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与特征/占国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59:53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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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不作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分为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不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积极的不作为是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行政审判实践中正确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关键。

  行政不作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且其行为后果也是由委托者承担,所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离不开其工作人员,它们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要由行政主体承担,所以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行政主体的义务既有法定义务,也有非法定义务,但无论哪种义务,由于行政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都属于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如果行政主体不存在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则谈不上行政不作为。

  3、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拖延履行义务。例如在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虽然接受了相对人的申请,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核,但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既没有向相对人发放许可证或执照,也未向相对人告知不予发放及其理由,即属于这种情况。法定期限比较好掌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何掌握合理期限,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个月的期限,但有些情况下不能适用两个月的规定,所以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审查既要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又要照顾行政主体的实际情况。

  4、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如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立即出动赶赴现场,但由于路途中堵车,没有及时到达现场,导致受害人受到侵害,同样也不能认为是行政不作为。因此只有在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违法性

  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公共利益维护和分配权的放弃。这种放弃将构成对国家所负作为义务的放弃,其后果是直接损害和侵犯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无论是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对公共利益分配权的放弃,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所以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主体既不能放弃义务,也不能放弃权利,否则即意味着失职,意味着行政不作为。

  (三)隐蔽性

  由于行政不作为表现为事实上没有积极明确做出,而是消极无为,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危害后果难以明显呈现出来。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争议诉诸法院时,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才会确定下来。尤其是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隐蔽性更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般很难对此类不作为取证查处,只有到了出现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时候才由司法机关给予惩罚性的制裁。

  (四)危害性

  行政不作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危害性与行政作为的危害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造成政府职能错位,人为地削弱了行政职权的效力,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增加社会矛盾的加剧,而且极易引起社会冲突,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和谐,不仅没有保护和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还很大程度的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表面上不作为节省了眼前的成本,但是实际上浪费了更多的社会人力,物力,还造成了政府形象的伤害,其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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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09]32号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财政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财务局:
2009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在2005年、2006年和2007年、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基础上,将未实施项目的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纳入到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范围。通过对未实施项目县(场)基本情况进行的调查,确定了新增项目县(场)条件,并综合考虑以设区的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组织实施的可行性,采用因素法测算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贴资金额度,制定了《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请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区域项目县及资金分配额度(见附件2),确定本地区项目县资金分配的原则和方法、补贴标准、目标任务、补贴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提出本年度新增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县(单位)名单及资金指标分配意见,组织制定各项目县《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同时,填写《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附件3)。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会同财政(务)部门于4月24日前,将项目县(单位)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方案和新增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核备案。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电子文档(邮件地址:cetushifei@agri.gov.cn)。黑龙江、广东农垦总局通过农业部农垦局报送。有省级农场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由所在省区农垦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写实施方案,统一由省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申报。

联系电话:010-5919183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524(农业部财务司)
010-68551431(财政部农业司)

邮寄地址:100125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100820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南三巷3号 财政部农业司。

