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6:42:05   浏览:8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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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6月20日,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保障广大观众看到丰富、优质数字电影的权益,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的规定,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对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实施技术检测和质量认定工作,凡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质量认定证书的系统与设备,不得在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中使用。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见附件1。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设在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检测申请材料审核受理、样品抽样等工作;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负责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总局科技司根据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该企业产品在标准符合性、应用质量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核定发放质量认定证书。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申请受理有关流程请参照《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技科字[2007]226号),见附件2。

  附件:1、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一览表
     2、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一览表
颁发日期:2008年5月12日
设备名称 序号 公 司 型 号 发 证 有效期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书字投影机 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T201 试用证书 1年
2 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XG-F730XA 试用证书 1年
3 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MD-665X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一体机 1 北京海威汇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HW-T16-A-2.0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播放器 1 北京时代今典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ECP-V12-B 试用证书 1年
2 北京五科通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M300 试用证书 1年
3 北京中科智网科技有限公司 智影IX801 试用证书 1年
4 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 dMs-2000 试用证书 1年
5 上海宽带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MEGAView-100S(非公益)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声频功率放大器 1 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PE2200PS 认定证书 3年
2 广州飞达因音响专业器材有限公司 FPA-2002D 认定证书 3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扬声器 1 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MW102 试用证书 1年
2 广州飞达因音响专业器材有限公司 FD-100MV 试用证书 1年

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
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
  7月23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家加强技术质量工作的要求,按照广电总局技术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责,以及总局领导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工作的有关批示,为了尽快促进数字电影系统设备的规范化发展,总局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开展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未获得总局颁发的质量认定证书的系统与设备,不得在数字电影放映系统中使用。
  经总局研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设在中国电影科研所,开展检测申请材料审核受理、样品抽样等工作;技术检测工作由总局电影质检所承担,开展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总局科技司根据电影质检所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该企业产品在标准符合性、应用质量表现等情况核定发放质量认定证书。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请你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按照以下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工作的基本流程,认真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和技术检测工作:
  一、申请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应向质量认定受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可从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上的办事程序栏下载《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空表填写);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照;
  3、有效质量体系认定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申请技术检测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说明书、使用手册、系统培训文档及其样品;
  6、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7、境外数字电影系统设备需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政策和规定,并提供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接受科技司的业务指导,并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承担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负责收集、整理、保存申请企业提交的各种申请资料,填报《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审核表》,见附件3;负责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管理的相关数据录入工作。
  3、在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中心负责待检测系统和设备的抽样工作,并填报《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抽样凭证》,见附件4。
  4、将合格的申请材料和抽样样品送交电影质检所。
  5、负责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有关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三、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工作,由电影质检所承担,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复核受理中心送交的材料和抽样样品;
  2、提出检测方案;
  3、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
  4、编写《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5;
  5、将所有质量认定申请材料、检测材料、检测报告和结论送交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复核后,报送广电总局科技司;
  6、正常情况下,质检所在收到受理中心送交申请材料及抽样样品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应完成检测工作。
  广电总局科技司将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抽样凭证以及技术检测、检测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发放质量认定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质量认定证书或质量认定试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已获得质量认定证书的数字电影系统设备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附件:
  1、《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
  2、《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3、《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审核表》
  4、《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抽样凭证》
  5、《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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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拟支持项目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拟支持项目公示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进行了评审。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核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拟支持项目共计816项(详见附件)。

  二、为便于社会监督,在项目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接受社会各界对立项项目提出的异议和举报(详情请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网站,网址为:www.miit.gov.cn;财政部企业司网站,网址为:qys.mof.gov.cn。)

  三、对拟支持项目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传真或电邮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财政部,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传真电话及邮箱:

  010-68205327 dbgs@sme.gov.cn。

  财政部公示电话(传真)及邮箱:

  010-68551954 qy3c@mof.gov.cn。

  财政部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

  010-68552809 czbqys@126.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13年7月9日


附件下载:

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拟支持项目.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307/P020130710378474808408.xls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第138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承包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深工准则法字[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颁发的,记载主要登记事项,体现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企业只有在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情况下,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因承包经营纠纷公告营业执照作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发营业执照给承包人,缺乏法律依据。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