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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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科技〔2007〕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指导方针、目标和任务,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体系,提升安全生产自主创新能力和公民的安全科学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整合安全生产科技资源,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坚持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原则

  (一)坚持“鼓励创新、强化投入”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产、学、研三方发挥自主创新优势,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以企业为主体,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二)坚持“突出重点、典型示范”的原则。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急需解决的关键、重点安全生产问题,集中科技力量,组织开展共性、关键性技术攻关,对于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典型示范,推广应用。

  (三)坚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原则。通过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科技的组织指导作用,加强从事安全科技的企事业单位间的组织协调,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安全科技资源整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四)坚持“端正学风、求真务实”的原则。树立求真务实的学风,抵制学术研究上弄虚作假,防止和纠正广种薄收、空泛浮浅的现象,提倡奉献精神,不断加强安全科技队伍建设。

  三、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建立政府支持引导、企业为主体、研究单位广泛参与、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安全生产实际需求,负责编制安全生产科技总体规划和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组织提出国家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和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

  (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科技工作的规划和要求,结合地方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级安全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并对相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三)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规划,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安全生产专家人才队伍建设。

  (四)企业应按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采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安全生产科技人员应树立创新观念,坚持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集中力量,重点攻关,集中精力,密切合作,力求解决安全生产科技实际问题,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提供技术保障。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

  (一)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主要指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执行、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奖励、推广、示范等过程管理。

  (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建议、可行性论证应广泛听取企业、研究机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意见,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择优确定项目和承担单位。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纳入本级年度安全科技发展计划和国家各类安全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级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并从本级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中遴选优秀项目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推荐,安全监管总局将通过综合评审的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四)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的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明确考核指标,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落实责任分工,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并按期完成科研任务。

  (五)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由立项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对项目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遴选安全生产优秀科技成果,通过展览、论坛、现场会等形式,推广科技成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每两年一届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优秀推广项目评审活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程应用工作,并负责推荐优秀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

  五、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科技能力建设重点是安全生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研发基地建设和示范基地建设。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注重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咨询、法规和标准制定、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科技攻关、科技立项、咨询评估、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并为专家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专家队伍管理。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检测检验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研发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支持研究单位和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科研基地和示范工程。研究单位和企业应加大推进安全生产科研基地和示范工程建设。

  (三)加强安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通过宣传教育和制定有效措施,大力弘扬优良学风,坚决抵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良风气。培养一批素质高、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有管理才能和安全科技专门知识的人才队伍。

  (四)安全科技素质教育是安全科技的基础。坚持“传播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安全文化”原则,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普工作,全面提升劳动者科学素质。加大安全生产科普投入,丰富安全科普内容,积极开展安全科普“进厂区、进矿区、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安全生产科普知识。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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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本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湖委发〔2005〕23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在市财政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2005年安排2000万元,以后视财力状况每年有所增长。
  第四条 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市技术创新资金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导向、开放统一、竞争择优、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和引导力度。重点用于市本级范围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装备投入、技术成果引进等重大项目的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1、符合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
  2、项目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属技术改造范畴的项目,必须完成或基本完成设备的投入;属技术创新范畴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并通过验收,且项目产品已实际销售。
  3、项目在所列计划确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的。
  第七条 资金的支持方式:
  1、装备投入补助: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一般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传统产业高新化的项目一般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
  2、技术成果引进补助: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一般按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传统产业高新化的项目一般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
  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加大对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行业公共技术中心建设的扶持,每年按其年度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要高于面上企业。
  4、示范项目奖励: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评选10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示范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资金(其中县属项目发奖牌,不发奖励资金),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本奖励资金不纳入上述1、2条计算口径。
  5、单个企业补助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6、专项资金的安排与市技术创新资金安排统筹考虑,市技术创新资金、市科技三项资金已重点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八条 资金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1、湖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投资情况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包括:①主要设备购置凭证(申请装备投入补助的项目);②技术成果引进合同及支付凭证(申请技术成果引进补助的项目);③企业上年度会计年报审计报告;④企业上年度增值税、所得税汇缴报告;⑤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资金申报和安排的程序:
  1、每年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组织申报,并通过“湖州工业网”公示(其中列入市科技三项资金安排项目,由市科技局另行组织申报)。
  2、企业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第八条第1、第2项申报材料。办公室汇总后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查初选,确定年度资金拟安排项目。
  3、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安排项目进行投资情况审计,或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拟安排项目进行审核。
  4、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审核情况和当年可使用资金额度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财政局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检查:
  1、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2、企业收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后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4、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企业在资金申请、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过程中有重大违规行为,将对相应企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甘政发[2002]87号 2002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独立核算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委托代为记账。


  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账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账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 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及牧业税附加;
  (二)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统一经营收入;
  (四)发包及租金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
  (六)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无偿拨款、补贴、资助、捐赠等;
  (七)利息等其它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扶贫救济款、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贷款等资金及其它收入也应纳入会计核算。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有用。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村(组)于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支出。上级组织开会、人员培训、专业教育等,需要村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有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负担,不得从村办公经费中开支。
  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其他资金的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执行,除招商引资外,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


  第十条 所有集体资金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据以入账。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报乡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要严格按照账款分管的规定,由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库,不准坐支。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对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核销。对有关负责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物资、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物资、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其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收支计划,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收支计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财会档案的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章 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 2/3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议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 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 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组(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