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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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1年度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万钢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科学技术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决定对《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等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



附件: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或宣布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
文 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2.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3.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
说 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的规定。
4.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5号
5. 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
6. 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19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79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7. 《关于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9日
文 号:(93)国科发改字198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8.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2年8月15日
文 号:[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
9.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4日
文 号:[1993]国科发改字第676号
10. 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8月2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567号
11.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12. 关于申报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2月20日
文 号:[87]国科发干字0111号
13. 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7月1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487号
14. 关于设立专业组、学科组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2月14日
文 号:(79)国科发计字752号
15. 技术引进工作审查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2月23日
文 号:(81)国科发计字第809号
说 明:已被《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1号)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7年第7号)代替。
16. 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5日
文 号:(88)国科密字005号
说 明:已被《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国保发[2002]7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代替。
17. 八六三计划奖励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12月15日
文 号:(88)国科发新字82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396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18. “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1月14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655号
说 明:已被《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代替。
19. 八六三计划专家委员会(组)选聘换届的原则和程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13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05号
20. 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2月27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136号
21. 部门参与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月14日
文 号:(92)国科发高字031号
22. 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年度计划项目选项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8号
23.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9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5]368号
24. 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0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390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25.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4月1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6]165号
说 明:已被《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代替。
26. 建立科技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052号
27.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
28.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1]4号
29. 关于自然科学类期刊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2年8月24日
文 号:(82)国科发条字148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0. 全国科技情报刊物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5年9月10日
文 号:(85)国科发情字893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1.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863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8月31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627号
说 明:已被《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32. 国家科委关于“863”计划自由外汇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2月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065号
33. “863”计划非贸易外汇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7月16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第501号
34. 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5月5日
文 号:(92)国科发情字30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2年9月24日
文 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
36.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2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132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代替。
37. 科技期刊作者、审者、编者工作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8月2日
文 号:国科发信字[1994]149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8. 关于落实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调整科技期刊结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614号
说 明:统一适用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规定。
39.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8月18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441号
说 明:新的经费管理要求已在各类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体现。
40.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5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7]250号
41.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2003]433号
说 明: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省级科学技术部门进行认定和管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适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字[2007]75号)。
42. 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5年9月22日
文 号:国科高函[2005]57号
说 明:已被《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国科高函[2005]62号)代替。
43. 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6日
文 号:(89)国科发高字700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44.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8月8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65号
说 明: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已调整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引导经费,其使用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执行。
45. 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4月12日
文 号:(80)国科发四字366号
说 明:统一适用《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6.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司
发文时间:1992年4月6日
文 号:[92]国科改字018号
说 明:已被《科技兴县(市)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07]476号)代替。
47.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
说 明:已被《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代替。
48.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49.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6]342号
50. 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过程中对外开展在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外交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气象局
发文时间:1997年9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社字[1997]473号
5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3.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4. 关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3]212号
说 明:统一适用《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
55. “《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及《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3年1月26日
文 号:(83)国科发管字044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56. 关于改进国家发明奖报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2月17日
文 号:[1986]国科发奖字第008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的规定。
57. 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162号
58.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7]353号
说 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第9号、第13号)代替。
59.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年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奖字[1998]033号
60. 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2月22日
文 号:(84)国科发管字141号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相互有偿转让科技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8年6月18日
文 号:(88)国科发成字330号
62. 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1月9日
文 号:(90)国科发成字024号
说 明:已被《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代替。
63. 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发文时间:1986年6月15日
文 号:(86)国科发成字0503号
说 明:已被《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国科发市字[1990]092号)代替。
64.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1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5]507号
65. 火炬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计划司
发文时间:1996年1月11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02号
说 明:已被《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3]30号)代替。
66.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
说 明:已被《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代替。
67.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发文时间:2000年11月3日
文 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
说 明:统一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
68.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5年1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5]15号
说 明:已被《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代替。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1. 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79年10月5日
文 号:(79)国科发条字578号
2. 关于启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专项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时间:2004年8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4]260号
3. 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7月7日
文 号:(80)国科发研字482号
4. 关于科技情报刊物公开发行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0年5月26日
文 号:(80)国科发研字396号
5. 新型器材出口工作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1年1月31日
文 号:(81)国科发二字040号
6. 全国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4年4月30日
文 号:(84)国科发情字340号
7. 国家科委科技项目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9月22日
文 号:(86)国科发条字0658号
8.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测试中心考核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7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842号
9.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中心考核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7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850号
10.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6月7日
文 号:(89)国科发成字301号
11. 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5月18日
文 号:(89)国科发财字263号
12.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11日
文 号:(89)国科发财字714号
13.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工商银行
发文时间:1990年4月21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289号
14. 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9年12月13日
文 号:[1989]国科发财字723号
15. 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0年6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财字433号
16. 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5月15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275号
17. 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6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
18. 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甩图纸”、“甩帐表”示范企业评估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8年10月23日
文 号:国科高便字[2008]229号
19.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7月22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21号
20.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7月31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537号
21.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3日
文 号:(93)国科发高字110号
22.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6月10日
文 号:(93)国科发高字342号
23.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发文时间:2003年6月18日
文 号:国科农社函(2003)57号
24. 技术合同仲裁文书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6月19日
文 号:[92]国科仲字001号
25. 技术合同仲裁员办案须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20日
文 号:[93]国科仲字006号
26. 火炬计划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计划办公室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17日
文 号:国科火字[1996] 110号
27. 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9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
28. 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年4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1997]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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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实施《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实施《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22日,国家商检局

