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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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十多年来,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在补充耕地、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还存在目标单一、补充耕地力度不够,占补平衡任务没有完全落实,规划统筹乏力、资金征收使用还有差距、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力度,部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出发,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既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成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域内统筹安排,严禁跨省(区、市)补充耕地。各地要抓紧扩大补充耕地储备规模,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一般要在一年内恢复利用,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省(区、市)要积极按照科学论证、分步实施、集中投入、共同建设的思路,大力推进具有区域特点的省级重大工程建设。有关省份要围绕重点工程,积极开展“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工作,努力在全国建成一批有影响、成效大、引导作用明显的示范工程。


要切实加强生产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强化源头控制,把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有关土地复垦规定,编制好复垦方案,完善责任机制, 落实复垦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组织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挖掘补充耕地的潜力。


二、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加强土地整理,重点抓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在中东部粮食主产区,按流域或水系,将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等多目标有机结合,统一规划,实施高产基本农田示范工程,打造粮食产能核心区;在水土资源丰富地区,以保证耕地总量和国家粮食结构安全为主要目的,实施土地整理开发重大工程,打造粮食战略后备产区;西部要大力开展节水工程,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按基本农田予以特殊保护。


要大力加强基本农田的基础性工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切实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等情况,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建立全国基本农田数据库,结合每年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及时更新,实现基本农田的科学化管理。


三、积极拓展内涵,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


要结合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改变以往项目建设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各地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推进缓坡丘陵地、盐碱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积极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四、修订专项规划,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当前,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按照既突出补充耕地,又充分体现多功能、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抓紧组织修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专项规划的修订,要认真做好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同步研究,争取同步实施。各省(区、市)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编制中,要突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这个特点,为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


五、加大工作力度,做好资金征收使用监管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要求执行。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订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办法,足额计提,确保各项费用足额征收,按照规定用途专项使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制订的新增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制订本省(区、市)新增费分配使用办法,明确分配使用方式、范围和管理规范,并报两部备案。要以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统筹使用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各类专项资金。资金滞留较多、使用不畅的地方,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疏通使用渠道,确保资金足额使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财建[2008]30号)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新增费稽查办法的制订和备案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至少集中一次,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抄报国土资源部。


进一步加强2006年底前实施的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全部项目原则上应于2009年底前竣工验收。涉及项目设计变更的,按照《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国土资通[2007]7号)有关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而拟申请撤销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商请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撤销的项目和清算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经两部审核同意后取消项目,取消的项目资金由两部在中央所得新增费分配时扣减。


六、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共同责任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纵向上实行部级监管、省级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制度;横向上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的管理制度,落实共同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本省(区、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履行复垦义务。重点强化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工程,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部和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落实规划,组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和权属调整,组织群众对项目的听证,组织项目实施和群众参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从业机构特别是设计、监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等行业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研究基地,开展学科和专项课题研究。


七、制订完善政策,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部每年年底前对各省(区、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达到或超出计划任务的,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把好专项资金征收关,在依法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经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的,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应优先用于增加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增加的耕地可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下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金,扩大资金渠道。


八、建立备案制度,全面实施信息化网络监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统一备案制度。各省(区、市)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需向部动态备案,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不予核定和下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部统一开发和应用网络化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全面实施网络监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备案制度和系统建设要求,落实政策措施,推动系统使用,及时报备项目、资金等相关信息。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报备系统审查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情况,定期分析项目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动态监管,落实奖惩措施。同时要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与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使用等信息整合联动,为土地管理全方位的监管、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与项目资金稽查、监督检查、动态巡查等有机结合,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征收使用和相关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管理效能。


九、加大舆论宣传,扩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社会影响


各地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平台和手段,宣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在系统总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成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影响力,组织策划系列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社会认知度。要按照部关于设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标志的规定,在各项目区设立标志牌,扩大宣传效果。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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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造许可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二)其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境外取(换)制造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三、基本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应当满足其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持证企业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成熟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同时应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交其产品符合中国安全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以下简称“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符合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以下简称“比照表”),同一类型且相同设计参数的产品,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只需提交一次。许可办收到书面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持证企业已取得符合性申明的编号并在许可办网站上公示编号。制造单位应将公示编号、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纳入产品出厂资料。符合性申明具体格式见附件1;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比照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2;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比照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3。

