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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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8〕8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有关工作,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园区做好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有关前期工作。
  第五条 每年年底前,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土地利用计划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地根据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对拟出让地块分别征求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分别就拟出让地块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提出相应书面意见。
  第七条 拟出让地块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的,厂区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高于7%,厂房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层数不得低于3层,宗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
  第八条 各地对拟出让地块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完成情况、前期开发整理情况、地块交付时间及交地条件;
  (三)拟出让地块产业要求,包括产业性质、产业内容、产业规模和投资强度等;
  (四)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让地块编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工业项目用地地块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产业性质、产业规模、投资强度、产业准入条件、规划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一条 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在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但按照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辖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辖市(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竞得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竞得人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竞得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该宗土地,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六条 科研设计、仓储物流和营利性公用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出让,参照本细则执行。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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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技术检查的规定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技术检查的规定

1986年8月26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飞行总队、大队、工业航空服务公司:
近两年来,航班飞行中迷航、偏航等领航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不断出现。一九八五年一至八月偏航和迷航事件发生了八起。今年一至五月又发生了七起。其中波音七三七占了四起。严重威胁飞行安全。
为了严格规章制度,提高飞行员和领航员的领航素质,杜绝领航事故,确保飞行安全,现重申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加强对飞行人员的领航教育,督促检查各级领航主任和领航检查员的工作,严格掌握领航技术标准,按照飞行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领航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中有关规定和(83)民航航字第11号、第100号规定和要求,对飞行员和领航员进行领航理论考核和术科检查。
二、各级领航主任和领航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飞行员和领航员的领航理论教育和技术检查。因此必须履行职责,对所在单位的驾驶员和领航员进行经常性的领航理论教育和技术检查。要针对驾驶员和领航员领航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和季度领航业务学习和技术检查计划报请大队、总队领导批准而后组织实施,不断提高飞行部队的领航技能。
三、各型飞机的驾驶员在放单飞、申请和更换执照、定期检查和间断飞行后的技术检查时,均应按规定进行领航理论考核和技术检查。两人制(三人制)飞机上的正驾驶,放单飞办执照前的领航理论考核,必须由飞行大队领航主任以上的领航技术检查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领航技术检查由领航主任以上的技术检查人员或取心领航执照的飞行检查员和教员检查。但必须由领航主任签字。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执行飞行任务。
以上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以商品形式进入广州地区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项目,都属于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音像制品的发行、销售、出租和播放;
(二)图书、报刊、图片、年历等有思想艺术内容的印刷出版物的批发、销售和出租,以及不属文物管理范畴的字画的销售;
(三)音乐茶座、歌舞厅、舞厅(会)、桌球室、保龄球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等营业性的单项或综合性的文化娱乐场所;
(四)轻音乐队、茶座乐队、伴舞乐队,健美、时装艺术、民间艺术表演,人体艺术展览以及其他集体、个体的营业性演出和游艺活动;
(五)营业性艺术教育和招徒授艺;
(六)需要纳入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其他营业性精神文化产品、文化娱乐项目。
第三条 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扶持有益的,允许无害的,抵制有害的,打击犯罪的。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代表市政府对广州地区(含中央、省、地方和部队驻穗机构)的社会文化经营项目实行综合管理。
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是执行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广州地区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服务,从宏观上做好调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开办社会文化项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社会文化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同意发给营业许可证(有的经营项目,还需公安部门发安全合格证)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从事艺术表演、艺术教育活动培训的从业人员,还须持有专业考核合格证明。
第六条 营业者如要改变经营项目、营业范围,改变名称、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合并、停业、歇业等,均须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营业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要做到清廉、秉公办事。
第八条 营业者经营的精神产品及文化娱乐活动,必须内容健康,不得传播反动和封建迷信思想,不得经营淫秽出版物。
第九条 营业收费价格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条 社会文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实行分类归口的办法。营业性歌舞厅、舞会、音乐茶座、乐队、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游乐场、游艺活动、健美和时装表演、字画销售、业余和民间职业剧团以及民间艺人的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娱乐业的经营活动,由文化部门负责管理;音
像制品的销售、出租和播放,以及营业性摄像服务,由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印刷出版、租售书报刊,由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管理。上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审批、检查和执罚工作,并接受同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文化经营单位的安全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负责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海关负责对社会文化市场的走私和进口物品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内有乐队的音乐茶座,在广州地区的中央、省、部队所属单位经营的社会文化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市属有影响的宾馆、酒店的文化娱乐业,大型游乐场,集体和个体经营的书报刊的批发,录像放映和录像带的发行、出租,全市性的艺术表演,业余和民间职业剧团以
及民间艺人的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活动,分别由市各个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其他由区(县)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可按《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向经营者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用于管理业务、改善管理设施和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
各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可从同级各归口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中提取10%作为管理费用。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暂行办法,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音像制品、印刷出版物和演出活动,报社、电台、电视台及其他经营广告业务单位不得为其刑登、播放广告。违者,应承担法律负责。
第十六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由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起试行。解释权属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
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198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