各地商检局:
现将《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封识管理是加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保证货证相符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一项涉及人力、物力较多的工作。为此,请各局在实施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正式实施要逐步稳妥进行,并注意总结经验,使封识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另请各局在实施前做好宣传工作,并将该办法转发给有关单位,使生产、加工、经营、收用货等单位周知,以便取得他们的支持,保证封识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封识材料的制做,国家局委托天津、上海、广东商检局按规定的式样统一制做,争取今年十一月底制做完毕。请各局将所需封识材料的数量,于九月十五日前告有关承做局,并抄报国家局。承做局分工如下:
(一)天津商检局承做铅丸、大、小封条、大、小封识章和不干胶印纸。
(二)上海商检局承做铅丸封识用的卡钳及卡钳上的铅丸字模。
(三)广东商检局承做钢卡。
火漆封识用章仍继续使用原铜制火漆封识章、不再另行制做。
封识材料制做所需费用,由承做局暂垫付,待结算后,由各局将款汇给承做局。

附件一: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检机构对下列商品和样品,视情况进行签封或实施封识管理。
(一)容易掺假作伪或易发生批次混乱的商品;
(二)贵重商品;
(三)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
(四)涉及人身安全、卫生的商品;
(五)凭样成交的样品,寄送国外的样品及进口索赔的签封样品;
(六)国外有规定或要求签封的商品。
第三条 封识材料的种类与式样规格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封识材料的种类定为六种:
(一)铅丸封识 适用于箱(包括木箱、胶合板箱、纸箱等)、袋(包括布袋、牛皮纸袋、塑料编织袋等)、桶(包括木桶、铁桶、塑料桶等)、瓶(包括玻璃瓶、塑料瓶等),以及仓库、船舱、油槽车、油池(罐)、裸装商品垛等。
(二)封条封识 分为大小两种。大封条适用于存放仓库内的散装,裸装商品垛以及仓库、船舱等;小封条适用于箱、桶、铁听等。
(三)钢卡(钢扣)封识 适用于集装箱、船舱、仓库、油槽车、油池(罐)等。
(四)封识章 分为大小两种。大封识章适用于机器扎包或较大型的包装;小型识章适用于箱、桶、袋等。
(五)不干胶印纸封识 适用于各种小型的袋、盒、瓶、听等包装商品。
(六)火漆封识 适用于各种袋、瓶等包装或凭样成交的出口商品样品、寄送国外的样品及进口索赔的签封样品。
第四条 商检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材料性质和储运条件,确定应采用的封识材料和封识方法。
第五条 为便于识别进出口商品经某商检机构进行封识,规定在封识材料上印有CCIB标记加上各地商检机构简称字样(如黑龙江商检局为CCIB黑);各地商检机构的简称字样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凡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封识管理时,由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派员,按本办法进行封识或监督封识,有关单位应提供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以保证封识工作顺利进行。如需启封,有关单位应提前通知商检机构办理。
第七条 经封识后,封识材料有破损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商检机构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八条 经商检机构施加的封识,不得擅自启封、涂改、移动和销毁,违者由商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九条 商检机构所用的封识材料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备。除对钢卡、铅丸、不干胶印纸按规定收费外,其他封识材料不收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定。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在统一使用新的封识材料后,原使用的各种封识材料作废。

附件二:各地商检局封识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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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名 | 字 样 ‖ 局 名 | 字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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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 CCIB黑 ‖ 湖 北 | CCIB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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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 CCIB吉 ‖ 湖 南 | CCIB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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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 CCIB辽 ‖ 广 东 | CCIB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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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 CCIB京 ‖ 深 圳 | CCIB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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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 CCIB津 ‖ 海 南 | CCIB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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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 CCIB冀 ‖ 广 西 | CCIB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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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 CCIB蒙 ‖ 四 川 | CCIB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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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 CCIB晋 ‖ 成 都 | CCIB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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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 CCIB鲁 ‖ 云 南 | CCIB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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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 CCIB苏 ‖ 贵 州 | CCIB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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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 CCIB皖 ‖ 西 藏 | CCIB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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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 CCIB沪 ‖ 陕 西 | CCIB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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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 CCIB浙 ‖ 甘 肃 | CCIB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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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 CCIB赣 ‖ 宁 夏 | CCIB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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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 CCIB闽 ‖ 青 海 | CCIB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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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 CCIB厦 ‖ 新 疆 | CCIB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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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 CCIB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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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许昌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清潩河、颍汝干渠、颍河、大浪沟、小洪河、运粮河、清泥河等沿线8个县(市、区)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许昌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专户管理及支付工作,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水量监测及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从生态补偿金中解决。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40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第六条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由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值乘以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全市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设置方案另行印发。根据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生态补偿金:



(一)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二)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第七条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许昌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和《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的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按周计算。



第八条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专家参加的裁定工作小组裁定,并将裁定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市、区)的奖励等。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县(市、区)进行生态补偿和奖励。



(一)扣缴金额的50%用于上游县(市、区)对下游县(市、区)的生态补偿。



(二)扣缴金额的50%用于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市、区)的奖励、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



(三)奖励办法如下:



1.河流水质稳定为Ⅰ—Ⅲ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全年达标率均大于90%时,市政府当年对该河流断面考核的县(市、区)奖励5万元。



2.河流水质稳定为Ⅳ、V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5%时,市政府当年对该河流断面考核的县(市、区)奖励5万元。



3.年度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取消对该县(市、区)的奖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四)市财政扣缴的生态补偿金用于对各县(市、区)的生态补偿和奖励不足时,从下一年度补偿金中弥补解决。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量监测数据,计算各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市财政部门根据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核定各考核断面每周生态补偿金和全年奖励资金。扣缴生态补偿金和水源地生态补偿金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县(市、区)财力的办法。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每月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在许昌市环保网站上通报各县(市、区)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



第十三条《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0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