附件:1.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 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和资金分配额度表(不发地方);
3. 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CWS/200904/P020090430614605885888.ceb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1: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根据四年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结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实际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技术覆盖率、到位率为目标,按照“测、配、产、供、施”技术路线,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整合资源,加强培训指导,推进企业参与,创新推广机制等措施,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着力提升亿万农民科学施肥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09年,主要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具体是:巩固建设2005年、2006年项目县(场)600个,续建 2007年、2008年项目县(场)1261个。同时,将未实施项目的农业县(市、区、旗、场)全部纳入到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范围,免费为1.5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0亿亩以上,项目区配方施肥建议卡和施肥技术指导入户率达到90%以上,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
2005年、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覆盖县域所有耕地,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50%以上;在粮食作物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基础上,基本覆盖到当地主要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2005年启动实施的项目县完成耕地地力调查验收工作;2006年启动实施的项目县完成耕地地力调查任务。
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覆盖县域所有耕地,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40%以上;在粮食作物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基础上,逐步应用到主要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继续做好土壤肥力定位监测和测土配方施肥肥效监测,不断验证并更新施肥指标体系,验证优化肥料配方;完成县域耕地地力评价,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和县域耕地资源空间数据库、属性数据库,构建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场)目标任务是:农作物种植面积大于60万亩的,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施用配方肥面积15万亩以上;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足60万亩的,应全部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20%以上。做好土壤肥力定位监测和测土配方施肥肥效监测,验证优化肥料配方,建立县域施肥指标体系,开发县域施肥决策专家系统;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做好资料收集和图件数字化等县域耕地地力评价前期准备;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全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
2009年新建项目县(场、单位)目标任务是: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15万亩以上;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和工作任务,做好野外调查、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设计、企业参与、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和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规范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有效管理野外调查、测试分析和田间试验示范等数据;研发配方并印制施肥建议卡,为农民免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三、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巩固项目县(场)。完成上年度项目合同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范,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测土配方施肥服务体系健全,技术队伍稳定。
(二)续建项目县(场)。完成上年度项目合同任务,并通过省级阶段性验收。其中,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必须完成采土测土任务;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完成化验室仪器设备装备,并运行正常。
(三)新建项目县(场、单位)。目前尚未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耕地面积在15万亩以上;耕地面积小于15万亩的县(市、区、旗)以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并组织实施,但涉及县的耕地面积总和必须达到10万亩以上。市辖区原则上合并申报,若耕地面积较大、以种植业为主的区可以单独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土样化验设施、专业人员队伍、工作积极性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
四、确定项目县补贴资金的原则与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项目县补贴资金分配额度,按照新增项目条件,对照尚未实施项目县基本情况,综合考虑以设区的市(盟、州)为单位合并申报的可行性,并采用因素法,根据新增项目单位的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化肥使用量等因素测算确定。
中央直属垦区新增项目单位补贴资金分配额度测算方法同上,省属农垦按属地管理,原则上以一个中心农场涵盖周边农场的方式申报,项目资金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额度中。
新增、续建、巩固项目县(场、单位)补贴资金各自单列,相互之间不得调动。巩固项目县和新建项目县补贴资金适当向耕地面积和农作物种植面积大的省(区、市)和县(场)倾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中央直属垦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务)部门按照因素分配法,在60万元至80万元之间确定新建项目单位补贴资金额度,按3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确定2005年、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额度。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40万元,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每县补贴资金50万元。申报的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分配的补贴资金总额。
四、资金补贴环节
2009年新增项目县(场、单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野外调查、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仪器设备、数据库建立、地力评价和组织管理等环节补贴。其中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007年和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采样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施肥指导、数据库建立、地力评价和组织管理等环节补贴。其中数据处理与技术培训设备、应用软件购置等仪器设备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005年和2006年启动的项目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施肥指导服务、田间示范、田间试验、土样采集与分析、土壤养分和农户施肥情况监测等补贴。
同时,安排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510万元。主要用于恢复重建化验室、档案库、肥效试验、示范田等。
五、技术路线及工作要点
(一)新建和续建项目县(场)。主要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施肥指导”五个环节开展十一项工作。
1.野外调查。在整理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在采集土样的同时,组织进行项目实施区取样地块农户施肥情况和土壤立地条件调查,掌握项目区基本农田土壤立地条件与施肥管理水平。
2.采样测试。新建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区域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土样采集点并采集土样,根据需要采集植株样和水样。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化验,为制定配方和田间试验提供基础数据。续建项目县按照推广面积,在上年取样的基础上,同比增加土样采集点密度。各项目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对测土配方施肥效果进行跟踪监测调查。
3.田间试验。新建项目县要在1—2种主要作物上安排田间小区试验和校正试验,同一作物布置10个以上试验点,试验点按高、中、低肥力水平均匀分布。通过田间小区试验和校正试验,摸清土壤养分校正系数、土壤供肥量、农作物需肥规律和肥料利用率等基本参数,对比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验证和优化肥料配方,建立不同施肥分区主要作物的氮磷钾肥料效应模型,验证中、微量元素肥料效果,确定作物合理施肥品种和数量,基肥、追肥分配比例,最佳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建立施肥指标体系,为配方设计、施肥建议卡制定和施肥指导提供依据。续建项目县要根据各地实际,适当安排有关田间试验,校正施肥指标体系和施肥配方。
4.配方设计。组织有关专家,汇总分析土壤测试和田间试验数据结果,根据气候条件、土壤类型、作物品种、产量水平、耕作制度等差异,合理划分施肥类型区。审核测土配方施肥参数,建立施肥模型,分区域、分作物制定肥料配方和施肥建议卡。
5.配肥加工。依据配方,以单质、复混肥料为原料,生产或配制配方肥。农民按照施肥建议卡所需肥料品种,选用肥料,科学施用;招标认定肥料企业按配方加工生产配方肥,建立肥料营销网络和销售台帐,向农民供应配方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配方肥供应有效模式,扩大配方肥施用面积。
6.示范推广。各项目县针对项目区农户地块养分和作物种植状况,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按季节发布测土配方施肥信息,组织项目区各乡(镇)农技人员和村委会逐户发放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展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效果,带动并引导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7.宣传培训。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明白纸、现场会、讲师团等形式,加强对农技人员、肥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培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宣传到村、培训到户、指导到田,普及科学施肥知识,使广大农民逐步掌握合理施肥量、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