  对于气瓶及气瓶用阀门类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应向许可办提交其所依据的标准,并由中国的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标准评审备案。持证企业应当按照评审备案后的标准进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并由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设计文件鉴定。

  四、风险评估要求

  对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制造企业应在产品出厂资料中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4)。

  五、其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四章及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和第十六条中“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要求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压力容器产品符合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2.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3.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4.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11日



附件1 压力容器产品符合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申明单位 单位地址 制造许可级别
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产品名称 总图号 压力容器
类别 固定式压力容器:□Ⅰ类 □Ⅱ类 □Ⅲ类
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超高压容器 □非金属容器 □氧舱
□简单压力容器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主体尺寸 壳体材料
介质组别 □第一组介质 □第二组介质 设计制造标准

经过与(此处填写产品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名称)规定的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我公司按 (设计制造标准) 设计(制造)的 (产品名称) 符合中国对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特此申明,详细比照结果见 “压力容器产品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并承诺对本申明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栏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填写)
编号:



附件2 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序号 中国基本安全要求 产品相应标准要求 产品实际情况 符合性
申明 备注
(处置情况)
1 材料要求 【固容规2.3】注1
钢材的化学成分 C≤ %,S≤ %,P≤ % 壳体材料标准:
壳体材料牌号:
C≤ %,S≤ %,P≤ %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2 【固容规2.4】
钢材的力学性能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3 【固容规2.5】
钢板的超声检测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无要求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4 【固容规2.6,2.7】
铸铁或有色金属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限制: ℃
设计压力限制: MPa
使用状态: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 ℃
设计压力: MPa
使用状态: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5 设计要求 【固容规3.5】
设计方法 □规则设计方法 □分析设计方法
□试验设计方法 □可对比经验设计方法
□技术评审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采用试验方法、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应通过技术评审
6 【固容规3.3,3.5】
设计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风载荷 □地震载荷
□雪载荷 □其他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风载荷 □地震载荷
□雪载荷 □其他载荷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7 【固容规3.5】
失效模式 □脆性断裂(1) □韧性断裂(2)
□蠕变断裂(3) □弹性或塑性失稳(4)
□接头泄露(5) □其他: (6) 可能的失效模式:

风险评估报告:□需要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8 【固容规3.8】
安全系数 nb≥ ns≥
nd≥ nn≥ nb≥ ns≥
nd≥ nn≥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9 设计要求 【固容规3.20】
快开门容器 安全联锁功能: □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
□内部压力完全释放,方能打开快开门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0 制造要求 【固容规4.5】
无损检测 方法及比例: □RT比例: □UT比例:
□MT比例: □PT比例: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1 【固容规4.6】
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 □不需要
□热处理工艺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2 【固容规4.7】
耐压试验 方法:
压力系数: □液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液组合试验 压力系数: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3 【固容规4.8】
泄漏试验 方法:□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4 【固容规4.3】
焊接试件和母材热处理试件 焊接试件: □要求 □不要求
母材热处理试件:□要求 □不要求 焊接试件: □有 □无
母材热处理试件:□有 □无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5 其他 以上未列出的条款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6 需要强调说明的问题:
注1:“固容规”指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附件3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序号 中国基本安全要求 产品相应标准要求 产品实际情况 符合性
申明 备注
(处置情况)
1 材料要求 【移容规2.3】注
钢材的化学成分 C≤ %,S≤ %,P≤ % 壳体材料标准:
壳体材料牌号:
C≤ %,S≤ %,P≤ %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2 【移容规2.4】
钢材的力学性能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3 【移容规2.5】
钢板的超声检测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无要求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4 【移容规2.8】
铝及铝合金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限制: ℃
设计压力限制: MPa
使用状态: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 ℃
设计压力: MPa
使用状态: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5 设计要求 【移容规3.5】
设计方法 □规则设计方法 □分析设计方法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6 【移容规3.3,3.10】
设计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地震载荷 □风载荷
□疲劳载荷 □惯性力载荷□其他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地震载荷 □风载荷
□疲劳载荷 □惯性力载荷□其他载荷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7 【移容规3.5】
失效模式 □脆性断裂(1) □韧性断裂(2)
□蠕变断裂(3) □弹性或塑性失稳(4)
□接头泄露(5) □其他: (6) 可能的失效模式:

