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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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8] 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广建筑节能产品与技术,培育社会对建筑节能的市场需要,促进我市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具备相应投资规模等条件,均可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三条 申报市级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的居住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设计方案应优于或符合现行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且符合建筑节能政策与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工程应选用新型建筑节能体系、新型保温隔热屋面、墙体、节能门窗等技术与产品;
(四)选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产品;
(五)采用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
(六)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是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和推广的,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七)在完成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后,工程未进行墙面装修或者隐蔽处理前,符合以上6条要求的均可申报。
第四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设计图纸(包括节能设计篇章);
(四)热工计算书;
(五)小区规划设计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接到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示范工程要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批准后,列入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统一行文公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等工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档次,发挥其示范与先导作用,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
第七条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市建设局备案。开工后每半年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市建设局根据施工进度,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
第九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报告(包括节能设计、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五)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六)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的影像资料;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 竣工验收小组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进行监督核实。有关专家必须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查验施工现场,提出监督核实意见,并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标牌应镶贴在示范工程的主要入口。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经我市向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推荐申报的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将全部从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中产生;
(二)返还全部“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三)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示范工程将从市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性补贴。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工程项目的节能关键工序、关键材料、关键设备未达到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技术方案实施;
(三)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半年内未开工;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内未申请节能示范工程验收;
(五)自颁发证书和标牌起,两年内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功能缺陷,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收回证书、标牌及获得的政策优惠、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或验收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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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75 号


《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营运,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及其相关安全保护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大桥设施)包括:黄花园大桥、黄花园立交桥、石黄隧道、石板坡立交桥、五里店立交桥、北引道和收费监控、测量、安全消防、照明等附属设施及已征用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桥设施及其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大桥设施授权经营期限内,由大桥设施经营单位按照授予的权限负责大桥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和过桥收费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港航、港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大桥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通过黄花园大桥、石黄隧道实行双向收费(暂行)。除正在执行任务的工程抢险车、警车、军车和公交定线运行的车辆外,通过黄花园大桥、石黄隧道的机动车辆应依法缴纳通行费。
  机动车辆通过黄花园大桥、石黄隧道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本办法施行后,需要调整机动车辆通过黄花园大桥、石黄隧道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大桥设施上行驶,应当服从公安交警和大桥设施经营单位的指挥。
机动车辆在大桥设施上因故停车,应将车辆停靠在右侧车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紧急停车标志。对在大桥设施上因故停车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应迅即排除,确保大桥设施的安全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重、宽、长、高)车和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通过大桥设施时,应事先征得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同意并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照批准的时间在大桥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过桥。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重、宽、长、高)车和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通过大桥设施,应按规定缴纳过桥监测(护)费。
第七条 在大桥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应统一规划,规范管理。
  在大桥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应事先征得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同意,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设施占用费,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发布许可手续。
  第八条 在大桥设施上铺设各种管线,应当符合大桥设计规范要求,经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审查同意,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并按规定交纳设施占用费。
第九条 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大桥养护维修的规范要求,编制大桥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大桥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 对大桥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避开车辆运行高峰,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因养护、维修作业,确需临时或局部封闭大桥设施的,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应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大桥设施全部或部分养护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 大桥安全保护区为:黄花园大桥沿桥轴线上游200米到下游150米的水域(含岸坡)和陆域。
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应设置大桥安全保护区的界桩、界标。
大桥设施及安全保护区内的空地,由大桥设施经营单位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在大桥设施及黄花园大桥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大桥设施;
  (二)试车、超车和随意停车;
  (三)移动、损坏测量标志及界桩、界标;
(四)擅自占用大桥设施;
(五)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六)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七)从事采沙取石,挖掘取土,放炮打洞等危及大桥设施安全的活动;
(八)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设置户外广告;
  (九)机动车辆沿途滴漏、散落、飞扬杂物;
(十)倾倒垃圾、废渣和堆放物资;
(十一)随意停靠船只和木筏;
(十二)禁止行人在隧道内通行。
第十五条 通过黄花园大桥的江上船只,应遵守嘉陵江通航管理规定,在黄花园大桥安全区内不得新设置船舶停靠位或者船靠码头;不得在大桥墩上拴绳搭缆,影响大桥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大桥设施或在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应事先征得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纳过桥费、过隧费或者持无效票据通过黄花园大桥、石黄隧道的,由大桥收费人员责令其补缴过桥费、过隧费。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监察队伍处应缴过桥费、过隧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过桥费、过隧费或者拒绝接受票务检查的,大桥收费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过;强行通过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暂扣驾驶证,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监察队伍责令其补缴过桥费、过隧费,并处应缴过桥费、过隧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市政、环卫和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涉及《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监察队伍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公安、交通、港航、港监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妨碍大桥收费管理工作或侮辱、殴打大桥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大桥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保加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8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11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统彼得·斯托扬诺夫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日至十五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统彼得·斯托扬诺夫举行了正式会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和国务院总理朱容基分别会见了彼得·斯托扬诺夫总统。
  中保两国领导人在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就各自的国内形势、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国外交政策的主要方面相互通报了情况,并就发展两国关系,特别是发展经济关系的途径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兽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八年至二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专利局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合作的工作计划》。
  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统彼得·斯托扬诺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其方便的时候对保加利亚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并表示感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对两国元首会见和会谈的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此访十分成功,并将对发展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两国关系和互利合作及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中保两国和两国人民对相互间多年存在的友好关系感到高兴。双方对在国际风云变幻、两国发生变化的背景下迄今的合作表示满意,认为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长期稳定地发展两国关系是中保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发展。
  双方愿积极开展并加强双边政治对话,包括最高层对话,支持两国政府和议会间交往,鼓励两国政府部门、地方政权机构和民间组织的直接合作。

 三、双方决心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长期稳定地发展经贸和科技合作,并将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和增加贸易额,支持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相互投资,建立合资企业,鼓励地方和企业间建立直接的经贸关系,包括共同开拓第三国市场。

 四、双方将促进两国科研、文化、艺术、教育、旅游和体育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及两国人民之间的进一步相互了解。

 五、双方相互尊重两国人民各自为其安全和繁荣所选择的发展道路。
  中方重申,尊重保加利亚共和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进行的改革及其谋求同欧洲大西洋机制一体化的愿望,高度评价保加利亚为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巴尔干、欧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所作的贡献,赞赏保加利亚作为东南欧稳定因素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保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原则立场。保加利亚共和国宣布不与台湾建立官方联系和接触。
  保方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旨在谋求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奉行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尊重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高度评价中国为遏制亚洲金融危机、维护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作出的贡献。

 六、双方重申,愿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在打击国际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非法生产和销售毒品及武器走私方面开展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彼得·斯托扬诺夫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