性和刺激性 A187高毒、强氧化性、强刺激性 A188高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189高毒、极易挥发、助燃 A190高毒、对环境有害 A195有毒、易燃、强腐蚀性 A196有毒、易燃、具刺激性 A197有毒、易燃 A198有毒、可燃 A199有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200有毒、可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201有毒、可燃、具刺激性 A202有毒、具腐蚀性 A203有毒、具腐蚀和刺激性 A204有毒、强氧化性、强刺激性 A205有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206有毒、极易挥发、助燃 A207有毒、对环境有害 A211强腐蚀性、易燃高毒 A212强腐蚀性、可燃高毒 A213强腐蚀性、高毒 A214强腐蚀性、有毒有害 A215强腐蚀性、有毒易燃 A216强腐蚀性、有毒可燃 A217强腐蚀性、有毒、遇湿反应 A218强腐蚀性、有毒、强氧化性 A219强腐蚀性、有毒、具氧化性 A220强腐蚀性、高毒、具氧化性 A221强腐蚀性、强氧化性 A222强腐蚀性、具氧化性 A223强腐蚀性、易燃 A224强腐蚀性、可燃 A225强腐蚀性和刺激性 A226强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A231具腐蚀性、易燃有毒 A232具腐蚀性、高毒 A233具腐蚀性、有毒有害 A234具腐蚀性、有毒易燃 A235具腐蚀性、有毒可燃 A236具腐蚀性、有毒、遇湿反应 A237具腐蚀性、有毒、强氧化性 A238具腐蚀性、有毒、具氧化性 A239具腐蚀性、高毒、具氧化性 A240具腐蚀性、强氧化性 A241具腐蚀性、具氧化性 A242具腐蚀性、易燃低毒 A243具腐蚀性、可燃低毒 A244具腐蚀性和刺激性 A245具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A246具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常用安全措施短语 B01远离热源、火种,避免撞击、摩擦 B02远离热源、火种,严禁撞击、摩擦 B03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B04远离热源、火种,贮于阴凉通风处 B05避免接触火种、热源、氧化剂 B06避免接触火种、高热,防止阳光直射 B07贮于低温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 B08贮于低温干燥处,远离火种、热源 B09贮于阴凉、通风、干燥处 B10贮于通风干燥处,切忌受潮 B20密闭包装,并贮于干燥通风处 B21密闭包装,并贮于阴凉通风处 B22容器密封,避免震动、撞击 B23密封包装,不易大量贮存或久贮 B24密闭包装,切勿受潮,防止破损 B25密闭包装,避光保存,切勿受潮 B26密闭包装,不可与空气接触 B27避光保存,切勿受潮,防止破损 B31注意增加湿润剂 B32搬运时戴好钢瓶安全帽、防震橡皮圈 B33在氮中操作处置,切忌受潮 B34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B40按危险货物配装表分类划区储运 B41切忌与氧化剂等共储混运 B42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氧化剂等分储 B43应与氧气、卤素、氧化剂等分储分运 B44切忌与易(可)燃物等共储混运 B45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等分储分运 B46切忌与氧化剂、酸类等共储混运 B47切忌与氧化剂、碱类等共储混运 B48应与还原剂、易(可)燃物等分 B49应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等分储 B50应与氧化剂、酸类、食用化学品分储 B51应与氧化剂、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储 B52应与氧化剂、爆炸品等分储分运 B53应与H发泡剂、易(可)燃物等分储 B54切忌与卤素、酸类等共储混运 B55应与氧化剂、卤素等分储分运 B56应与还原剂、金属粉末等分储分运 B70注意个体防护,严禁身体直接接触 B71吸(食)入者迅速就医 B72用水彻底冲洗身体接触部位 B73用肥皂水和清水冲洗身体接触部位 B74身体直接接触者迅速就医 B75若皮肤或眼睛接触,用清水冲洗 B76若被冻伤,就医治疗 B77眼睛接触,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B78吸入,给输氧或作人工呼吸,就医 B79吸入中毒者,给吸亚硝酸异戊酯,就医 B80误食,饮温水,催吐,就医 B81误食,饮温水,催吐,洗胃,就医 B82误食,饮水,催吐,洗胃,导泄,就医 B83误食,给饮植物油,催吐,就医 B84误食,漱口,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B85误食,用5%硫代硫酸钠洗胃 B86误食,用1%硫代硫酸钠洗胃 B87误食,催吐,用碳酸氢钠溶液洗胃 B88误食,催吐,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 B89误食,立即用2%硫酸铜洗胃 B90误食,用硫酸钠溶液洗胃,导泄 B91误食,催吐,用高锰酸钾溶液洗胃 B92误食者,洗胃,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B93误食,用水漱口,无腐蚀症状者洗胃 B94误食,催吐,用1%碘化钾60ml灌胃 B95若皮肤接触,立刻涂抹2%的硝酸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