风险评估报告:□需要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8 【移容规3.8】
安全系数 nb≥ ns≥
nd≥ nn≥ nb≥ ns≥
nd≥ nn≥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9 设计要求 【移容规3.9、3.10.7、3.10.8】介质分类、危害性、充装量 介质编号: 名称:
介质分类: 危害性:
最大允许充装量: 介质编号: 名称:
介质分类: 危害性:
最大允许充装量: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超出《移容规》表3-4范围的介质应通过技术评审
10 制造要求 【移容规4.5】
无损检测 方法及比例: □RT比例: □UT比例:
□MT比例: □PT比例: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1 【移容规4.6】
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 □不需要
□热处理工艺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2 【移容规4.7】
耐压试验 方法:
压力系数: □液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压试验 压力系数: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3 【移容规4.8】
泄漏试验 方法:□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4 【移容规4.3】
焊接试件和母材热处理试件 焊接试件: □要求 □不要求
母材热处理试件:□要求 □不要求 焊接试件: □有 □无
母材热处理试件:□有 □无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5 其他 以上未列出的条款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6 需要强调说明的问题:
注:“移容规”指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附件4
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1 总则
1.1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1.2 容器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或设计委托方要求编制针对容器预期使用状况的风险评估报告。
1.3 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容器在各种工况条件下(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包括可能参与的运输方式及在相应运输方式下各种工况条件*)可能产生的失效模式,在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制造检验、运输使用*、充装卸载*要求等方面提出安全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失效。
1.4 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向容器用户提供制定容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信息。
2 制定原则和程序
2.1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2.2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根据用户设计条件和其他设计输入信息,确定容器的各种使用工况(包括运输方式及其各种使用工况*);
b) 根据各使用工况的介质、操作条件、环境因素、装卸条件*、运输条件*等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其后果;
c) 针对所有危害和相应的失效模式,说明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依据;
d) 对于可能发生的失效模式,给出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信息;
e)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风险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
a) 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参数:压力、温度、材料、介质性质和外载荷等;对于移动式应力容器还应考虑: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这些方式的联运等)、工作条件(如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腐蚀环境等)、装卸条件(如装卸方式、装卸压力等)、基本结构(如单层罐、堆积绝热罐、真空绝热罐、气瓶等)等;
b) 所有可能工况条件的描述;
c) 所有操作、设计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危害,如:爆炸、泄漏、破损、变形、真空失效*、侧翻*等;
d) 对于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有规定的失效模式,说明采用的条款;
e) 对于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失效模式,说明设计中载荷、安全系数和相应计算方法的选取依据;
f) 对介质少量泄漏、大量涌出、爆炸、交通事故*状况下如何处置的措施;
g) 根据可能发生事故情况,规定合适的随车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防护装备和措施*。
h) 风险评估报告应具有与设计图样总图一致的签署。

注:“*”为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着重考虑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3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应当依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至于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全面考虑后才能认定。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 川高法明传〔199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案件中发现,有的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直接引诱幼女卖淫,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而是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带到容留妇女卖淫的地点,交给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接收下来容留其卖淫。对容留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提出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问题未作特别规定,只能按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容留妇女卖淫罪从重处罚,而不能按该条第二款“引诱不满14岁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明知他人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而将幼女接收下来容留其卖淫的,实际上是引诱人和容留人共同完成的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应按《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的共犯定罪处罚。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