8.数据库建设。以野外调查、农户施肥状况调查、田间试验和分析化验数据为基础,收集整理历年土壤肥料田间试验和土壤监测数据资料,按照规范化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字典要求,运用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
9.耕地地力评价。充分利用外业调查和分析化验等数据,结合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成果资料,并按照各项目县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完成相应项目任务。
10.效果评价。通过项目区施肥效益动态监测和农民反馈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测土配方施肥实际效果,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服务体系。跟踪调查了解农民施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肥料需求和使用信息。
11.技术研发。重点开展田间试验、土壤养分测试、肥料配方、数据处理、专家咨询系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工作,不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水平。
(二)巩固项目县(场)。工作重点是:强化技术推广,深化测土服务,建立和完善科学施肥指标体系,探索构建测土配方施肥长效机制。
1.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探索新的推广机制,改进工作方式,着力提高技术到位率,让更多的农民群众认识并自觉接受测土配方施肥。一是将复杂的技术理论简单化、傻瓜化,简化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内容,用通俗易懂语言,让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寓教于乐,提高学习兴趣。二是与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已有项目相结合,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三是建立专家技术人员包村包户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四是采取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家庭课堂等形式,让农民参与进来、互动起来,手把手指导,面对面交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示范效果。五是在做好技术专家常年进村入户进行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在春耕、夏收夏播、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组织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备肥备耕、水肥管理等技术指导服务。
2.加强示范带动。与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建立固定的示范平台,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百千万”示范工程,分层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片、方),做到村有百亩示范方、乡(镇)有千亩示范片、县有万亩示范区。每县重点建设10个百亩示范方、5个千亩示范片、2个万亩示范区。在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农户进行现场观摩、讲解、培训,让农民看到测土配方施肥的真正效果,引导广大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以高产创建示范户、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服务,培植技术示范推广队伍。每个项目县(场)重点培植100个种粮大户、50个科技示范户和10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加强取土测试。一是个性化测土服务。在高产创建、优势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以地块为单元进行测土,实行精确施肥指导服务。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测土服务,建立农户测土档案,跟踪土壤养分变化情况。每县每年为300个农户开展个性化测土服务。二是县域周期性测土。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点,每三年对县域耕地进行一遍土壤采集与测试,摸清土壤供肥性能和养分变化规律,建立并更新土壤养分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县域施肥分区。每县每年平均采集分析耕层土样600个。
4.加强化验室维护。注重化验室质量控制,积极申请化验室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逐步改善化验室装备条件,保证化验室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注重化验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测试效率和测试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测土服务需求。
5.加强田间试验。重点开展肥料配比、肥料运筹、施肥方法和效果验证试验。通过肥料配比试验,确定不同作物主推品种不同目标产量下氮磷钾配比、大量元素与中微量元素配比,以及有机无机配比;通过肥料运筹试验,合理确定不同轮作制度下的肥料分配、不同作物基追肥比例与最佳施用时期;通过条施、穴施、撒施和旋施等方法试验,确定不同肥料品种适宜的施用方式;通过效果验证试验,不断调整施肥参数,优化施肥结构与运筹比例。每县每年安排以上内容的田间试验点10个以上。通过田间试验,摸清不同区域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不同产量下的需肥规律和施肥参数,逐步扩大棉花、油料、蔬菜、果树等经济和园艺作物试验,分区域、分作物、分品种逐步构建完善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同时构建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宏观控制施肥结构与微观指导施肥提供科学依据。
6.加强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发布。建立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发布制度,每年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到来之前,项目县按季节及时制定发布县域施肥指导方案和农户施肥建议卡,指导农民科学购肥用肥,按方施肥。
7.加强应用效果调查。通过典型农户施肥调查,进一步验证配方肥使用效果,不断调整施肥配方,改进施肥方法,及时掌握施肥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农民纠正不合理的施肥习惯。每县每年对100个农户进行施肥情况调查。
8.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维护。对外业调查、农户施肥状况调查、化验室测试分析、田间试验示范和动态监测等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为逐步建立国家、省、县数据管理系统和耕地质量动态变化预测预警体系提供基础支撑。
六、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
(一)组织管理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确定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项目实施任务及项目实施要求等,并负责对各地上报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务)部门,根据本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行政区划和耕地面积确定各自新建项目单位,联合上报申请补贴资金,并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制定配方肥加工企业招投标办法和仪器设备采购方案。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农垦局上报。
项目县(场、单位)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务)部门,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申报与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配方肥监督管理。
(二)项目实施
1.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省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技术方法、配方制定、测土配方施肥专家系统、数据库建立、耕地地力评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2.省、设区的市(州、盟)两级土肥技术推广部门在负责指导项目县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县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充分发挥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的优势,整合力量,统筹协调,对技术力量薄弱的项目县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以尽快建立施肥指标体系、专家咨询系统、空间数据库。同时做好肥料配方审核和耕地地力评价指导工作。
3.项目县(场、单位)土肥技术推广部门负责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新建项目县和续建项目县包括采集分析土壤样品、开展田间试验、调查施肥情况、制定配方施肥建议卡、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构建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评价耕地地力等。巩固项目县包括施肥指导服务、田间示范、田间试验、土样采集与分析、土壤养分和农户施肥情况监测等。同时,为配方肥生产企业提供肥料配方,探索配方肥生产供应的新机制,扩大配方肥的应用规模。
4.配方肥生产经营企业负责配方肥加工与供应,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记录购货人姓名、购肥品种、购货数量等信息,抄送项目县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
5.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区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落实配方肥定点销售地点,落实推广面积,搞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
6.项目区各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按规划和要求组织农户配合采集土壤样品,按要求填报基本情况统计表,负责将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发放到项目区农户。
(三)监督管理
1.加强合同管理。省、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目标任务、技术指标、质量标准、资金管理以及奖惩方法等。
2.加强督查验收。各级农业和财政(务)部门要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县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按照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
3.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县(场、单位)要严格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专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4.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督。各级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配肥企业和肥料市场的监管,确保配方肥质量和价格稳定,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趁机哄抬肥料价格的行为。



湖州市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细则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卫〔2004〕163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精神,结合湖州的实际,特制订《湖州市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湖州市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包括发达地区医务人员到欠发达地区任职,下同)是指:按上述文件规定,市、县级医院的临床医生、护士和医技人员,定期到乡镇卫生院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并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必备条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制度,是加强农村卫生、做好防病治病工作,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促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开展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讲究实际效果。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需求,发挥城镇医务人员在农村卫生工作的作用,反对形式主义。
第二章 对象和单位
第五条 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下派对象,一般为需晋升主治医师(主管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技师)、主任医师(主任护师、技师)的临床医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要求:
(一)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者;
(二)已援疆、援藏、援外和下派基层锻炼半年以上者;
(三)已在乡镇卫生院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一年以上者。
第六条 市级医院医务人员一般下派到本市所辖县、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胸外、脑外等特殊专业也可安排到县级医院。
各市级医院应选择二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县区均应有市级医院下派的医务人员。
县区级医院,选择属地乡镇卫生院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对下派;每家县级医院应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县第一人民医院也可选择二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专业组合原则上每一批下派的医务人员中,医生、护士或医技人员合理搭配。
第七条 各接收医疗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在政治上关心下派医务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时间和任务
第八条 属下派对象的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累计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原则上分为三个阶段:即晋升中级、副高、正高职称以前的三个时间段,每个阶段累计时间二个月以上,
也可以提前完成。
第九条 为了便于管理,对城镇医务人员晋升主治医师(主管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技师)和主任医师(主任护师、技师)按三个阶段到农村服务的,每个阶段至少参加一次为期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农村服务。
第十条 城镇医务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应注意体验农村生活 ,了解农民疾苦,接受艰苦环境的锻炼,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第十一条 城镇医务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除注意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特长,做好医疗业务工作外,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传播城镇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信息和经验;
(三)帮助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医疗工作的规程和规范;
(四)做好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和培训工作;
(五)根据本人专长,指导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六)开展农村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完成规定的农村卫生调查报告;
(七)城镇医务人员擅长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医务人员承担下列突击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可视作到农村服务时间:
(一)参加烈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工作;
(二)参加救灾防病医疗队;
(三)参加“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
(四)接受组织指派到外省、地县级及以下医院就诊、手术、体检、讲学等医疗、科研和教育工作;
(五)组织指派到农村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开展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计划、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医教、人事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下派单位与接收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签定服务计划书。计划书应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工作的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一般由双方单位自愿协商确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应根据各自单位的实际情况,协商派出与接收人员,并签定计划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城镇医务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派出单位的医教、人事部门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下派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记录、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开展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工作,应防止增加接收单位的经济负担。被派出的医务人员由派出单位酌情给予生活补贴,其他待遇不变。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考核对象为城镇医院和下派医务人员。
考核内容为: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包括下派人员到位情况;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业务指导、带教是否有成效;设备援助情况;农村基本情况调研开展情况;受援地病人的满意度等。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优胜者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